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公司的審計工作,需重大改進

財務彙報局 The Financial Reporting Council (FRC)2019年生效的《財務彙報局(修訂)條例》,使得財務彙報局成為香港全面的獨立上市實體核數師監管機構,其獲賦予直接行使下列權力:查察、調查及紀律處分上市實體核數師、認可上市實體海外核數師及監督香港會計師公會履行對上市實體核數師的註冊、制定專業道德、核數及核證準則和制定持續專業發展規定的職能,亦可對上市實體可能存在的不遵從會計規定事宜展開查訊。 

 
 
財務彙報局(財匯局)今天發佈其年度查察報告(報告),總結我們首個周期(即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查察上市實體審計的完整結果。


年度查察報告(44頁)

https://www.frc.org.hk/en-us/Documents/Publications/periodic-reports/2020_Annual_Inspection_Report_Traditional%20Chinese.pdf


在此期間,財匯局完成了 37 個審計項目、以及 18 間上市實體會計師事務所的質素監控制度的查察。
 
本報告包括經我們查察的所有項目的重大發現及審計質素評級、評級的關鍵原因及我們對該等發現及評級的回應。報告有助於本局提升透明度及加深公眾對我們工作的了解。核數師(包括未受查察的核數師)可以通過本報告了解我們對他們的期望,讓他 們得以採取行動以改善審計質素。本局的查察發現並非有關上市實體財務報表的質素,亦不應被視為有關該等質素的問題。有關關鍵發現之詳情 ,請參閱本新聞公報第2-3 頁。
 

財匯局行政總裁 Marek Grabowski 先生表示:

「本報告載列我們對核數師就我們識別的審計質素缺失作出行動的期望,從而提高投資者及公眾對上市實體財務彙報質素的信心。近四分之三本局所查察的項目需要改進或重大改進,因此這些項目的審計質素遠低於我們預期的標準,各規模的會計師事務所均需作出重大改進。 
在決定適當的跟進行動時,我們將密切關注我們要求每個接受查察的會計師事務所準備的根本原因分析,特別是該等分析需清楚顯示補救方案如何儘快有效地應對有關原 因及達致實質的質素改善。我們將考慮一系列可能採取的跟進行動,包括要求會計師 事務所採取特定行動作為其補救方案的一部分,並在必要時將最嚴重的個案轉介以進行執法行動。 
我們相信,當會計師事務所就根本原因分析結果採取有效措施,他們將能夠迅速地就質素控制制度及審計質素作出重大改進。」
 

財匯局查察部主管李斯先生在解釋查察發現的關鍵原因時表示:

「報告顯示,導致重大缺失的成因,如缺乏足夠專業懷疑態度,與我們去年十二月公布的中期查察報告大 致相同。另外,所查察會計師事務所的質素監控制度亦有待改進。我們的項目查察發現反映了該等制度的缺失。常見的缺失與資源分配有關,特別是在監控合伙人及員工工作量以 確保團隊有足夠時間執行高質素的工作,以及與提倡以質素為核心的內部文化有關 。」
 
財匯局主席黃天佑博士總結道:
「對外披露查察結果,除了讓本局可透過有效履行其法定職能外,還可以與公眾分享相關信息及教育公眾,以維護更廣泛的公眾利益。此舉亦能同時擴大本局監管職能的影響,推動核數師維持高質素審計及促進上市實體優化企業管治。我們繼續促請上市實體審核委員會成員深思本報告中對審計質素的發現,並就核數師是否已適當地應對這些問題,以及如何在現正進行的審計中應對這些問題提出質疑。」
 


報告的關鍵發現:
關於項目查察
鑒於我們對每間會計師事務所所查察的項目數量相對較小,讀者不應根據項目評級假設各事務所之間的審計質素存在重大差異。

  • 報告披露了按會計師事務所規模,及為上市實體進行審計數目最多的六間會計師事務所(類別A)在查察質素評級方面的劃分情況。
  • 在我們完成查察的項目中,只有27%(37個中的其中10個)被評為「需要有限度改進」,這顯示其餘27個項目的審計質素均低於我們預期的標準。
  • 就類別 A 會計師事務所而言,當中只有一間事務所有 75%查察項目僅需要「有限度的改進」1。結果顯示,該等為占市值 90%的上市實體進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之審計質素需要提高。在 81%(37 個中的其中 30 個)所查察的項目中, 有一項或以上缺乏足夠專業懷疑態度的情況,而當中 70%的情況對審計質素構 成重大影響。
  • 在 57%(37個中的其中21個)所查察的項目中發現於測試日記賬分錄方面有所缺失。
  • 在 32%(37個中的其中12個)所查察的項目中顯示與關鍵審計事項有關的缺失。
  •  我們分別在55% 和 48% 以預期信信用損失和收入確認為查察重點範疇的項目中發現相關方面的缺失。我們亦在 46%(24 個中的其中 11 個)的查察項目中發現與核數師在使用所聘用專家之工作的缺失。 
 


關於質素監控制度查察
  • 所查察的18間會計師事務所中有9間並未備有有效工具以監察合伙人和員工的工作量,以確保項目團隊有足夠時間執行高質素的工作。
  • 56%(18 間所查察會計師事務所中的其中10間)並未於審計合伙人的表現評核及履任評估中考慮審計質素或將之列為主要考慮因素。
  • 56%(18 間所查察會計師事務所中的其中10間)缺乏有效的監控措施監管個人證券投資的記錄及個人獨立性確認書的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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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qswh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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