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咨询建议规管公众基金的受托人及保管人

香港证监会:咨询建议规管公众基金的受托人及保管人

香港证监会,于9月27日推出咨询,建议规管公众基金的受托人及保管人,主要内容包括向在香港营运「以证监会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的存管人」的第13号牌,建议相关持牌人受到证监会或金管局的持续监督。

若条例通过,存管人将属于受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监督的中介人的一类,与股票经纪、顾问及基金经理一样,需要证监会发牌才能执业。

存管人指在保管安排中处于顶层位置的受托人(如属单位信托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和保管人(如属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他们有责任保障集体投资计划的资产及对计划的运作进行独立监察。

咨询将于2019年12月31日截止,咨询文件内容可参考

https://www.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consultation/doc?refNo=19CP3

现时条例规定12种于香港受规管活动,涵盖证券交易、资产管理及提供机构融资意见等活动,证监会于咨询中提出,希望将公共基金相关行事加入其中作为第13种受规管活动。咨询文件显示,建议的规管将会涉及多类公共基金,包括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及集资退休基金等,强积金因已受积金局规管,因此获豁免。

「顶层」存管人需获发牌或注册

在现行的监管架构下,证监会规定,申请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必须委任一名证监会所接纳的存管人。由于存管人无须获证监会发牌或注册,证监会并没有对他们进行监督或采取纪律行动的直接权力。

咨询建议,本港基金的「顶层」存管人及从事与业务相关职能的职员将需要获证监发牌或注册。所谓「顶层」,是指基金公司的首要保管人或单位信托的受托人之类,代理人不在其范围内。证监将会为此类新规管活动设计发牌考试,有关人士或职员亦将会有12至18个月过渡期,此外会豁免经验丰富的人员。

证监会表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过后,大部分的主要海外市场已经对各自基金制度进行强化,而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亦更新其适用于集体投资计划的资产的保管标准。惟现时香港的公众基金存管人并不受特定发牌制度所限,亦没有监管机构持续监督,因此确保其受到规管时遇到不少实际困难。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称,在香港营运的公众基金存管人受到证监会的直接规管至关重要,建议的制度将为基金资产提供更佳的保障,并有助维护散户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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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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