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外商禁止投資領域的企業境外上市,一般以VIE架構去解決外資限制的問題。2021版負面清單,對外商禁投領域企業境外上市的外資投資有所鬆動,不過規定了投資上限。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就2021年版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答記者問
禁止外資投資領域的公司境外上市,應當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負面清單新增了禁止外資投資領域的公司在境外上市的條款,即「從事外資准入負面清單禁止投資領域業務的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股份並上市交易的,應當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境外投資者不得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其持股比例參照境外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應當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系指審核同意境內企業赴境外上市不適用負面清單禁止性規定,而不是指審核境內企業赴境外上市的活動本身。
從事外資准入負面清單禁止領域業務的境內企業應如何申請境外發行上市?上述負責人對此說明,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監管由證監會牽頭。境內企業向證監會提交境外上市申請材料後,如涉及外資准入負面清單禁止領域等事項,證監會將徵求行業或相關領域主管部門的意見,依規推進相關監管程序。有關具體情況,企業可以向證監會進一步了解。
另外,「境外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規定」,根據1月1日生效的更新名單,此類公司的境外投資者,不得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按現行規定,外資總持股比例上限為30%,單一投資者持股不超過10%。商務部表示,境外投資者持有同一企業的境內外上市股份合併計算。
此外,對於外資准入負面清單出台前,存量境外上市企業已突破外資持股比例規定的,不要求調減。



附2:《自貿區負面清單(2020版)》與《自貿區負面清單(2021版)》內容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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