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彙報局:新查冊制度,不影響上市公司審計師工作



https://www.frc.org.hk/zh-hk/news-events/news/news-article?folder=FRC_Pres%20Statement%20on%20New%20Inspection%20Regime%20of%20the%20Companies%20Register

 

財務彙報局(財匯局)最近收到就政府分階段實施新查冊制度提案,及其對上市實體核數師(內地稱之為「審計師」)工作的潛在影響的查詢。
 
有關提案的細節尚待考慮,而附屬法例草案尚待公布。
 
財匯局知悉對提案所表達的不同的觀點,包括會計業界的觀點。
 
目前的提案建議,在全面實施《公司條例》(第 622 章)第 47 至 59 條規定的新查冊制度後,董事的個人住址及完整身分識別號碼(受保護數據)不會供公眾查閱。取而代之, 董事個人的通訊地址和部分身分識別號碼可供查閱。
 

就目前提案如何影響上市實體核數師的專業工作的查詢,財匯局現作出下列聲明:

根據香港及國際審計準則,核數師在執行審計項目(包括為上市實體的審計項目)時,必須獲取足夠適當的審計證據,以降低審計風險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以讓核數師可得出形成審計意見的合理結論。核數師是否已取得足夠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形成審計意見,是專業判斷的事宜。
 
就有關與董事進行交易的任何審計過程中,核數師都不應假設僅有董事的住址及身分識別號碼便是足夠適當的審計證據,而核數師在得出審計結論之前必須留意其他確證或矛盾的數據。
 
此提案緊隨英國的模式:英國自 2009 年 10 月起,公眾登記冊不再包含公司董事的住址,而僅顯示其提供服務的地址,董事亦可以申請將有關其住址的數據從公眾歷史文件案中刪除。財匯局注意到,在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其他司法管轄區,並沒有因為無法取得董事個人住址或完整身分識別號碼,而在進行審計項目或相關工作方面出現重大問題。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核數師一樣,香港的核數師經驗豐富,有能力評估他們從公司註冊處及其他來源所取得的數據,是否足夠以達至審計目的。
 
 
財匯局將留意提案的發展,並繼續維持香港上市實體審計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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