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商業秘密」的合規管理


來源 |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作者 | 曾崢 程夕陽

近年來,企業商業秘密被侵犯的案例屢屢見諸報端,如東軟集團的商業秘密被20名涉案員工外泄,海爾前高管跳槽竊取商業秘密獲刑三年,大疆前員工泄露源代碼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TCL華星員工泄密等等。商業秘密往往是一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具備相當高的商業價值,往往伴隨着極高的被侵犯風險。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具有商業價值和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當下,存在着多種多樣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方式。不同層級的員工掌握着企業不同等級的商業秘密,若企業懈於對商業秘密進行合規管理,則極易面臨商業秘密被泄露的風險。


而近年來的案例表明,源於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跳槽或創業帶來的商業秘密泄密現象逐漸普遍起來,特別是那些能夠接觸和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核心員工,將自己熟知的軟件代碼、設計圖紙、工藝流程、設計配方等技術信息或者客戶名單、產銷策略、營銷方案、貨源情報等經營信息資料帶走,來作為增強自身競爭力、提高待遇或議價能力的重要手段。2019年修改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新增了「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把企業員工、離職員工單獨成項進行列舉式規定,正是因為企業的商業秘密是通過員工來創造、使用、管理以及保護的;一旦員工跳槽或監守自盜,則意味着企業門戶大開。近年來,中國通過逐步完善立法、規範行政執法、加強司法干預等手段,來加強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以此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為防控員工泄露商業秘密,企業應當儘可能地建立完備的商業秘密合規防控體系,企業可以充分借鑒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中的相關規定,例如第六條與第十二條,改進完善內部管理體系。對可能接觸到商業秘密的員工,筆者建議企業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以達到企業保密管理的目的:


(1)設立《保密協議》與《勞動合同》相輔相成的保密制度。


(2)建立書面形式的保密業務告知制度與例行培訓制度,例如:(1)在員工手冊、公司規章制度等公司內部文件中明確員工的保密義務,通過公司內部公告等方式警示每一位員工;(2)對員工進行防商業秘密的相關培訓並保留證據;(3)對於某些特定崗位或級別的員工可以直接採取書面告知等方式明確其保密義務。


(3)建立分區域分級別的場所管理制度:對於涉及商業秘密的生產經營場所,嚴格限制訪問人員和訪問權限,對該類場所進行特別管理。在允許的條件下,避免商業秘密類信息過於集中的被少數員工單方面掌控,而是應當保存在公司控制範圍內。


(4)建立內部層級管理制度:對不同等級的商業秘密及其載體分級別標識,對商業秘密進行加密,限制訪問人員與權限、對訪問使用的人員採取一定的管理手段,例如訪問即留痕等。


(5)建立企業商業秘密防火牆:禁止員工私自訪問、複製、儲存、銷毀商業秘密的相關數據與載體。


(6)建立員工離職管理體系:若員工離職,要求員工立即返還、清除、銷毀其所接觸過或者從企業獲取的商業秘密及其載體,進行備案並要求員工繼續承擔保密義務。


(7)進行員工名單及職責管理:通過書面明確員工的職務、職責、權限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該員工需要完成單位分配任務範圍,判斷員工的工作過程中是否會接觸到商業秘密或承載商業秘密的載體,對於可能參與、接觸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名單做相應的管理,以上措施可以幫助企業及法院在判斷員工是否可能獲取商業秘密提供支撐。


最近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侵犯商業秘密罪從「結果犯」改為「情節犯」,更使得商業秘密的刑事保護範圍得到了擴張,這一改變加強了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力度,降低了刑事打擊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門檻。刑法修正案的修改,沿襲和呼應前述《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思路,將秘密性切實落腳在企業運營中常見的保密義務(也就是保密協議或者競業禁止協議)之中,既配合了前述民事規定,又使得違反保密義務具有了雙重違法性,這也給認定商業秘密的保密性(管理性)提供了更多現實可操作的空間。企業在進行合規宣導時,可以重點宣講以達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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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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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夕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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