某投行家,涉5宗IPO保荐人缺失,被香港证监会禁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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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禁止长江证券融资(香港)有限公司(Changjiang Corporate Finance (HK) Limited)(CJCF,长江证券融资)前负责人员(responsible officer, RO)陈祝祥(Mr Ivan Chan Chuk Cheung)()重投业界七年,由2023年10月10日起至2030年10月9日止,原因是他在负责宗上市申请(该五宗上市申请)时,没有履行其作为保荐人主要人员的监督职责。


目前,陈祝祥并非证监会持牌人。陈祝祥,于2012年6月29日至2018年12月5日期间,隶属于长江证券融资,并就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获核准以其负责人员的身分行事;同时,陈也获核准成为长江证券融资的保荐人主要人员(就上市申请而言,保荐人主要人员指获保荐人委任负责监督交易小组执行上市申请的个人)


香港证监会在采取上述纪律行动前,已在较早前处分长江证券融资(证监会已对长江证券融资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2,000万元,及局部暂时吊销其牌照,令公司不得为任何证券在香港联交所的上市申请担任保荐人),因该公司于履行其作为六宗上市申请(包括该五宗上市申请)的保荐人的职责期间,干犯严重且广泛的缺失。


该五宗上市申请涉及:

太平洋矿产控股有限公司(太平洋矿产)

恒电控股有限公司(恒电)

万创国际(开曼)有限公司(万创)

恒升昌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恒升昌)

百应租赁控股有限公司(百应租赁)


上述5宗上市申请的结果时:

太平洋矿产的申请,被联交所拒绝;

百应租赁的申请,被发回;

恒电、万创、恒升昌的申请,在各自呈交六个月后失效。


香港证监会发现,长江证券融资作为该五宗上市申请的独家保荐人所干犯的缺失可归因于陈的疏忽。


具体而言,陈在担任保荐人主要人员时,没有:

  • 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处理该五宗上市申请;

  • 勤勉尽责地监督交易小组进行保荐人工作;及

  • 确保长江证券融资能够维持适当的操守标准。

香港证监会在决定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 陈作为保荐人主要人员所犯缺失的严重性;

  • 有需要向业界及市场传递具阻吓力的强烈讯息,表明证监会不会姑息保荐人及保荐人主要人员的缺失;

  • 陈在解决证监会提出的关注事项时表现合作;及

  • 他过往并无遭受证监会纪律处分的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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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qswh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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