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港交所上市科與業務部門,不再一同會見新股申請人

https://www.sfc.hk/-/media/TC/files/COM/Reports-and-surveys/Report-on-the-SFCs-review-of-the-Exchanges-performance-in-its-regulation-of-listing-mattersChi.pdf


香港證監會(「證監會」),於昨日(12月11日)發表有關聯交所規管上市事宜表現的檢討報告,檢討港交所近年規管上市事宜的表現,當中指出針對港交所「職能分隔」的實施情況觀察所得,發現港交所上市科人員與業務行政人員,不再一同會見新股申請人。

去年證監會的檢討報告批評,時任港交所行政總裁試過邀請上市科主管出席新股簡報會,打破了業務部門與上市部的「職能分隔」,可能會損害上市監管職能在觀感上的獨立性。

 

今次報告指出,從港交所的上市科獲知,上市科人員不再聯同業務行政人員,出席與准上市申請人舉行的業務會議,而上市申請人與兩者舉行的會議,現時是分開安排。業務部,也不再就上市科員工表現檢討提供意見。

 



港交所對潛在利益衝突的管理,及上市科與港交所各業務單位之間在首次公開招股前查詢方面的溝通往來
169. 我們(香港證監會)對「職能分隔」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檢視,有關措施旨在管理上市科與港交所和聯交所之間實際、潛在及觀感上的利益衝突。我們亦審視了上市科與港交所各業務相關部門在處理有意上市申請人就監管事宜作出的首次公開招股前查詢時的溝通往來。

170. 我們的主要建議如下:
(a) 上市科人員不應聯同港交所業務行政人員出席與准上市申請人舉行的業務會議,以及港交所業務行政人員應避免就准上市申請人提出與監管相關的具體問題作出響應;
(b) 交易所應收緊有關以下範疇的做法以加強監管職能的獨立性:
  1. 上市科與港交所各業務相關部門分享非公開、非個別個案的數據;

  2. 上市科主要依賴港交所各業務相關部門提供的市場數據和意見,來制定各項上市政策;

  3. 港交所各業務相關部門就制訂上市規則及政策提供意見(交易所應考慮《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條);及

  4. 港交所業務部門的員工就任何上市科員工的「360°"表現檢討提供意見;


 (c) 交易所應在考慮上市監管職能作為公共機關的角色及其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條下的法定責任後,迅速進行徹底而全面的研究,以釐清並制定各項就落實職能分隔而言乃屬必需和適當的書面規則、做法、政策、指引和程序。職能分隔政策應由上市委員會及港交所和聯交所各自的董事會加以檢視及批核;

(d) 港交所應引入各項系統或程序,以便更有效地監察職能分隔的合規情況,及為上市科及港交所內與上市科有溝通往來的業務行政人員設立更全面和定期的職能分隔培訓。

 
香港證監會的觀察所得
171. 2020年7月,交易所在上市科設立了一個新的上市科合規職能,由一名高級副總裁領導。上市科合規主管負責監督上市科的合規、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事項,包括員工的利益衝突及針對上市科員工的投訴。港交所在2021年6月委任了一名新集團首席合規總監。上市科合規主管向上市科主管、港交所集團首席合規總監及上市營運管治委員會作出彙報。
 
172. 我們從上市科獲知:
 (a)上市科人員不再聯同港交所業務行政人員出席與准上市申請人舉行的業務會議,而上市申請人與上市科舉行的會議及上市申請人與港交所各業務相關部門舉行的會議現時是分開安排的;

(b) 上市科在制訂上市規則和政策時會自行作出研究,以及若要徵詢港交所各業務相關部門的意見(例如,當政策事宜與港交所集團在重大策略、監管、風險管理、商業及營運事宜或企業管治方面的政策有關,或可能導致港交所出現潛在責任問題)時,港交所業務部門的員工及上市科員工都會注意他們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條下的責任;及

(c) 除了上市科主管(作為港交所管理委員會成員,會收到來自其他委員會成員的意見)外,港交所業務部門的員工不再就任何上市科員工的「360°"表現檢討提供意見。

 
173. 截至本報告日期,港交所與上市科之間的職能分隔政策(包括就分享上市相關數據而言)的檢討工作仍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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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qswh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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