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明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再度撰文,继续炮轰部分跨境互联网券商「无牌驾驶」,并透露更具体操作,指境内投资者通过App远程在境外券商开户后,在境内银行办理购汇,用途一般虚报为「个人目的旅游」等,并汇款至境外银行账户。
孙天琦又称,国内大部分中小机构的牌照也有地域限制,金融机构若仅持有区域性牌照,不可在全国展开业务,而全国性金融牌照只能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
孙天琦指出,金融作为特许行业,必须持牌经营。金融产品是“专卖品”,不是任意机构都可以卖,不是想卖给谁就卖给谁,也不是谁想买就能买(“合格投资者”概念)。
《中国金融》|孙天琦:数字经济下金融监管有效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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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天琦在人行主管的《中国金融》杂志中撰文,表示部分中资券商的境外经纪子公司与中资银行境外子行合作,两者均持有境外牌照,利用App提供类银证转账服务,使境内客户得以参与境外股票投资。
孙天琦批评,相关券商在境内有各种变相的招揽和营销行为,加上由于母公司为境内持牌机构,模式更具「迷惑性」,惟相关跨境金融服务未经准入,也突破现行个人项下证券投资开放规则,因此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种定性与资本项目是否完全可兑换无关。
至于跨境比特币、首次代币发行(ICO)交易服务,文章指出,境外机构或境内机构通过互联网向境内居民提供相关服务,同样属非法金融活动。
此外,一些境外保险机构通过数字平台,借助线下变相的、实质性的商业存在,在未获准入的情况下跨境招揽生意,销售投资类保险产品。
孙天琦亦提到,「大V」通过社交媒体带货销售金融产品必须持牌,否则也属非法金融活动。
孙天琦强调,金融牌照有国界。扩大金融业开放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但境外机构在境内展业必须遵守境内监管规则。已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境外机构必须持境内相关牌照合法合规经营。境内禁止的金融业务,以及未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境外机构不得在境内经营。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禁止的、未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或者仅持境外牌照在境内展业,属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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