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申請被拒絕後的複議制度

港股上市的基本過程,一般由保薦人負責代表上市申請人遞交上市申請,經由聯交所上市科詢問審核後,再遞交給上市委員會作決定是否批准上市。如果上市委員會拒絕上市申請,申請人可向上市複核委員會提出上訴,進行複核聆訊。本文將介紹當中的過程供參考。


1. 上市複核委員會

上市複核委員會在2019年7月5日成立,專門負責複核上市委員會的決定。上市複核委員會是獨立的複核委員會,完全由外間市場參與者組成,並無現任上市委員會成員或證監會或香港交易所代表參與。上市複核委員會作為獨立的上訴渠道,用意在加強聯交所對上市委員會決定複核架構的內部管治。


2. 提請上市複核委員會複議的程序

按《上市規則》2B.08條的規定,上市申請人在接到上市委員會拒絕上市的決定後,要在7個營業日內,向上市複核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複議。申請費用為港幣6萬元。

在書面申請中,上市申請人應針對上市委員會拒絕上市的書面理由,補充相關理據及澄清論點。如需要進一步的外部證據(例如市場及行業的數據、政策信息等材料),亦應該充分詳列並論證當中的邏輯,以便上市複核委員會中的外部人士可清楚把握當中的脈絡。

上市複核委員會在收到申請後,將召開複核聆訊,重新作出決定。上市申請人有權出席複核聆訊,保薦人、法律顧問及核數師可各派一名代表陪同出席。

上市複核委員會的複核聆訊以重新聆訊方式進行,考慮上一次聆訊的所有相關證據及論點,及上市委員會先前的決定及根據上市複核委員會程序新提交的數據及舉證再重審個案,重新作出決定。上市複核委員的決定將是最終裁決。



3. 案例 – 淘禮網控股有限公司

上市委員會於2019年10月18日通知淘禮網控股有限公司(淘禮網)拒絕其主板上市申請後,淘禮網對該決定提出複核要求。上市複核委員會於2020年1月14日就此進行聆訊。上市複核委員最終決定推翻上市委員會的決定,允許淘禮網繼續申請上市。該案例主要爭論點如下:

上市委員會拒絕上市的理由 – 淘禮網過往在新三板上市時及現時亦是淘禮網的控股股東、執行董事、行政總裁兼主席。2014年至2016年期間,高先生夫婦二人及其控制的實體一同簽訂持續關連交易,涉及使用淘禮網資金逾人民幣400萬元。直至2016年2月,淘禮網董事才意識到該等持續關連交易違反了新三板有關關聯方交易的規定(新三板規則)。該等交易並無事先取得淘禮網董事會及股東的批准,亦未及時作出披露。2016年3月,高先生及其他人士承諾將會防範類似不合規活動再度發生(3月承諾),但在2016年仍舊出現違反新三板規則的類似行為。其中一筆交易涉及淘禮網支付了高先生的太太參加清華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EMBA)課程的學費,涉及金額為人民幣56萬元。正是這宗交易令上市科對高先生的品格及誠信尤感關注。上市委員會決定駁回淘禮網的上市申請,原因是高先生並未符合《上市規則》第3.08、3.09和8.15條的規定具備應有的品格及誠信,因而根據《上市規則》第8.04條令淘禮網不適合上市。

淘禮網向上市複核委員會呈述的主要論點 – 淘禮網承認於2014年8月至2016年9月期間違反了新三板規則。淘禮網表示不存在欺詐或不誠實行為,亦沒有謀取私利的動機,而違規行為主要是其當時並不了解新三板規則所致。一經發現違規後,淘禮網已向董事會及股東取得事後批准,並刊發了公告及償還所有款項。針對支付EMBA學費一事,同樣是對相關新三板規則有所誤解所致。高先生以為,參加EMBA課程計劃可為淘禮網拓展客戶關係提供良機,本質上屬淘禮網的營銷策略。淘禮網亦無意隱瞞該筆款項。正好相反,淘禮網的董事都同意並支持修讀該課程,當作淘禮網的營銷工作。高先生原是打算親自修讀課程,只是無暇兼顧,才由高太太代為報讀。此舉亦不涉及向高太太輸送個人利益,因她本身已具備受認可的工商管理碩士資格。事實上,雖說修讀課程的是在淘禮網並沒有任何正式職務的高太太,但通過高太太,高先生得以參加該課程的多項活動。淘禮網又提供證據,證明此營銷戰略確能奏效,淘禮網從中成功發展新的客戶關係。

上市複核委員會決定 – 針對上述繳付EMBA課程學費,上市複核委員會信納是再度誤解相關新三板規則所致。出於業務網絡考慮而參加EMBA課程的商業理據似乎合理。雖然高太太在淘禮網並無正式職位,但高先生似乎都有透過太太修讀該課程而帶來的機會進行營銷及客戶發展活動。上市複核委員會注意到淘禮網沒有試圖隱瞞付款,而董事亦支持該筆開支,可見高先生並非不誠實或故意無視新三板規則。因此,上市複核委員會認為,上述事宜並不能支持有關高先生不具《上市規則》所要求的品格及誠信程度之結論。按此,淘禮網亦不應因上述事宜就被認為不適合上市。上市複核委員會決定推翻上市委員會的決定,允許淘禮網繼續進行上市申請。



4. 統計數字


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年度報告,在2019及2020年,上市複核委員會分別進行了3次及1次關於上市委員會拒絕上市申請


的複核聆訊。在上述所有複核聆訊中,上市複核委員會都推翻了上市委員會原來的決定,比例高達100%


由此可見,如果上市申請人有充分的理由,在上市委員會拒絕上市申請後,仍是值得向上市複核委員會提出上訴申請的。

作者劉匡堯,香港鍾氏律師事務所(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香港聯營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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