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公司股份質押實務要點

來源 | 上海問道有誠律師事務所
作者 | 胡紫儀


一、香港法律中的股份質押

香港地區法律具備中英兩個版本,英文描述擔保物權時常用charge、mortgage、pledge等概念,中文將之譯為「押記」,但與大陸法中的抵押、質押等概念並非對應。因此,目前對香港公司股份擔保的描述存在「股份抵押」、「股份質押」以及「股份押記」的混用。

具體而言,「股份抵押」和「股份質押」屬於同一位階概念,是對香港公司用股份進行擔保這一行為總的描述,但不等同於大陸的股權質押。而「股份押記」是香港公司股權質押或抵押中的一種形式,也被稱為「衡平法下的抵押」,對應香港《公司條例》第334條的「指明押記」制度。另一種形式則被稱為「法定抵押」,兩者的區別在於是否需要將股份轉讓給抵押權人。

衡平法下的抵押一般不涉及股份轉讓,抵押人仍可親自行使其股東權利。法定抵押則需要抵押人將擬抵押的相關股份轉讓給抵押權人,同時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簽訂合同,約定在抵押擔保的相關債務清償完畢後,將股份轉回給抵押人。通過此種方式設定的抵押會造成抵押人行使股東權利的不便,在實務中較少採用。且大陸公司與香港公司的跨境業務也多傾向於參照大陸的股份質押制度,選擇對香港公司的股份進行押記,因而筆者將聚焦香港公司的股份押記制度展開下文。


二、香港上市公司股份質押之登記規則

就香港上市公司股份質押是否需要登記,需要區別相關股份屬於外資股還是內資股。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聯交所」)發佈的《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之界定,外資股是指中國發行人根據中國法律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並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認購;內資股是指中國發行人根據中國法律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並以人民幣認購。2023年2月24日,香港聯交所就《上市規則》之建議修訂發表諮詢文件,未來或將刪除上述內外資股的定義。

(一)外資股押記登記

香港上市公司的外資股份通常由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存管,押記該等股份適用香港的法律規定。與大陸股權質押遵循的登記設立主義不同,香港法律並不要求股份押記設立登記,也即登記並非是香港股份押記的生效要件,通常由目標公司內部的股東名冊記錄有關股份的押記情況。

需要經過登記方能有效的押記,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334條規定的「指明押記」範圍,包括在該條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設立的任何下述押記:

1.就公司的未催繳股本設立的押記;

2.藉一份文書設立或證明的押記,而該文書假使是由一名自然人簽立便須作為賣據登記的;

3.就土地或任何土地權益設立的押記,但不包括就該土地所產生的租金或其他定期款項設立的押記;

4.就公司的賬面債項設立的押記;

5.就已催繳但未繳付的股款設立的押記;

6.就股份發行價的到期應繳付但未繳付的分期付款設立的押記;

7.就船舶或船舶的任何份額設立的押記;

8.就飛機或飛機的任何份額設立的押記;

9.就以下事宜設立的押記:商譽;專利權或根據專利權發出的特許;商標;版權或根據版權發出的特許;

10.就公司業務或財產設立的浮動押記。

該條並未明確將股份作為應當押記的範疇,但實務中承押人一般仍會採用將股份定性為應收賬款或浮動財產的形式,在股份押記合同簽訂後一個月內填寫並簽署完畢的「押記詳情的陳述」,連同設立股份押記的文件正副本一併提交香港公司註冊處登記。如果公司註冊處受理登記,相關表格及文件會顯示在針對押記人的查冊結果中;如果公司註冊處認為該股份押記不屬於「指明押記」或基於其他原因拒絕受理登記申請,該押記將無法通過公司查冊得知。該條同樣適用於註冊非香港公司,但自然人股東與未註冊的非香港公司並不能辦理股份押記登記。

(二)內資股質押登記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記存管有關事宜的通知》和《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記存管業務實施細則》的規定:

境外上市公司的非境外上市股份應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公司」)集中登記存管,即香港上市公司的非境外上市股份必須登記存管於中國結算公司。涉及首次公開發行的,應在境外上市外資股上市後15個工作日內在中國結算公司辦理登記存管手續。

由此可知,有關內資股的質押適用大陸股權質押的法律規定,遵循登記設立主義,應當在中國結算公司進行辦理,無需向香港公司註冊處登記。目前,主要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辦理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記存管業務,可在中國結算公司官方網站下載並參考其業務辦理指南,提交質押所需材料。


三、香港上市公司股份質押之權益披露

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10條、第313條及第341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持股比例超過5%的大股東將所持股份押記給銀行、保險公司或其他被認可的財務機構等合資格借出人以外的其他人,屬於有投票權股份權益的性質的改變,需要向香港證監會就該押記引起的股份權益性質變動做出申報,而相關的申報也會刊發於香港聯交所網站供公開查詢。

同時,香港上市公司還需要按照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有關規定,就以下三種質押情形在香港聯交所網站刊發公告,披露其股份質押信息:

(一)內幕消息。上市公司股東質押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公司認為該事項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7A條的定義構成該公司「內幕消息」的應及時披露。具體而言,「內幕消息」是指,關於上市公司、公司股東或高級人員或公司上市證券以及該等證券的衍生工具等,並非普遍為進行公司上市證券交易的人所知,但如果普遍被知曉,則相當可能會對證券的價格造成重大影響的消息或資料。

(二)控股股東質押股份為上市公司債務提供擔保。根據《上市規則》第13.17條,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0%以上的股東(「控股股東」)質押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或部分權益,以擔保該上市公司的債務或責任的,需要儘快公布所質押股份的數量及類別、債務金額以及擔保金額等。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質押限售期股份。根據《上市規則》第10.07條附註內容,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在公司股份上市後的禁售期內,質押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給香港《銀行業條例》規定的認可機構,以取得「真誠商業貸款」的,必須儘快通知香港交易所,按照《上市規則》第2.07C條的規定及時刊登公告,披露質押的事宜。

除上述三種情形外,上市公司可自願選擇披露股份質押有關信息。但若上市公司未按照以上要求及時進行相關股份質押信息的披露,也並不影響股份質押的設立。質押權人如希望查詢質押是否設立,可通過香港的網上查冊中心、以及中國結算公司出具的股份質押登記證明文件等確認。



作者簡介

香港上市公司股份質押實務要點

胡紫儀

法律碩士,目前專註於不良資產處置,向銀行、AMC提供法律服務,完成案件破產、執行以及盡職調查等業務,民商事及行政爭議解決均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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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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