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迁册机制新构想,打造香港成为资产财富管理中心和基金注册的首选地


来源 | 普华永道中国


简介

香港于2018年7月30日推出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制度、以及于2020年8月31日实施生效的有限合伙基金(LPF)条例,令香港以基金注册地的身份备受瞩目。一直以来这些举措固然有利,但OFC和LPF制度仍缺乏一个使现有境外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基金得以搬迁至香港的迁册机制


为响应市场反馈,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FSTB)主导成立了由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以及香港税务局(IRD)人员组成的特别小组。该特别小组于2021年1月25日发布关于境外基金迁册机制的建议,为现有的海外基金提供一个可行的方案,以尽可能方便、简单迅速的方式将基金迁移至香港。


香港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刚于2021年2月1日举行会议,讨论上述建议。




建议摘要


在上述建议下,若可满足新设OFC或LPF的要求,现有以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形式在香港境外设立的基金将同样有资格在香港注册成为OFC1,2或LPF1


在根据有关规定完成迁册后,基金将享有与其他新设立的OFC或LPF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建议的机制旨在旨在使基金迁册后保持连续性,并不意在



设立新的法人实体;



损害或影响基金在香港注册之前已设立或已注册的身份或连续性;



影响基金在香港注册之前已签订的任何合约、通过的决议或采取的任何其他行为或事情;



影响基金在香港注册之前的权利、功能、责任或义务以及财产;



就任何之前由基金所提起或针对基金所提起的法律程序,导致其有欠妥之处。


建议迁册机制


有限合伙基金



迁册申请应提交至香港公司注册处(RoC)。


申请所需包括:



海外基金的原名;



设立或注册地点;



确认该基金的组成文件或所订合约及目前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有关法律不禁止基金迁册和注销。


申请须由香港注册律师事务所或香港执业律师提交。在原设立地的注销期限为基金获发迁册或注册证明书后60天内提供基金注销声明。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迁册申请应提交至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经核准后,SFC会为非香港基金公司办理登记,并通知RoC。


申请所需包括:



海外基金的原名;



设立或注册地点(开放式基金型公司需额外提供该基金的组成文件或注册证明书副本);



确认该基金的组成文件或所订合约及目前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有关法律不禁止基金迁册和注销。


其他具体要求包括提交一份基金董事发出的证明书,以确认:



基金及子基金的偿付能力;



无解散、清算、接管、整治或和解安排的诉状;



向债权人发送转移通知。


在原设立地的注销期限为基金获发迁册或注册证明书后60天内提供基金注销声明。


税务考量


香港利得税和印花税处理



迁册至香港成为OFC或LPF,并不代表转让基金资产或改变基金资产实益所有权。因此,迁册自身将不会产生任何香港印花税影响。


此外,迁册不应影响基金享受香港“新安全港”税务豁免的资格。


其他税务考量



在评估迁册税收影响时,视乎基金设立地、投资者和所投项目情况,或须同时考虑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税收影响。


一般来说,从美国税法的角度看,经合理安排,迁册可被视为一种免税的重组行为。此外,迁册后基金的美国税收属性也应一并审视。


同样地,从中国税法的角度看,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迁册或不会产生中国税务影响。


特别小组提出的建议,将帮助香港进一步发展成为资产和财富管理中心以及基金注册的首选地。政策制定者正寻求合适的平衡点,为前瞻性市场制定充分监管机制的同时,保持基金迁册至香港的效率。香港“新安全港”税务豁免的颁布和刚于2021年1月29日发布的《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以下简称“附带权益税务优惠草案”),再加上政策制定者积极地与市场参与者解决行业需求,将推动香港继续发展成为一个稳健且全面的资产和财富管理中心。普华永道即将发布有关附带权益税务优惠草案的洞察,敬请留意。


注释:

1. 请参照《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https://www.pwchk.com/en/asset-management/hong-kong-ofc-regime-at-a-glance.pdf)及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https://www.pwccn.com/zh/asset-management/hk-new-limited-partnership-regime-for-funds-jul2020.pdf)以了解更多关于OFC及LPF的具体要求。

2.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在2019年12月20日发布的咨询文件里首次提出正式加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迁册制度的建议。有关建议设立法定机制便利海外公司型基金转移至香港的更多资讯,请参阅《香港证监会建议更改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https://www.pwccn.com/zh/financial-services/publications/sfc-proposes-changes-to-the-open-ended-fund-companies-regime.pdf)。随后证监会于2020年9月2日公布咨询总结(https://sc.sfc.hk/Tuni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api/consultation/openFile?lang=TC&refNo=20CP3),明确加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的意图,包括引入法定机制以安排海外公司型基金将注册地迁移至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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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qswh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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