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4/0121/2024012100004_c.pdf
由于郭女士不具备上市规则第3.28条规定的公司秘书资格,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且联交所已同意,于郭女士获委任为联席公司秘书生效日期起计三年期间(豁免期),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的规定。
授出豁免的条件为:(i)于豁免期内,杨女士须向郭女士提供协助;(ii)倘公司严重违反上市规则,则此豁免可予撤销。此外,公司应公布此豁免的理由、详情及条件,以及郭女士及杨女士的资格及经验。于豁免期届满前,公司须证明及获联交所确认郭女士于豁免期获得杨女士的协助后已获得有关经验,并有能力履行上市规则第3.28条所规定的公司秘书职能,从而毋须取得进一步的豁免。有关豁免仅适用于委任郭女士为联席公司秘书,倘杨女士不再担任联席公司秘书,豁免将被实时撤销。倘公司情况有变,联交所可撤回或更改有关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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