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家茂
大成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伙人
信託架構的搭建,通常而言,以受激勵的員工為信託計劃受益人設立信託計劃,海外受託人(通常為信託公司)通過其所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SPV)持有擬上市主體發行的股份,繼而實現為激勵對象之利益而通過SPV持有擬上市主體股份權益。(請見本專欄信託安排架構的簡單圖示。)
實踐中,華興資本控股有限公司即採用此架構。根據華興資本控股有限公司於2018年6月25日向香港聯交所提交的申請文件所示,Infiniti Trust(Hong Kong)Limited作為受託人,以激勵對象為受益人設立Sky Allies信託計劃,並通過其全資控制的 Sky Allies Development Limited,以信託方式為激勵對象之利益而持有華興資本控股有限公司相關股份。
稅收籌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員工通過行權獲得收益,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七級超額累進稅制繳稅,稅收成本較大。通過信託的方式,可以將收入劃分為不同的納稅類別,以實現合理避稅。當然,實踐操作的可行性很大程度上還是依賴於與稅務主管機關的溝通確認。
37號文登記的辦理:從目前已知的披露文件來看,以信託安排落實員工激勵計劃的情況下,大多數信託計劃受益人未辦理完成37號文項下的登記,如果該等股份數量較小,一般也不會構成對海外上市的實質性障礙。當然,37號文登記的辦理實踐各地不同,很大程度上依賴於銀行以及外匯管理部門的實際操作方式。
激勵對象實際受益的時間前置:相較於境外擬上市主體直接向境內激勵對象發放期權,通過信託方式落實激勵股份,有可能使激勵對象在未行權時,以信託計劃的受益人的身份,獲得擬上市主體的分紅。
總之,通過信託安排實現境外紅籌架構中的員工激勵計劃,經過了多年實踐的檢驗,形成了較為穩定的架構,越來越多地被選擇使用。
但是,不論是稅務還是37號文登記,實踐中各地有關部門的口徑都可能存在差異,我們建議公司在進行架構設計與選擇時,能夠先行與相關部門進行溝通,以確定方案的可行性,避免可能產生的不必要風險。
作者: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程家茂。大成律師毛勝弟、律師助理蔣昊對文章亦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