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證券期貨公司,因違反有關打擊洗錢的監管規定被證監會譴責、並罰款720萬元

香港證監會譴責中順證券期貨有限公司(中順)並處以720萬元罰款,原因是該公司在處理現金存款及第三者資金轉帳時,沒有遵守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規定。


香港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在2015年4月至2017年10月期間(有關期間),中順以例行方式處理了:

  • 238筆總額超過3,000萬元的現金存款;及

  • 269筆總額超過9億元的第三者轉帳。


就現金存款而言,在2017年1月之前,沒有紀錄顯示中順的職員曾經向客戶作出任何查詢,或其負責人員曾經給予批准。直至香港證監會在2016年11月向中順發出致管理層的函件後,中順才規定其職員須就現金存款記錄相關原因及負責人員所作的審批。


關於第三者轉帳,中順的職員須填寫有關的第三者轉帳表格,但當中約40%的表格並未提供客戶與第三者的關係、轉帳的原因及/或客戶簽署等重要資料。證監會亦發現,在很多情況中,所述明的關係或原因均沒有包含足夠的詳情以解釋為何有關客戶必須使用他們在中順的證券/期貨帳戶從第三者接收資金,或向第三者轉移資金。


儘管沒有紀錄顯示中順在有關期間曾經拒絕任何現金存款及第三者轉帳的要求,或曾經向聯合財富情報組(財富情報組)作出任何報告,證監會卻發現,大量經中順處理或批准的現金存款及第三者轉帳,存在多項使中順有必要作進一步查訊或向財富情報組報告的預警跡象。舉例來說:

  • 有38筆總額為300萬元的現金存款在八天內被存入某客戶的帳戶,而上述款額超過了該客戶在其開戶文件內申報的流動資產和全年凈利潤;

  • 有12筆總額為100萬元的現金存款在一天內被存入某客戶的帳戶,其後於同日全數被轉至在另一家經紀行開立的帳戶;及

  • 儘管開戶文件記錄了某客戶是全職投資者,中順仍基於該客戶的第三者轉帳要求是轉帳予其商業夥伴而予以批准。

香港證監會認為,中順的行為違反了《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2015年4月至2018年2月的版本)、《操守準則》及《內部監控指引》(注2至4)。

香港證監會在決定對中順的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

  • 中順的缺失持續了超過兩年,並涉及逾9.3億元;

  • 持牌法團必須設有充分及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以減低洗錢及/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中順與證監會合作解決證監會提出的監管關注事項;

  • 中順在解決香港證監會提出的監管關注事項的過程中,同意委聘獨立檢討機構,以檢討其內部監控措施;及

  • 中順過往並無遭受香港證監會紀律處分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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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qswh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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