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孫天琦:券商境外公司提出「跨境服務」屬非法,「大V」帶貨銷售金融產品必須持牌

來源:明報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局長孫天琦再度撰文,繼續炮轟部分跨境互聯網券商「無牌駕駛」,並透露更具體操作,指境內投資者通過App遠程在境外券商開戶後,在境內銀行辦理購匯,用途一般虛報為「個人目的旅遊」等,並匯款至境外銀行賬戶。


孫天琦又稱,國內大部分中小機構的牌照也有地域限制,金融機構若僅持有區域性牌照,不可在全國展開業務,而全國性金融牌照只能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頒發。


孫天琦指出,金融作為特許行業,必須持牌經營。金融產品是「專賣品」,不是任意機構都可以賣,不是想賣給誰就賣給誰,也不是誰想買就能買(「合格投資者」概念)。


《中國金融》|孫天琦:數字經濟下金融監管有效性思考

原文鏈接:https://mp.weixin.qq.com/s/3fGm_efjFlg_5f1COfVtiQ


 

批評部分券商利用App銀證轉賬

孫天琦在人行主管的《中國金融》雜誌中撰文,表示部分中資券商的境外經紀子公司與中資銀行境外子行合作,兩者均持有境外牌照,利用App提供類銀證轉賬服務,使境內客戶得以參與境外股票投資。


孫天琦批評,相關券商在境內有各種變相的招攬和營銷行為,加上由於母公司為境內持牌機構,模式更具「迷惑性」,惟相關跨境金融服務未經准入,也突破現行個人項下證券投資開放規則,因此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這種定性與資本項目是否完全可兌換無關。


 

指跨境ICO交易,屬非法金融活動

至於跨境比特幣、首次代幣發行(ICO)交易服務,文章指出,境外機構或境內機構通過互聯網向境內居民提供相關服務,同樣屬非法金融活動。


此外,一些境外保險機構通過數字平台,藉助線下變相的、實質性的商業存在,在未獲准入的情況下跨境招攬生意,銷售投資類保險產品。



「大V」通過社交媒體帶貨銷售金融產品,必須持牌

孫天琦亦提到,「大V」通過社交媒體帶貨銷售金融產品必須持牌,否則也屬非法金融活動。


孫天琦強調,金融牌照有國界。擴大金融業開放是構建新發展格局的必然要求,但境外機構在境內展業必須遵守境內監管規則。已對外開放的金融業務,境外機構必須持境內相關牌照合法合規經營。境內禁止的金融業務,以及未對外開放的金融業務,境外機構不得在境內經營。境外機構在境內從事禁止的、未對外開放的金融業務或者僅持境外牌照在境內展業,屬非法金融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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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qswh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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