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达维律师事务所
作者 | 何鲤(Li He) 、张家立(Kevin Zhang)
2020年12月,《外国公司问责法案》(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经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先后批准、由前总统特朗普签字生效。2021年12月,为落实《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立法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下称“美国证监会”)公布了最终实施法规,对受监管公司的“证券交易禁令”明确了实施细则。截至目前,基于其2021财年年报,已有超过160家中概股公司被美国证监会首次认定为“被识别公司”(Commission-Identified Issuers)。在中概股审计跨境审查问题仍悬而未决的大背景下,最近数家中国国企公告自愿退市也引发了市场的极大关注。在美上市的中概股将如何应对潜在的强制摘牌处罚?在美国证券法的大框架下有哪些主动退出美国资本市场的路径?
在过去24个月里,关于中概股命运的分析可谓众声喧哗,但有不少相关基础概念常常被混淆不清。本文旨在基于先前对于《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解读(见《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最后一只靴子”落地》,《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落地更进一步》及《美国证监会推动〈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实施细则制定》),进一步分析和厘清相关法律规则、回应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
《外国公司问责法案》下的“证券交易禁令”何时生效?
何为“加速法案”?它生效了吗?其对中概股公司有何影响?
何为OTC场外交易?“证券交易禁令”是否也适用于OTC场外交易?
改聘美国审计师是否可规避“证券交易禁令”?
什么是“摘牌”?什么是“取消注册”?怎样才算“完全退出美国资本市场”?这些概念有什么区别?
“证券交易禁令”对中概股公司有何影响?
如中概股公司自愿从美国证券交易所摘牌,其证券是否可在场外交易?是否还需要履行公众公司的合规义务?
中概股公司如何自愿取消注册从而完全退出美国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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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12个月期间在美国的日均交易量不高于同期全球日均交易量的5%;或 -
规定日期内,公司全球范围内登记在册的股份持有人人数不足300。
因此,实践中,除申请从交易所摘牌外,中概股公司通常还需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从美国资本市场完全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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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交易转移至非美国证券交易所:为降低中概股公司在美国的日均交易量,从而满足自愿退市的要求,中概股公司也可考虑在美国以外的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近期,诸多优质中概股公司通过“双重主要上市”(dual-primary listing)、“第二上市”(secondary listing),包括“介绍上市”(listing by way of introduction)等方式回归赴港上市。值得注意的是,选择通过“第二上市”路径回归香港的中概股公司还可以在将来选择将香港从第二上市地转化为主要上市地(前提是符合适用于一般香港上市公司的各项要求),从而进一步提高其在香港市场的流动性及交易量。但是,依据香港相关证券法规,在OTC交易的发行人不能申请在香港双重上市或第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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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going private)”交易:一般指由大股东/管理层或私募股权基金与大股东/管理层组团发起,收购上市公司剩余股份的并购交易。“私有化”交易可直接降低公司股东数量,进而满足上述的退市条件,并终止公众公司的披露及其他合规义务。但是,“私有化”交易涉及收购公司的上市股份,故一般对买方有较大的资金需求。且买方需要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洽谈收购协议,并通过美国证监会对于“私有化”交易的审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2024或2023年即将生效的“证券交易禁令”是否影响近期赴美上市申请?
在变幻未定的市场监管环境下的中概股如何“柳暗花明”?
貌似山穷水尽的危机,也蕴含着柳暗花明的机会。在极具挑战的宏观市场及不确定的监管环境下,已经或者仍考虑在美上市的中概股公司更应该曲突徙薪、未雨绸缪,为自己创造在资本市场腾挪的机会和空间。
结合自身情况,企业可以主动考虑选择回归香港或其他境内外资本市场、进行私有化交易、与非上市公司进行合并、或探寻其他适合的资本市场交易。其他计划将来赴美上市的公司也可结合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及行业监管要求,考虑对其现有业务及公司架构、业务、关键数据和牌照进行重组或结构性调整,为境内外融资夯实基础。对于拥有国际化业务布局的上市公司,也可以考虑将国内外业务进行拆分,以此满足全世界多重法律辖区的监管要求,进一步拓宽融资途径,利用资本市场助力企业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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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鲤 (Li He),张家立 (Kevin Zhang)
张家立:美国达维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律师。张律师在复杂的资本市场交易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代表科技和其他新兴行业的中国企业以及所有的大型投资银行完成了近30宗IPO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