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4/1027/2024102700018_c.pdf
中金公司(03908.HK,601995.SH)公告,公司因涉嫌上海思爾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思爾芯,原名:上海國微思爾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保薦業務未勤勉盡責,2024年9月25日,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
10月25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24]151號),中國證監會擬決定對中金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0萬元罰款及沒收200萬元保薦業務收入,此外對簽字保薦代表人趙善軍、陳立人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人民幣150萬元罰款。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主要內容如下:
中國證監會對本案已調查完畢,擬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中金公司為思爾芯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IPO)提供保薦服務,趙善軍、陳立人為簽字保薦代表人。
經查明,中金公司為思爾芯科創板IPO提供保薦服務,在執業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等文件存在虛假記載,包括:未審慎核查硬件設備生產情況、未審慎核查軟件銷售情況、客戶走訪程序執行不到位、資金流水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未審慎核查關聯方借款利息計提事項。
中國證監會認為,中金公司在為思爾芯科創板IPO提供保薦服務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等文件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違法行為。對於中金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思爾芯項目保薦代表人趙善軍、陳立人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在監管部門調查過程中,中金公司及相關人員積極提供資料、配合調查。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擬決定:
一、對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保薦業務收入人民幣200萬元,並處以人民幣600萬元罰款。
二、對趙善軍、陳立人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人民幣150萬元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相關規定,就擬實施的行政處罰,公司及相關人員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
對於上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所認定的問題及處罰,中金公司誠懇接受處罰,切實以案為鑒,強化全面整改,堅持以投資者為本,不斷強化執業質量管控,把好資本市場「入口」關,夯實「看門人」責任,更好服務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