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律師事務所.孫昊天 : 民辦教育機構境外上市

來源:孫昊天 金杜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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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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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本清源:民辦教育概覽

2. 風起雲湧:民辦教育企業境外上市潮

3. 披荊斬棘:民辦教育機構境外上市問題要點

4. 迷霧重重:新規下的影響

 

當前,民辦教育產業方興未艾。根據《2017年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全國共有各級各類民辦學校17.76萬所。其中,民辦幼兒園16.04萬所,佔全國總數的62.9%;民辦高校和民辦普通高中的佔比其次,有747所(含獨立學院265所,成人高校1所)民辦高校和3,002所民辦普通高中,分別佔全國總數的28.4%22.07%;而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力量則有6,107所小學和5,277所初中,分別佔據全國的3.66%10.17%;民辦中等職業學校2,069所,佔全國總數的19.34%。以上統計數據不包括從事K12課外輔導、職業教育培訓、在線教育等民辦教育類別。根據弗若斯特沙利文的報告,K12課外輔導2017年市場收益為人民幣4,653億元,20172022年預估複合年增長率將達到10.6%,至7,689億元;職業教育培訓2017年總收入為人民幣987億元,2017年至2022年的年複合增長率預計為14.3%,增至人民幣1,930億元;中國在線教育市場的市場規模2017年為人民幣2,033億元,於2022年預計將達致人民幣5,862億元,複合年增長率為23.6%

隨着民辦教育的蓬勃發展,民辦教育機構掀起了境外上市熱潮。僅今年以來,已有10家民辦教育企業在境外上市[1],且有10家民辦教育企業已在境外遞交上市申請[2]

在此大背景下,本文試圖從民辦教育概覽、民辦教育境外上市熱潮產生的緣由、民辦教育境外上市過程中的問題要點和新規下的影響四個維度全面解讀民辦教育機構及其境外上市熱潮的來龍去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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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辦教育的前世今生

民辦教育在我國有悠久的歷史,無論是孔子的私學,還是宋代的書院,抑或是近代的教會學校,都構成了我國古代、近現代教育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新中國成立後,民辦私立學校在社會主義的公有化改造中逐漸消失,直到1978年改革開放得以重新恢復和快速發展。以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3]對民辦教育合法性的確定和1987年《國家教委關於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干暫行規定》對民辦教育規範化的規定為標誌,民辦教育邁入全面復蘇和規範化管理的階段。19877月,國務院轉發了《關於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干暫行規定》,第一次明確了民辦教育的性質和地位:「社會力量辦學是我國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是國家辦學的補充」。1997年國務院頒佈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第二條將民辦教育的定義為:「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該條例還規定了社會力量舉辦教育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4],不得設立分支機構[5],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及其教師和學生依法享有與國家舉辦的教育機構及其教師和學生平等的法律地位[6]2002年,我國頒佈了第一部關於民辦教育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促法(2002)》」),該法第二條將民辦教育定義為「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該法繼承了《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基本精神,在民辦教育舉辦者獲取「合理回報」等問題上實現了突破[7]2016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促法(2016)》」)明確將民辦學校劃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兩類,建立分類登記制度,取消了有關合理回報制度,在該法框架下,原有採取合理回報且擬繼續尋求收益的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選擇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以「股東」的形式獲得收益[8]

 

(二)民辦教育的定義

《民促法(2016)》將民辦教育定義為「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9]。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釋義》,民辦教育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1.舉辦人不是國家機構;

2.資金來源於非國家財政性經費[10]

3.面向社會舉辦學校或培訓機構,也就是面向社會招收學生和學員,服務於不特定的群體和公民個人,而不是只招收某個團體、企業、行業、系統和特定群體的人為學生或學員。

從現實情況來看,民辦教育的舉辦者主要有:公民個人、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集體經濟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從資金來源渠道來看,有個人自籌資金、個人智力投入(無資金投入)、個人和企業的投資、集資或入股以及捐資等。對於一個特定的民辦學校來說,資金來源並不完全是單一的,可以是個人、集體、企業資金的混合。同時,非國家財政性經費不排除國有資產的注入[11]

 

(三)民辦教育的分類

民辦教育的主要分類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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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教育vs非學歷教育

以是否取得國家所承認的法定學歷、學位為標準,民辦教育可分為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兩類。「學歷教育」是根據國家教育部下達的招生計劃錄取學生,按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教學計劃實施教學,學生完成學業後,由學校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學歷教育由小學、初中、高中及職業學校、本科院校及專科院校組成[12]。與之相對的「非學歷教育」是指各種培訓、進修,作為對學歷教育的重要補充,非學歷教育主要通過培訓來提供廣泛的培訓及學習課程,完成學業後,由培訓機構頒發相應結業證書或不頒發任何證書。

 

幼兒園vs早教中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七條第一款,我國目前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四類學校教育制度。最早又可追溯至1986610日生效實施的《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辦好幼兒學前班的意見》,其中將「學前教育」定義為以『幼兒園』為主,『學前班[13]』為輔」的一種教育形式。20101121日生效實施的《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中則明確,學前教育是指幼兒園階段所接受的教育。現行有效的《幼兒園管理條例》生效實施於1990年,其中第二條明確約定,幼兒園的招收對象為「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其職責是「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工作。因此幼兒園應屬於學前教育。

早教中心一般目標為06歲的兒童,通常提供親子遊玩、入園前適應、生活習慣培養等內容。另外,該等教育機構通常提供兼讀或教育諮詢服務,家庭成員可陪同兒童參加課程或接受諮詢服務。關於早教中心的監管,目前國家層面法規上沒有明確規定。各地政策各有差異,整體而言,部分認為早教中心開設需教育主管部門事先審批須並接受其監管,但一部分認為可以直接工商登記無須事先審批。但實踐中,無論當地教育主管機構是否認為要納入監管,早教中心通常直接開設公司進行工商登記,通過營業範圍表述的模糊化,避開監管審批,但實際開展早教中心業務。該操作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民辦培訓機構」可分為文化教育類民辦培訓機構、素質教育類民辦培訓機構與成人繼續教育類民辦培訓機構三類,其中素質教育類可以直接工商登記。我們理解,現存的早教中心有望歸入素質教育類而得以規範化。

 

K12 vs基礎教育、義務教育

民辦教育行業一大熱詞K12其實是幼兒園到12年級的英文縮寫(kindergarten through twelfth grade),是美國和加拿大的免費教育的第一個和最後一個年級,對應北美小學和中學教育。在我國的教育體系下則對應學前教育、小學、初中和高中,也稱為基礎教育階段。其中的小學和初中則為《中國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所規定的九年義務教育階段。

由此可見,學歷教育下除高等教育及職業學校教育以外,整個基礎教育階段均屬「K12」,這也是「K12」一詞在民辦教育行業頻頻被提及的原因。

 

職業學校教育vs職業培訓

關於職業教育(培訓)的定義與分類有些許模糊與混亂,究其原因在於職業教育(培訓)的「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制定於1996年,彼時民辦教育還未全面發展起來,因此該法中對於職業教育(培訓)的定義與分類與現今關於民辦教育的一系列法律法規中對於職業教育(培訓)的定義未必一一吻合。此處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的有關規定稍加闡述,僅供參考:

1)職業學校教育:職業學校教育分為初等、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初等、中等職業學校教育分別由初等、中等職業學校實施;高等職業學校教育根據需要和條件由高等職業學校實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學校實施。[14]接受職業學校教育的學生,經學校考核合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學歷證書。[15]

2)職業培訓:職業培訓包括從業前培訓、轉業培訓、學徒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及其他職業性培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為初級、中級、高級職業培訓。職業培訓分別由相應的職業培訓機構、職業學校實施。[16]接受職業培訓的學生,經培訓的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考核合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培訓證書。[17]

綜上可以看出,在當時1996年的立法背景下,職業教育大致可以分為學歷教育下的職業學校教育與非學歷教育下的職業培訓兩類,前者頒發學歷證書,後者頒發培訓證書。

非學歷教育下的各類民辦培訓機構

《送審稿》的語境下,「民辦培訓機構」可分為文化教育類民辦培訓機構、素質教育類民辦培訓機構與成人繼續教育類民辦培訓機構三類,具體內涵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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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股桎梏

截至目前,磅礴的民辦教育市場中,尚未有一家民辦教育企業在A股實現IPO,僅有少量民辦教育企業通過併購重組的方式曲線登陸A股:

 

通過併購重組的方式曲線登陸A股的中國民辦教育企業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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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試圖通過併購重組的方式登陸A股但未成功的中國民辦教育企業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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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有民辦教育企業在A股直接實現IPO的原因,在於舊有的教育法律法規框架下對民辦教育的非營利性的定位帶來的桎梏:

1995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這就直接扼殺了民營資本的進入。1997年起施行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家對社會力量辦學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開啟了社會力量民間資本辦學的序幕,大批承辦學歷教育的大學獨立學院就誕生於此。但其中第六條依然規定「社會力量舉辦教育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直至《民促法(2002)》的頒佈實施,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似乎展現一道曙光,但「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以及第六十六條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中的「國務院規定」卻遲遲未見其真容。此時,民辦教育企業的法律地位才得以初步確立,但依然不能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成法人。最終《民促法(2016)》第十九條規定的「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18]」,「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和「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後,進行法人登記,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辦理」等條款才真正承認了營利性的民辦教育企業,由此為民辦教育企業登陸A股帶來了一線曙光。

即使試圖通過併購重組的方式借殼上市的案例中,也有遭遇此限制的例子。例如啟德教育(廣東啟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的留學服務品牌)試圖借殼神州數碼A股上市案例中,中國證監會併購重組委否決了神州數碼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方案,理由之一即為「申請文件對標的資產的持續盈利能力披露不夠充分,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27 號)第四十三條有關規定」,而上述法規的第四十三條即規定了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當符合「上市公司發行股份所購買的資產為權屬清晰的經營性資產」等。

此外,A股本身對擬上市企業合規性及財務指標的高要求,以及A股審核政策的多變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民辦教育企業以IPO的方式直接登陸A股。

 

(二)境外上市潮

面臨AIPO之路的暫時阻斷,早年新東方和學而思等民辦教育企業紛紛選擇境外上市,自此掀起了民辦教育境外上市潮。

200697日,新東方在美股上市,開盤價高達22美元/股,較發行價上漲46.7%,截至201895日,新東方市值114.6億美元。新東方的「名利雙收」啟發了整個教育培訓行業。資本湧入,民營教育行業掀起了第一波風險投資潮。2010年,好未來、學大教育、安博教育紛紛在美上市。2015年、2016年教育板塊迎來國內市場的整合潮後,於2017年開啟了又一波境外市場上市潮,並在2018年開始加速。截至20181031日,在美股上市的有17家,總市值293.18億美元;在港股上市的有13家,總市值1022.10億港幣。從已上市的教育股的股價走勢來看,均獲得了較高的收益,這27家已在境外上市的中國民辦教育企業中,有16[19]市盈率高於20倍(截至20181031日)。其中楓葉教育從201411月在港股上市,截止目前公司股價增長在400%以上,而在美股上市的好未來,自2014年上市以來,漲幅近1,800%,遠遠超過同期大盤數據。

此外,如上文已提及的,相對於國內A股市場,美股與港股對財務數據要求較低,不少尚處於擴張階段的民辦教育企業在財務上尚不滿足國內IPO的嚴格條件,且境外市場IPO審核時間較短,因此絕大多數民辦教育企業紛紛選擇在美股或港股上市。隨着海外教育板塊集群效應的不斷凸顯,海外投資者對國內教育資產的認可程度不斷提升,估值一路走高[20],對國內企業的吸引力也進一步增強。在擴張發展的強資金需求驅動下,一些民辦教育企業選擇了證券化確定性強的美股和港股市場[21]

 

截至20181031日在美股上市的中國民辦教育企業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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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81031日在港股上市的中國民辦教育企業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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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來已遞交港股上市申請的中國民辦教育企業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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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資限制及VIE架構

我國民辦教育行業根據不同類別分別受到不同的外資准入限制,僅有少部分類別為外資鼓勵類,因此民辦教育境外上市的過程中往往需要搭建VIE架構以實現成功上市。

 

1. 外資限制

我國民辦教育行業的外資准入限制主要可分為如下幾類:

 

鼓勵類

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以下簡稱《指導目錄》),非學制類職業培訓屬於鼓勵類。因此,從事非學制類職業培訓的民辦教育企業不存在外資限制,可選擇直接在境外上市,如華圖教育(H股上市申請中)。

另外,對於早教中心,目前並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或限制外資經營早教中心,因此早教中心應落入鼓勵類。

 

禁止類

根據《指導目錄》,提供九年義務教育的小學及初中屬於禁止類。由於對外資所有權的禁止,外國投資者(包括自然人、公司、合伙人、教育機構及任何其他實體)不得在中國擁有小學或初中的所有權(不論是通過直接投資還是透過在中國大陸的子公司)。

 

限制類

根據《指導目錄》及《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負面清單》」)的規定,學前教育(幼兒園)、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機構屬於「限制類」,限於中外合作辦學,且須由中方主導[22]。《教育部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規定,中外合作民辦學校的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低於投資總額的50%,且中外合作民辦學校的成立應當徵得省級或國家教育主管部門的批准。同時,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參與成立中外合作辦學的外國投資者必須為具備相關資歷及優質教學水準的外國教育機構[23]

 

表面允許實踐中為限制類

K12課外輔導不屬於《負面清單》中的禁止類或限制類,但實踐中,K12課外輔導培訓機構是否必須遵守《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以及該等培訓機構是否必須通過中外合作辦學方式運營具有不確定性。同時,出於政策原因,暫無提供K12課外輔導的中外合作教育機構獲得教育部門批准的情況,故屬於表面允許實踐中為限制類。

此外,就職業教育(學歷教育下),《指導目錄》及《負面清單》未明確規定,應不屬於限制類或禁止類。但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三條,「國家鼓勵在高等教育、職業教育領域開展中外合作辦學,鼓勵中國高等教育機構與外國知名的高等教育機構合作辦學。」因此,職業教育(學歷教育下)亦落入表面允許實踐中為限制類。

基於上述,若民辦教育企業擬開展學前教育(幼兒園)、普通高中及高等教育,則屬於「限制類」;若民辦教育企業擬開展的基礎教育如涉及小學、初中的義務教育,則屬於「禁止類」。基於前述限制,從事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或高等教育的民辦學校普遍採取搭建VIE結構的方式於境外上市,如成實外教育(01565)、宇華教育(06169)、紅黃藍教育(RYB)、21世紀教育(01598)、天立教育(01733)、博駿教育(01758)、民生教育(01569)、新高教集團(02001)、希望教育(01765)等。

若民辦教育企業擬開展K12課外輔導,屬於「表面允許實踐中為限制類」,根據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同行業案例經驗,以上均應採取搭建VIE架構的方式紅籌上市,實現擬上市主體對於境內運營實體公司的財務並表以及決策控制。因此,提供K12課外輔導的主體普遍也採取搭建VIE結構的方式於境外上市,如卓越教育(香港紅籌上市申請中)等。

而對於職業教育(學歷教育下),2017年至今於香港上市的職業教育職業教育(學歷教育下)類案例如下,其中對於是否採取VIE架構不同案例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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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民生教育未搭建VIE架構,而是通過中外合資方式持有重慶工商大學派斯學院、重慶人文科技學院、重慶應用技術職業學院民生職業中等學校等學校,原因在於1)上述投資較早,分別發生於2006年、2008年,符合當時有效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當時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將高等教育列為鼓勵類,且同時未明確規定中等職業教育為限制類或禁止類;2)其外方股東擁有境外辦學的資歷;3)民生教育取得了重慶市商務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商務廳的訪談,確認外資持有上述學校不違反外商投資的相關法規。

若民辦教育企業擬開展非學制類職業教育培訓及早教中心則不屬於外資限制或禁止類,可直接由外資持股,無需搭建VIE架構。例如,根據20186月於香港上市的天立教育(01733)招股書披露,其通過香港公司下設的WFOE(西藏永思)直接控股其早教中心板塊的運營實體(瀘州神州天立早教諮詢服務中心(普通合夥)),而將包括幼兒園在內的其他教育板塊通過VIE架構置於上市體系內,以實現整體教育板塊的境外上市,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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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IE架構

對於VIE架構搭建,一般而言通過香港公司在境內設立一家外商獨資企業,之後由該外商獨資企業與民辦教育集團及/或民辦教育集團的股東等簽訂一系列VIE協議以實現對民辦教育集團的協議控制,最終實現由會計師確認民辦教育集團可並表至上市體系內。

通過VIE搭建紅籌架構較為簡單,VIE協議簽署一日即可完成,除股權質押需辦理登記以外不需要政府部門審批。外商獨資企業與境內公司簽訂的VIE協議在實踐中不屬於紅籌上市中主要限制性法規《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簡稱「10號文」)規定的併購,無需商務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

但是,根據商務部2015119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對於外國投資人的定義,在註冊地標準的原則下,新引入實際控制標準,即受外國投資者控制的境內企業視同外國投資者;另一方面規定,外國投資者受中國投資者控制的,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可視作中國投資者的投資。在此種定義下,VIE結構等同與股權直接持股,未來VIE架構存在無法實現規避外資限制的可能性。目前,上述《外國投資法》仍在立法階段,尚未公布與實施,其解釋和適用仍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有鑒於此,我們建議民辦教育從業者考慮採用中國國籍人士境外持股,即使未來《外國投資法》生效實施,VIE架構被穿透,則實際控制人仍為中國投資者,從而不被認定為通過VIE架構規避外資限制。

 

2. VIE協議的內容和簽署方式

目前已上市的民辦教育企業所採用的VIE協議按境內運營主體(以下簡稱「OPCO」)區分為與公司簽署和與學校簽署兩類,與學校簽署的根據舉辦者為自然人或法人的簽約方式不同。具體如下:

協議

OPCO為公司

OPCO為學校

學校舉辦者為法人

學校舉辦者為自然人

業務合作協議

非必備,部分案例會簽署總體的業務合作協議,類似框架合同就VIE協議的總體安排進行約定。

獨家技術服務及管理顧問協議

與一般服務協議類似,服務內容主要包括:獨家管理顧問服務[24]和獨家技術服務[25]

獨家認購權協議

授予WOFE要求OPCO股東/舉辦者向WOFE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轉讓其所持OPCO全部或部分權益的權利,以及WOFE要求OPCOWOFE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轉讓OPCO全部或部分資產的權利。未經WOFE許可,OPCO股東/舉辦者及OPCO不得對OPCO股權及資產進行處分或於其上設置他項權利。

權利委託協議/授權書

股東表決權委託協議和授權書,主要委託內容為股東表決權

包括學校舉辦者/董事權利的權利委託協議和授權書

股權質押協議

公司股權質押協議

舉辦者股權質押協議

學校應收賬款質押協議

貸款協議

非必備,主要用於解決境外募集資金調回境內使用的作用。

股東個人承諾函

一般由OPCO的自然人登記股東根據聯交所上市決策LD43-319(a)/(b)段要求出具,確認上市申請人已採取適當安排保障其在OPCO登記股東身故、破產或離婚時的利益;上市申請人對於處理上市申請人與OPCO登記股東之間的潛在利益衝突的安排。

配偶承諾函

一般由OPCO自然人登記股東的配偶根據聯交所上市決策LD43-319(a)段要求出具,確認上市申請人已採取適當安排保障其在OPCO登記股東身故、破產或離婚時的利益,一般而言包括認可合約安排、確認OPCO的權益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等內容。

VIE協議的特殊情況之一:學校舉辦者/董事權利委託協議取代股東表決權委託協議

如果OPCO為學校,由於學校一般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由舉辦者舉辦、設董事會,沒有公司法意義下的股東。因此一般OPCO簽署的股東表決權委託協議及其授權委託書由學校舉辦者/董事權利委託協議及授權委託書取代,如成實外教育(01565)、中教控股(00839)、21世紀教育(01598)等案例均簽署了學校舉辦者(或出資人)及董事權利委託協議及其授權委託書。

 

VIE協議的特殊情況之二:OPCO為學校且學校舉辦者為自然人時,應收賬款質押協議代替股權質押協議

根據中教控股(00839)的招股書披露,由於《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因此,中教控股(00839)的案例中採用了以簽署應收賬款質押協議的方式代替股權質押協議。應收賬款質押協議中約定,在學校的住宿費及學費的應收賬款、學校物業的租金、學校所提供服務的應收賬款、實際控制人出售或轉讓境內經營實體的舉辦者權益的任何所得款項的全部權益上設立抵押權,抵押權人為外商獨資企業,以此保證VIE協議的履行。

 

(二)辦學許可證

1. 現行法律框架下各類民辦教育企業是否需要取得《辦學許可證》

《辦學許可證》無疑是民辦教育企業最核心的業務資質。根據《民促法(2016)》,目前各類民辦教育企業對於辦學許可證的資質要求如下表:

主體

主體細分

是否需要取得辦學許可證

審批機關

備案機關

民辦學校(第一類)

學歷教育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

/

學前教育

自學考試助學

其他文化教育

民辦學校(第二類)

職業資格培訓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同級教育行政部門

職業技能培訓

其他民辦教育機構[26]

應包括K12課外輔導培訓

應需要取得

應屬教育行政部門

/

 

現行法律框架下職業教育是否需要取得《辦學許可證》

根據《民促法(2016)》的上述分類,職業教育中的職業學校教育(學歷教育)與職業培訓(非學歷教育)應分別落入上述民辦學校(第一類)與民辦學校(第二類),兩者均應取得《辦學許可證》。部分參考案例摘錄如下:

序號

公司名稱

上市時間

職業教育分類

關於是否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披露

1        

達內科技集團(TEDU

20140403

高端IT培訓(17個培訓中心)

否(但原因為地方主管機關停止受理或暫未開始受理)

2        

民生教育集團有限公司

20170310

中等職業學校(樂陵民生職業中等專業學校)、學歷教育

3        

中國科培教育集團有限公司

20180503申請

中等職業學校(肇慶學校)、學歷教育

4        

北京華圖宏陽教育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0322申請

20181022再次申請

393家培訓中心(非學制類職業培訓機構)

否(但目前需要取得,正在辦理[27]

 

 

2. 關於《民促法(2016)》生效前後民辦培訓機構是否需要取得《辦學許可證》

《民促法(2002)》及《民促法(2016)》的第十七條均明確規定了「審批機構對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28]發給辦學許可證」,此處的「民辦學校」指向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因此「民辦學校」需取得辦學許可證是沒有爭議的;同時該法在其第六十五條規定了「本法所稱的民辦學校包括依法舉辦的其他民辦教育機構」,但同時上述兩部新舊法律的第六十六條又規定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國務院從未依據上述兩部新舊法律第六十六條制定針對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造成了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的登記和存在於法無據,民辦培訓機構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取得《辦學許可證》存疑。

實踐中,以公司形式獲取營業執照而未取得辦學許可證從事各類培訓業務的情況普遍存在[29],教育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對於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是否納入許可監管範圍存在不同態度。例如卓越教育(香港紅籌上市申請中)的招股書申請版本披露,通過諮詢北京和廣東省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門,北京及廣東大部分區域並無就民辦教育企業以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申請民辦學校經營許可證發佈任何措施,且在發佈該等支持措施或開始接受民辦學校經營許可證申請前,其不會因民辦學校經營許可證的缺失,而對已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營運的民辦教育企業實施處罰。;相反,據我們了解,深圳市教育局曾對沒有取得辦學許可證的經營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公司制)根據《民促法(2013)》第十二條的規定認定為構成非法無證辦學,並責令其整改。

201791日起生效的《民促法(2016)》刪除了《民促法(2002)》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只留下了第十八條審批機構對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和第六十五條本法所稱的民辦學校包括依法舉辦的其他民辦教育企業,使得所有的民辦培訓機構都需要取得辦學許可證。《民促法(2016)》設定的營利性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體制下的下位法也配套出台,如《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第十四條[30]、第四十九條[31]、《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三條[32]等。此外,根據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出具的《關於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的規定:對雖領取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但尚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校外培訓機構,具備辦證條件的,要指導其辦證;對不具備辦證條件的,要責令其在經營(業務)範圍內開展業務,不得再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但實踐中部分地方尚未出台配套實施細則與辦理指引,該政策仍在落地過程中。

最新的《送審稿》則確立了分類領證原則,即面向少年兒童實行文化教育的培訓機構必須領取辦學許可證,而實行素質教育和其他培訓的機構無需領取辦學許可證。如果《民促法實施條例》按照《送審稿》的規定得以通過生效,其他的部門規章及地方政府規章的規定與此不符的,將構成下位法違反上位法,根據《立法法》的規定,下位法違規的條款屬於無效並需予以改變或撤銷[33]

值得留意的是,廣東省已於2018528日相繼發佈《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標準》粵教策[2018]6號(以下簡稱「6號文)和《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辦法》粵教策[2018]8號(以下簡稱「8號文),其中8號文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五條,6號文絕大部分條文都明確規定了設立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公司制)的具體要求、程序和辦理期限,由此,隨着廣東及其他地區的具體配套措施出台,民非主體轉軌為公司主體,並以公司為主體申請辦理新的辦學許可證已有法可依,那麼以欠缺具體配套措施而造成辦學許可證缺失的理由將不再成立,則目前民辦教育行業內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公司制)辦學許可證的缺失或將構成重大不合規事項。

 

3. 尚未生效的《送審稿》對於各類民辦教育企業是否需要取得《辦學許可證》的規定

相較於現行法律法律對於各類民辦教育企業是否需要取得《辦學許可證》的存在些許模糊地帶,尚未生效的《送審稿》則進一步較為清晰地釐清了各類民辦教育企業是否需要取得《辦學許可證》:

主體

主體細分

辦學許可證

審批機關(或資質要求)

備案機關

民辦學校(第一類)

學前教育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

/

中等以下學歷教育

民辦學校(第二類)

高等學歷教育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分和省級人民政府

/

民辦學校(第三類)

職業資格培訓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同級教育行政部門

職業技能培訓

文化教育類民辦培訓教育機構

招收幼兒園、中小學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動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

/

素質教育類民辦培訓教育機構

實施語言能力、藝術、體育、科技、研學等有助於素質提升、個性發展的教育教學活動

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法人登記

/

成人繼續教育類民辦教育企業

面向成年人開展文化教育、非學歷繼續教育

互聯網民辦學校

利用互聯網技術在線實施學歷教育

應取得同級同類學歷教育的辦學許可和互聯網經營許可

/

互聯網培訓機構

利用互聯網技術在線實施培訓教育活動、實施職業資格培訓或者職業技能培訓活動的;或者為在線實施前述活動提供服務的互聯網技術服務平台

應取得相應的互聯網經營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相較於現行法律法律,尚未生效的《送審稿》對於辦學資質的規定變化主要體現於以下三個方面:1)明確了K12課外輔導培訓需要取得《辦學許可證》,即上表中的文化教育類民辦培訓教育機構。2)對於非學歷制的職業培訓,或將不需要取得《辦學許可證》,即上表中的「面向成年人開展文化教育、非學歷繼續教育」一類,雖然《送審稿》中並無進一步解釋其內涵,但我們理解該類別應包括市場上廣泛存在的面向成人的IT專業(計算機)培訓、金融會計培訓、各類職業資格考試(包括司法考試、註冊會計師等)、甚至包括公務員考試、事業單位招錄等非學歷制的職業培訓。正如華圖教育(H股上市申請中)的招股書申請版本中披露:「根據於201791日生效的《民辦教育促進法(修訂後)》及於20161230日發佈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實施細則》),營利性民辦培訓教育機構,被劃分為民辦學校,除營業執照外,還需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儘管許可證要求存在不確定性(尤其是根據於2018810日發佈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送審稿)》)。」3)線上業務的辦學資質要求或低於線下:例如無論現行法律法律還是《送審稿》對於學歷制下的職業學校教育(即上表中的「職業資格培訓」及「職業技能培訓」一類)均要求取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但在《送審稿》的規定中,如果是「利用互聯網技術在線實施職業資格培訓或者職業技能培訓活動」,或將無需取得《辦學許可證》,只需要向教育部門和人社部門備案即可。

 

(三)教師資格

與上一部分論及的《辦學許可證》有相似之處,在學歷教育下的民辦學校的老師均需取得《教師資格條例》下的國家教師資格(以下簡稱教師資格)屬確定無疑的情況下,對於非學歷教育下的民辦培訓機構中從事教學的人員是否均需教師資格,是個存在爭議的問題。據了解,行業內民辦培訓機構[34]的教學人員並無全數取得教師資格是一個行業內的普遍現象[35]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教師資格條例》規定,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依法取得教師資格。同時,《教師法》第四十一條對學校教育機構進行了定義,規定(1)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2)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教師法》進一步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其他類型的學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為進一步明確《教師法》中有關教師的定義,國家教育委員會於1995年發佈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明確:《教師法》第二條所稱教師是指: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幼兒園,普通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成建制初、中、高等成人學校的教師。少(青)年宮、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電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省、市(地)、縣級的中小學教研室的教育教學研究人員,學校中具備教師資格、具有教師職務、擔負教育教學工作的管理人員或者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屬於《教師法》的適用範圍。除以上二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教師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而《教師資格條例》是《教師法》的下位法,其有關定義應與《教師法》中的定義一致,即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從事教學的人員並未被上述教師資格相關法律法規囊括在內。

但須留意,上述列舉的《教師法》以及《教師資格條例》均發佈和生效於1994年至1995年,而原《民促法》最早也是於2002年才頒佈,《教師法》以及《教師資格條例》的有關規定應過於陳舊,而在新的法律框架下,應可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中從事教學的人員均需取得教師資格的端倪:自201791日起生效的《民促法(2016)》第二十九條規定民辦學校[36]聘任的教師,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民促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營利性民辦學校[37]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或者相關專業技能資格[38]」,另外,作為陸續出台的配套文件,上文提及的廣東省「6號文「8號文均明確規定開展義務教育階段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等與升學或考試相關的學科及其延伸類培訓的授課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39]該等配套文件中有關教師資格的規定幾乎覆蓋了當下K12課外輔導培訓機構中的全數教學人員,而非僅規定最低人數或最低比例要求。這一要求如嚴格落實,預計將導致行業內機構普遍的不合規事項,並影響行業內機構根據《民促法(2016)》辦理取得公司制下(營利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辦學許可證及其續期。

 

(四)線上資質

除個別專門從事在線教育的上市案例,如滬江教育、寶寶樹(均處於香港上市申請中)外,其他民辦教育企業於線下實體從事學歷教育或非學歷教育培訓業務外,往往同時也會於線上搭建平台,通過在線直播或錄播視頻、教材、課件分享的方式輔助其線下業務。那麼對於該類主體是否需就其線上業務取得包括《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ICP)、《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以下簡稱《視聽許可證》)及《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存在爭議和不確定性[40]

 

1. ICP

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第四條規定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第七條規定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此處的互聯網服務提供對象為上網用戶,而非公眾[41],其次是否需要取得ICP證的區別在於其互聯網服務屬經營性還是非經營性,即有償還是無償提供服務。因此,若該等民辦教育企業所從事的線上業務需向用戶額外收費(如付費觀看教學視頻、付費下載課件、在線教學等),無論該等用戶本身是否為該等民辦教育企業的線下學員,均需就其線上業務取得ICP證。

 

2. 視聽許可證

與上述ICP證的有關規定不同,《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公眾提供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以下簡稱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活動,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是指製作、編輯、集成並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視音頻節目,以及為他人提供上載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活動。此處的關鍵詞為公眾視聽節目。其中視聽節目除這裡定義的經製作、編輯、集成的視音頻外,根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業務分類目錄(試行)》,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分為四大類,四大類進一步分為十七小類,其中第三小類至第二類,涵蓋有關教育內容的專業類視聽節目的製作及編輯,以及向在線公眾播放該等內容,但現行法律法規並未對何謂節目類視音頻與非節目類視音頻作出更詳細的定義和區分。

對此,我們曾諮詢有關主管部門「一教育類公司通過自身網站和APP,以直播形式授課,是否需要申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主管部門的回復為「互聯網教育企業開展以提高特定人群專業水平為目的網絡視音頻教學活動,如通過互聯網開展學前教育、基礎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等遠程教育活動,不屬於《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管理範疇。」

此外,根據卓越教育(港股上市申請中)的招股書申請版本披露,「通過我們的在線平台或移動應用程序製作並編輯向公眾傳播的課程材料及視聽內容,可能被視為相關中國法律法規下的網絡音像節目服務。根據中國政府主管部門的確認函,我們的中國法律顧問認為,我們無需獲得《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3.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與上述視聽許可證類似,《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的關鍵詞是公眾。《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網絡出版服務,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網絡出版物。本規定所稱網絡出版物,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具有編輯、製作、加工等出版特徵的數字化作品,範圍主要包括:(一)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知識性、思想性的文字、圖片、地圖、遊戲、動漫、音視頻讀物等原創數字化作品……首先通過互聯網傳播、供用戶下載的課件、教材等應可滿足網絡出版物的定義,區別只是在於網絡出版物的提供對象是不特定公眾還是特定的線下學員。因此,網絡出版物的提供對象只是特定的線下學員,或將無需《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正如華圖教育(H股上市申請中)的招股書申請版本中披露:據中國法律顧問告知,鑒於僅有限的若干付費學員而非《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內所提及的公眾可獲取我們的付費培訓視頻及課程資料,我們向註冊學員提供的付費培訓視頻及課程資料並不屬於網絡出版服務範疇且無須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然而,於往績記錄期間,由於我們允許任何人士於我們的網站或移動應用註冊,並獲得我們的免費培訓視頻及課程資料,我們向網站及移動應用的註冊用戶免費提供若干培訓視頻及課程材料,其被視為屬於網絡出版範疇,因此可能須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萬字長文 | 民辦教育機構境外上市,看這一篇就夠了!

(一)《送審稿》中首次出現的幾個重大規定

《民促法(2016)》2016年修訂後,實施細則遲遲未出台。在此期間,民辦教育企業密集赴香港以及海外上市融資。2018810日,司法部發佈《送審稿》,此後的813日,港股和美股教育板塊集體暴跌,究其原因,在於下述《送審稿》中首次出現的幾個重大規定:

 

1. 實施集團化辦學的,不得通過兼并收購、加盟連鎖、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非營利性民辦學校

《送審稿》對集團化的定義為「同時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多所民辦學校、實施集團化辦學的社會組織」,但擁有多少所學校是集團化辦學?同時開辦多所公司,每所公司擁有一所學校是否屬於集團化辦學?可見集團化辦學的法律含義尚不清晰。

我們理解該條款主要規範、整治的是通過集團化辦學直接或間接控制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現象,切斷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向營利性機構的利益輸送。因此,雖然此條款的「協議控制」被廣泛解讀為指向民辦教育行業普遍採用的VIE架構,但鑒於此條款的落腳點和規制對象指向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我們建議民辦教育從業者以新設營利性組織的形式開展相關教育業務,如收購現有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則建議在簽署VIE協議之前先完成該等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向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轉換,以盡量降低此條款可能帶來的對VIE架構的負面影響。

 

2.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不得舉辦、參與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

《送審稿》進一步明確了外資不得設立義務教育階段的營利性學校,但此處的「外資」尚不明確是否需「穿透」認定:該條款的前半句的落腳點為「外商投資企業」,應不「穿透」,但後半句則指向外方為實際控制人,似乎又應「穿透」認定。不過根據蓮外教育(港股上市申請中)的招股書申請版本中披露,相關地方教育主管部門的官員確認:「儘管蓮都外商獨資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蓮都外商獨資企業及中國營運學校的控制方均為同一中國國民,故全部中國營運學校由一名中國國民控制,符合司法部徵求意見稿第5條項下的立法精神,即使按所公布形式頒佈,亦不會違背司法部徵求意見稿第5條。」據此,如民辦教育集團的實際控制人仍為中國國籍,受該條款帶來的衝擊或許相對較輕。

 

3. 加強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利益關聯方簽訂協議的監管,對涉及重大利益或者長期、反覆執行的協議,應當對其必要性、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查審計

此條款要求有關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加強監管民辦學校與利益關聯方的關聯交易,也引起了市場憂慮,即教育部門是否禁止VIE架構下內資運營公司與外商獨資企業(WFOE)間的控制協議。顯然,VIE架構下內資運營公司與外商獨資企業(WFOE)間簽署的一套典型的控制協議(包括獨家業務合作協議等)屬於該條所指稱的關聯交易,按規定應由監管部門進行審查審計。蓮外教育(港股上市申請中)的招股書申請版本中披露,相關地方教育主管部門的官員確認:「司法部徵求意見稿第45條的目的並非禁止訂立關連方交易,而是加強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其關連方簽署的協議(涉及重要權益或將長期及多次履行)的監督。由於結構性合約並無損害國家利益或學校利益或師生的權利及利益,只要結構性合約乃根據公開、公平及公正的原則訂立,即使按所公布形式頒佈,司法部徵求意見稿第45條亦不會禁止訂立結構性合約。」但我們認為此處對於該條款的解釋未免過於樂觀。因《送審稿》中首次出現的這幾個重大規定均明確指向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試圖從各個途徑切斷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向營利性機構的利益輸送,而VIE架構這一普遍方式應為主要監管目標,很難確保其他地方的教育主管部門或更高層級的教育主管部門不對此採取更為嚴格的監管口徑。

最後,我們建議還未完成VIE架構的從業者們儘快搭建完成VIE架構,即使日後相關法律法規明朗化,確對VIE架構形成種種限制和衝擊,但基於「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對於已經完成搭建的VIE架構可能存在繼續存續的空間。正如蓮外教育(港股上市申請中)的招股書申請版本中披露,相關地方教育主管部門的官員確認:「司法部徵求意見稿並無規定其將具有追溯效應,故司法部徵求意見稿按其刊發形式頒佈,將不會對於生效前簽署的合約(包括結構性合約)造成任何追溯影響。」

 

(二)從非營利性到營利性的轉換

此外,與上述《送審稿》中幾個首次出現的重大規定緊密相關,自《民促法(2016)》推出分類登記的政策以來,許多民辦教育企業就面臨著從非營利性營利性的轉換,或者更為準確的說,還原,其還原的可能路徑如下:

 

1. 原有民辦學校重新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

關於分類登記政策的最新的配套文件分別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20號文)與《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以下簡稱「19號文),根據以上兩份文件,已經登記為民辦非企業法人的民辦教育企業,如果計劃改為營利性民辦教育企業,需要進行財務清算、明確資產權屬,並且需繳納相關稅費重新登記為公司。不過,民辦非企業法人改為公司制,涉及到大量稅費以及財務清算問題,實踐中還面臨許多未決疑問:例如,對於土地權屬,如果舉辦者的土地是出讓土地使用權或者租賃土地,那麼土地權屬轉換比較簡單;如果土地屬於政府劃撥土地,或政府低價出讓土地,那麼舉辦者是否需要繳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繳納之後的土地使用年限又應該從何時起算?特別對於歷史沿革中涉及政府財政支持、國有資產投入、劃撥用地且享受稅收優惠的民辦學校而言(主要是從事學歷教育,特別是高等學歷教育的重資產民辦學校),變更為營利性有可能在短期內財務壓力大增。但同時,民辦學校選擇重新登記為營利性後,在收費方面有更大的自主性,且其土地房產按營利屬性不再屬於不得抵押的公益性資產,可以探索物業抵押融資或資產證券化方式獲得第三方資金注入,緩解短期財務壓力。

2. 新設營利性民辦學校

如上所述,如果不是有大量不動產登記在民辦非企業法人名下,可能拋棄原公司,新設公司更具有效益。新設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要求和程序在20號文的第二章進行了規定。新設營利性民辦學校仍需要涉及審批機構的前置審批,並且各省可自行指定辦學規模的核定辦法[42]。另外新設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向審批機關申請辦學許可證,在取得辦學許可證後,再進行法人登記[43]。新設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審批期限到底有多長,是否會有無數次的反饋沒有案例可參考,有待實踐觀察。

(鄭蔚茗、楊久瑩對本文亦有貢獻)

 

[1]尚德機構、精銳教育、朴新教育科技集團、流利說已在美股上市,中國新華教育、21世紀教育、天立教育、博駿教育、希望教育、中國春來已在港股上市。

[2]詳見下文《2018年以來已遞交港股上市申請的中國民辦教育企業一覽》部分。

[3]1982年《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

[4]《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第六條

[5]《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第十九條

[6]《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第十條

[7]《民促法(2002)》第五十一條

[8]《民促法(2016)》 第十九條

[9]《民促法(2016)》 第二條

[10]《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第二條的規定,此處的「非國家財政性經費」所對應的「國家財政性經費」,是指「財政撥款、依法取得並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財政性資金」;

[11]《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第八條 舉辦者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出資額,並報對該國有資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機構備案。

[12]幼兒園屬於學前教育,不屬於學歷教育。

[13]《關於改進和加強學前班管理的意見》(教基[1991]8號)中規定:「學前班是對學齡前兒童進行教育的一種組織形式。在現階段,它是農村發展學前教育的一種重要形式;在城市,則是幼兒園數量不足的一種輔助形式。」 

[1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十三條

[15]《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二十五條

[16]《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十四條

[17]《職業教育法》第二十五條

[18]營利性民辦學校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最明顯的區別在於登記主管機關不同,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登記主管機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登記主管機關為民政部門,領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19]新東方教育科技集團、ATA公司、正保遠程教育公司、中國好未來集團、浙江海亮教育集團、博實樂教育集團、紅黃藍教育、四季教育、精銳教育、楓葉教育、成實外、睿見教育、宇華教育、中教控股、21世紀教育、希望教育。

[20]經統計,截至2018年9月5日已在境外上市的民辦教育企業的平均PE倍數為25.89倍,高於港股主板平均PE倍數11.83、美股平均PE倍數20。

[21]http://www.sohu.com/a/194491448_354900

[22]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且在中國境內定居),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中方組成人員不得少於1/2。

[23]中國新華教育(02779)、中教控股(00839)、新高教集團(02001)、民生教育(01569)等案例的招股說明書均披露目前並無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制定的對於外方資質要求的實施細則或明確指引。

[24]獨家管理顧問服務一般包括:1.課程設計;2.製作、篩選及/或推薦課程資料;3.提供教師及員工招聘、培訓協助及服務;4.提供招生協助及服務;5.提供公關服務;6.制定長期策略發展計劃及年度工作計劃;7.制定財務管理制度及就年度預算提供建議與改進方案;8.對內部結構及內部管理設計獻策;9.提供管理及顧問培訓;10.市場調查;11.制定市場開發方案;12.建立教育管理網絡;13.提供中國營運實體合理要求的其他技術服務。

[25]獨家技術服務一般包括:1.設計、開發、更新及維護計算機及移動設備教育軟件;2.設計、開發、更新及維護中國運營實體開展教育活動所需網頁及網站;3.設計、開發、更新及維護中國運營實體開展教育活動所需管理信息系統;4.提供中國運營實體開展教育活動所需其他技術支持;5.提供技術顧問服務;6.提供技術培訓;7.安排技工提供現場技術支持;8.提供中國運營實體合理要求的其他技術服務。

[26]《民促法(2016)》對於「其他民辦教育機構」未予定義和劃定範圍,此部分為根據立法沿革和體系解釋推定而得。具體請參見下一部分《2.過往經營性培訓機構是否需要取得《辦學許可證》存疑》。

[27]華圖教育招股書申請版本中對此的具體披露如下:「《民辦教育促進法(修訂後)》將所有營利性民辦培訓教育機構(包括我們的培訓中心)視為須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民辦學校。」「據中國法律顧問告知,倘我們的培訓中心現階段在未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經營,我們可能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的風險相對較低,其基於以下事實:(1)我們正在準備向上海市、天津市、陝西省及甘肅省教育部門辦理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申請文件,該等省市已開始受理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申請;(2)中國法律顧問向餘下地區的教育部門進行電話諮詢,確認了其尚未開始受理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申請,或其並未要求部分培訓教育機構(如我們的培訓中心)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或其不會對該等培訓教育機構進行監管。」

[28]此處的「民辦學校」不同於上文《送審稿》語境下的「民辦學校」,下同。

[29]例如,卓越教育(香港紅籌上市申請中)的招股書申請版本就披露,「儘管非企業單位形式的民辦教育中心持有民辦學校經營許可證(即辦學許可證,下同),我們的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教育中心並無明確規定須取得民辦學校經營許可證,但規定須取得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

[30]《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審批機關對批准正式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對不批准正式設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經審批正式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31]《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 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參照本細則執行。

[32]《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三條 經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發給辦學許可證後,依法依規分類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

[33]《立法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第九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的權限予以改變或者撤銷:……(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

[34]此處僅指從事K12課外輔導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下同。

[35]例如2018年3月於紐交所上市的從事K12教育培訓業務的精銳教育就在其招股書中披露:「Moreover, a portion of our teachers do not fully comply with theteacher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s under the new rules. These teachers may notbe able to deliver any school entrance exam courses for compulsory educationand may need to receive extended trainings before they obtain the requisitequalifications.」正在紅籌香港上市申請進程中的卓越教育也在其招股書申請版本中披露:「據我們的中國法律顧問告知,儘管法律並未強制規定所有老師均須獲得教師資格證書,以運營我們的教育中心。然而,由於北京和廣東省大部分地區尚未發佈申請學校經營許可證的詳細規定,故仍存在不確定性。」

[36]同時該法的第六十五條規定「本法所稱的民辦學校包括依法舉辦的其他民辦教育機構。」

[37]同時該法的第六十五條規定「本法所稱的民辦學校包括依法舉辦的其他民辦教育機構。」

[38]此處的「相關專業技能資格」應指向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

[39]請見8號文第三十一條,號文第十六條。

[40]如精銳教育就在其招股書中披露:「We maybe required to obtain certain licenses and permits for the operation of ouronline education programs according to relevant Chinese laws and regulations,for example, an ICP license. However, there is no assurance that we will be ableto obtain all the requisite licenses and permits for online education services,or our efforts will results in full compliance given the significant amount ofdiscretion the PRC authorities have in interpreting, implementing or enforcingrules and regulations and other factors beyond our control.」卓越教育也在其招股書申請版本中披露:「於往績記錄期間,我們分別透過zycourse.com(由卓越里程及Guangzhou ZhuoyueTutoring Center共同經營)提供付費在線課程、牛師幫(由北京牛師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經營)提供一對一在線直播課程及蜂背應用程序(由Guangzhou Feng Bei Internet Technology Co. Ltd.經營)提供預錄廣播。該等三個平台可於並無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的情況下營運其業務。此外獲我們的中國法律顧問進一步告知,考慮到上述三個平台所提供的教育產品及服務乃有償供所有註冊用戶使用,由於我們允許任何人在我們的網站或移動應用程序註冊及獲取我們的輔導視頻及教程,該等活動可能被視為屬網絡出版範疇,因此可能須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而於往績記錄期間,我們並未取得。我們的不合規行為主要是由於對相關法規缺乏了解及對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同解讀所致。」

[41]例如下文提及的《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公眾提供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以下簡稱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活動,適用本規定。」

[42]20號文第六條規定「審批機關應當堅持高水平、有特色導向批准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設立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應當納入地方高等學校設置規劃,按照學校設置標準、辦學條件和學科專業數量等嚴格核定辦學規模。中等以下層次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規模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制定。」

[43]20號文第十四條規定「審批機關對批准正式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對不批准正式設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經審批正式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聲明:

1.    本文僅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作者所任職機構的立場;

2.    本文不能視為正式法律意見。

 

萬字長文 | 民辦教育機構境外上市,看這一篇就夠了!

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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