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證監會因梅作華(男)被裁定盜竊刑事罪成及延遲通知證監會他遭刑事起訴一事,遂撤銷了其牌照(1、4、6、9號牌照)和對他擔任寶通證券亞洲有限公司(寶通證券)負責人員的核准。
梅亦被禁止重投業界,為期兩年,由2025年5月16日至2027年5月15日止。
香港警務處於2024年6月13日逮捕梅,並落案起訴他盜取一個遺留在自動櫃員機的錢包。及至2024年9月11日,梅被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盜竊罪成(梅承認觸犯了《盜竊罪條例》第9條的一項盜竊罪。他被判處監禁兩個月,緩刑三年,並被命令支付3,400港元,以償還被竊財物)。
梅沒有實時通知證監會他遭刑事起訴一事,而是待其被法院裁定罪成後才作出通知,即就梅的案件而言出現了約三個月的延誤,因而構成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和《證券及期貨(發牌及註冊)(數據)規則》的規定(《證券及期貨(發牌及註冊)(數據)規則》第4條和《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35(3)條規定,如持牌人的有關資料(包括被控犯任何刑事罪行或成為刑事調查機構進行調查的對象)有所改變,便須在發生改變後七個營業日內向證監會發出書面通知)。
鑒於梅已被定罪且延遲通知證監會他遭刑事起訴一事,故證監會認為他犯有失當行為,並非繼續獲發牌進行受規管活動的適當人選。
證監會在決定採取上述處分時,已考慮到梅在解決證監會提出的關注事項時表現合作,及他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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