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受理4宗「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牌照申請,發牌數目不設上限

虛擬資產在全球認受性不斷提升,香港證監會於2020年12月16日發出首個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牌照(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

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news-and-announcements/news/doc?refNo=20PR127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於周三(3月17日)在立法會回複議員提問時表示,虛擬資產平台發牌制度推出至今,共有4宗申請獲香港證監會正式受理,目前正檢視其他申請,而證監會未有就牌照數目設定上限。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稱,虛擬資產交易所以外的虛擬資產活動現時在香港並不普遍,有關場外交易活動往往涉及金融機構(以兌換至法定貨幣),因此可透過金融機構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措施掌握有關交易的資金流向,當局會密切留意有關交易活動的發展情況,適時考慮相應的規管。

 

在自願發牌制度下,所有有意申領牌照的平台營運者可向證監會提交申請。在審批牌照時,證監會會考慮申請者的業務經營模式、申請者是否符合「適當人選準則」、是否具備達到監管標準的能力等因素,有關申請者需有能力達到與持牌證券經紀商和自動化交易場所相若的監管標準。除此之外,考慮到虛擬資產的性質及風險,證監會亦會考慮申請者在保管資產、網絡保安、客戶盡職審查、打擊洗錢、預防市場操控及違規活動和產品盡職審查等方面的能力。有關考慮因素已詳列於立場書中的「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條款及條件」。

 

持牌平台營運者須受到證監會監管,並遵守證監會的發牌條件。主要的發牌條件包括規定平台營運者只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其服務,必須嚴格篩選可在其平台買賣的虛擬資產,以及只向充分認識虛擬資產的客戶提供服務。自願發牌制度下發出的牌照與證監會發出的其他牌照一樣沒有期限,牌照會持續有效直至被撤銷。


就持牌平台營運者只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其服務的規定,由於虛擬資產交易屬新興市場,涉及的風險較傳統資產類別為高,有關要求可確保投資者得到適當保障。香港證監會密切監察市場發展,並視乎市場的成熟程度再檢視相關要求。 

 

 

香港證監會在2018年11月公布規管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經與市場營運者就監管標準進行初步探討後,證監會在2019年11月發表立場書,就提供證券型虛擬資產或代幣交易服務的平台制定發牌制度(自願發牌制度)。自願發牌制度適用於起碼提供一種證券型虛擬資產交易服務的平台。至於純粹提供非證券型虛擬資產交易服務的平台,則不受該制度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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