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集体诉讼,CFO如何是好

当集体诉讼来敲门

面对集体诉讼,CFO如何是好

为什么美国上市公司股东需要集体诉讼?原因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众多,股东会非常分散。在股东高度分散的情况下,要保护权益,集体诉讼是个重要武器。集体诉讼的威力在于,集体代表代表全体集体成员向法院起诉。无论判决对集体是否有利或者不利,集体诉讼判决将约束所有集体成员。简单的说,当投资者想告一家上市公司的时候,不需要每个投资者都提出诉讼,只要有一个提出诉讼,且只要告赢了,利益就归所有成员共同所有。

中概股的华尔街淘金之路,不只有鲜花掌声,也可能面临艰苦卓绝的“跨洋大鏖战”,尤其是在面对集体诉讼之时。一般情况下,遭遇集体诉讼的中国公司,公司本身和CEO、CFO高管在内均有可能成为被告,公司会受到股价下跌等不利影响。集体诉讼作为预警信号,并不代表公司就一定存在财务或者信息披露的实质问题,是因为美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投资者有着不弱于监管机构的重要意义。在完备的法律制度之外,更有效的是美国全民监管的氛围;是行政监管、交易所自律、投资者司法救济三管齐下的高配置监管模式,其中集体诉讼就是投资者司法救济的一种形式。

近几年,美国集体诉讼,尤其是针对注册地在美国以外国家的发行人的数量和和解金额都在不断上升。 中国赴美上市的企业越来越多,而作为上市条件之一,中国发行人必须接受美国法律的管辖,包括证券索赔。赴美上市被认为是企业成功的标志,然而无限风光背后,集体诉讼却使企业如芒在背。 

信息披露是死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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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美国严格的规定下,企业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就存在招股说明书包含不当陈述、遗漏、误导,IPO定价不当,重要信息泄露等可能引起诉讼的风险。上市后,公司还可能因为股价下跌、未达盈利预期、财务报表失真、重大事件披露不当等被告上法庭。这些危险因素中,信息披露问题往往是中国企业的死穴。

美国资本市场拥有全世界最严格、最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特别是在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中虚假陈述的责任认定上,均采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即信息提供者如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而美国证券监管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全面性、重大性”的要求,更使得上市公司如履薄冰。

很多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是在中国,其公司治理中依旧保留着浓重的中国文化,例如关于企业的财务状况、重大决策、重大人事变动等都属于高度保密信息。这种中国式信息披露思维同样被带到美国。然而,在美国投资者看来,规范的财务是企业的生存之本,信息披露表现出的是上市公司面对股民起码的社会承诺和职业精神,因此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及时性攸关企业生死,因为信息披露问题引发的诉讼往往可以使企业陷入艰难的境地,甚至于破产。国内实际也有诸多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但因违法成本很低,对企业约束有限。

不按规矩出牌和一言堂是中国民企的显著特点,也可能曾是公司成功的关键,而这种特点恰恰是公司可能遭遇诉讼雷区的根源。 

根据对遭遇集体诉讼的中国企业的调查,大部分企业都是由于信息披露失实、不当、遗漏、披露误导信息和财务重述等原因被起诉。此外,还有一些诸如履历造假之类的信息披露问题以及公司关键高管辞职、不作为、收入标准确定等公司治理、内控方面的问题也是很多企业普遍存在的。

背后的利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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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企业自身的问题以外,中国企业之所以在美国频遭诉讼,还与美国的法律大环境不无关系。与此同时,美国是一个诉讼文化极强的国家。出于其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目的,美国在司法程序和实体法上均表现为鼓励受害投资者提起集体诉讼。但遗憾的是,现在美国很多集体诉讼并非完全出于维护投资人利益,而是带有功利目的。

集体诉讼在名义上必须是由受害人个人提出,但在实际中,律师往往会主动寻找合适的集体诉讼代表,然后由律师出资召集,以一名或者若干名当事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集体诉讼。或者有些律所本身即为某家上市公司的小股东,只要公司股票暴涨或暴跌,其就可以集合其他股东进行起诉。

一位曾经在美国经历过集体诉讼的CFO指出,集体诉讼的另外一种情况是,对冲基金联合律师及一些小股东对上市公司发起诉讼,进行做空,从而在公司股价短期内剧烈下跌的情况下获取暴利。

CFO应该如何防范集体诉讼风险?

一、要如实的公开企业的财务状况;

二、要加大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对法务的投入;

三、要选择实力雄厚的财务顾问,从前期降低集体诉讼发生的可能性;

四、要善于利用公关,保持与律师事务所和投资人之间的关系,避免公司在美国上市时被找出纰漏;

五、要购买董事高管责任险。

此外,中国企业在决定跨入国际资本市场之前,还要做好前瞻性的准备工作,比如在内部建立一套自我检查系统,以及时发现公司年报、财务报告以及其他公开信息中可能存在的误导、虚假或恶意欺诈的行为。

根据PWC的调查, CEO、CFO、董事长、总裁、董事被起诉的几率分别为81%、62%、47%、62%、43%。针对董事高管的诉讼不仅可能给公司带来严重财产损失,而且对其个人职业生涯也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即使诉讼主张毫无事实依据,也会造成沉重压力,如果进行抗辩,还将耗费昂贵的时间和成本。CFO们认为,董事高管责任险是转移集体诉讼风险的最有效的手段。

统计数据显示,已有超过90%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为公司自身及其董事高管投保了董事责任险。 CFO们表示企业在选择保险公司时,除了要看其保险赔偿能力及条款的保障范围和承保条件以外,其是否具有专业的诉讼管理经验和能力也是选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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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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