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也能IPO上市,中国第一家律所挂牌上市

 

作者 | 王婧莹

来源 | 智合东方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智合立场

 

2015年7月3日,就当中国股民们被红绿灯一般切换的股市行情表吓出小心脏的时候,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获得了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的正式批准,成为了中国第一家挂牌“上市”的律所。德衡估值为4—5亿人民币,原始出资份额1000万。[1]

 

时评 | 中国第一家律所上市了?你所不知道的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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诶,稍等!这是个什么所?居然不是北、上、广、深的所?先来看看。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隶属于德衡律师集团,业务领域则涵盖了金融证券,公司,房地产,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和政府事务。该集团不仅在国内有十几个办公室,境外代表机构还遍布了中国香港、中国台北、首尔、柏林、华盛顿DC、伦敦、多伦多、莫斯科、东京及新加坡。

 

时评 | 中国第一家律所上市了?你所不知道的幕后

据说这是它的Logo

有没有感到一阵高逼格之风扑面而来……

好了,律所上市之后可以干嘛了呢?

你以为律师从此可以不只为他人披星戴月写招股书,自己做主人挖第一桶金了;

你以为申不到律所实习,也可以去买个1000股,体验一把做伪合伙人的滋味了;

你以为……

但画面并没有你想象的那么美……

德衡的“上市”地点并非传统意义上国内的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而是属于“新四板”的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该交易中心属于区域性股权市场,是由地方政府管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场外市场。此外,德衡本次挂牌交易的合伙份额属于内部发行,发行对象仅限于所内合伙人和律师员工。[2]但是,由于德衡目前员工人数已经超过500人,根据《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德衡本次交易属于证券公开发行,即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德衡为什么要进行公开发行?和大多数的上市企业一样,律所谋求上市,一方面是为了融资,公开发行所募集到的基金将用来建立一个“网络电商法律服务平台——德翼网络”,以推动德衡律师事务所在实体电商方面的进一步发展。[3]另一方面,德衡计划采用股权激励制度,将股份分配给表现优秀的初级律师,使得他们可以短期内获得律所增长的红利,而不需要等到成为合伙人。此外,诸如市场推广,人力资源等律所的非律师职员也同样可以被分配到股份,从而可以留住人才,减少律所流动性。这些都是传统的合伙人制度无法做到的。

但是,与普通企业相比,律所上市有更多的障碍需要跨越。首先,律师并不是一个纯牟利的职业,诉讼律师代表客户,言行需为法庭负责。而非诉律师对客户负有信托义务(fiduciary duty),不仅仅要为客户利益的最大化考虑,需要保证不同客户间没有利益冲突,并且要对客户的商业信息保密。另一方面,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对其业务信息进行公开披露,满足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因而,律所进行业务披露时,或多或少会透露其代表客户完成交易的信息。因而,如何在上市律所对客户的保密义务和股东的信息披露之前获得平衡,是监管者们需要思考的问题。此外,律所作为专业人士机构,会受到律师协会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的规管。一方面,在引入外部投资时,律所需要考虑外部投资是否会影响其遵守行为准则的规定;而另一方面,上市后律所也将受到证监会监管,律师协会与证监会的职能划分需要进一步的明确。第三,律所应考量上市引入外部投资后,外部投资者对律所有多少控制权,以及对律所文化和商业计划的影响。最后,大多数国家的律所还是采用合伙人结构,与上市公司股东制的要求有所不同。是否放开对律所制度的限制,允许公司制,也是监管者们需要考量的问题。

其实,在澳洲和英国,有两家律所已经在上市的路途上迈出了第一步。早在2007年,澳大利亚律所Slater & Gordon就成为了全球第一家上市的律所,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融得30,000,000美金。而英国律所Gateley,也于今年6月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另类投资市场(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rket,相当于国内的中小板或创业板)募集了45,000,000美金。[4]这些尝试的背后,离不开当地法律法规的变化。既澳大利亚之后,英国于2007年修改了法律服务法(Legal Services Act 2007),引入另类商业结构(Alternative Business Structures),允许非律师人士投资并拥有律所。另外,英国一早已经通过法律,规定律所可以采用公司制而不是合伙制。

事实上,律所今天的上市之路,或许与30年前投资银行的改革之路有些许相似。30年前的投资银行,和今天的律所一样,主要也是采用合伙制的形式。但迫于融资压力,1971年,美林银行(Merrill Lynch & Co.)不得不通过上市缓解财务压力。1997年,高盛集团(Goldman Sachs Group Inc.)成为最后一家完成上市的大型投资银行。[5]对于中国律所,尤其是中小型律所而言,迫切需要外部投资来支付提升律所硬件设施,律师雇佣培训,以及市场拓展的费用。未来会不会有更多的中国律所选择上市这条路,监管层会不会宽松相关法律法规,我们拭目以待。

 

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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