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于昨日(5月11日)颁令充公一名投资者犯罪得益6,300万元(港元,以下同)。该名投资者在一宗廉署案件中,承认买卖衍生权证(俗称「窝轮」)时向一名时任投行高层人员行贿约639万元以获取巨额纯利,早前判囚45个月。
哈弼意(Ha But-yee),71岁,于2018年1月22日在原讼法庭承认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
马善智(Ma Sin-chi),49岁,德意志银行(德银)前董事兼首席窝轮交易员,则承认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
两人于2018年2月26日同被判入狱45个月。
律政司早前申请充公哈弼意犯罪所得,高院法官作(5月11日)批准申请充公6300万,如果未能在今年11月前支付,可处10年监禁。
案中两名被告马善智、哈弼意,被控于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接受及提供逾639万元,作为马善智向哈弼意购买窝轮时提供协助的报酬。案情指马善智在2007年1月至2011年4月期间,在办公室内的电话对话均被录音,当中与哈对话达365次,对话内容包括马就窝轮投资给予意见,让哈弼意及其家人期间赚逾2.03亿元。控方指哈氏一家期间曾将2,480万转账予马善智之私人账户,当中逾1,840万元为代投资恒生指数期货之利润,故控方指马善智期间从哈接受利益逾639万元。
两人于2011年4月遭廉署拘捕,经审讯后分别被裁定代理人接受利益及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成后及判囚,两人其后提出上诉得直,案件发还重审,两人最终于重审前承认控罪,两人于2018年被判监45个月,由于当时两人已服刑逾30个月,最终获当庭释放。
律政司其后申请充公令,高院法官于判词指,律政司指哈获益涉逾1.25亿元,申请充公当中6,300万元。哈一方则指所涉得益只涉逾462万元,控方所指涉及365次电话通话,当中只有34个或助其获益,律政司则不同意说法。法官考虑专家报告等因素后,批准申请,颁令充公哈弼意6,300万元犯罪得益,并须于2023年11月前履行命令,否则可处10年监禁。
廉署发言人表示,廉署于2010年已成立专责小组处理限制、披露及没收犯罪所得资产的工作。执行处追赃办公室会继续致力充公非法得益,向法庭申请充公令,以剥夺罪犯就贪污及相关罪行所获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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