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龍湖吳亞軍家族信託,看家族辦公室架構的頂層設計原理

來源 | 投行社區

一般我們接觸到的海外信託,是指在有健全信託法的國家或地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的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間的關係,海外信託一般都是離岸信託。境內企業搭建的紅籌架構都有一個相似的模式,基本都是五層嵌套的頂層結構,那麼這樣設計究竟有什麼優勢,從而逐漸形成一個模式呢?

委託人通過信託公司(受託人),設計信託結構,指定受益人,設立海外信託。將其境內資產轉移至信託公司控股的海外(一般在上述島國)公司,作為信託財產。信託關係成立後,受託人按委託人意願,日常運作及執行信託資產管理/處臵/分配。 海外信託的內涵其實是各國稅收政策的競爭,成立海外信託的常見國家有開曼群島(Cayman)、英屬維京群島(BVI)、新加坡、澤西島/格恩西島、以及巴哈馬等。一般放進信託財產包括現金、公司股權(上市/私有)、不動產、人壽保險、私人飛機/ 遊艇/古董/藝術品、其他受託人同意接受的資產。以龍湖吳亞軍與蔡奎的頂層架構為例,其頂層家族信託持股,下面分別搭建了BVI-開曼-BVI-香港-境內實體這樣的五層架構,咱們就以其為例,層層解析這個VIE紅籌跨境架構的安排背後蘊含的規則原理。

2012年11月20號,上市公司龍湖地產董事會主席,中國女首富吳亞軍離婚案,為中國家族企業利用信託處理同類事件樹立了一個樣本。764億港元的市值公司,577 億港元的身家分割,龍湖地產估價並未因在這場離婚案受到太大影響。原來早在2008年6月龍湖地產公司上市之前,吳亞軍與其丈夫蔡奎便已通過滙豐國際信託,各自設立了一個家族信託,將即將上市的公司股權分別轉移其中。具體結構如下圖:
吳亞軍與蔡奎先在開曼群島上註冊了龍湖地產的空殼公司,龍湖地產的股權由兩家註冊於英屬維爾京群島的公司持有,分別為Charm Talent 以及Precious Full。之後,吳亞軍與蔡奎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又註冊了一個名為Longfor Investment的公司,該公司股權由龍湖地產100%控股。Longfor Investment收購了嘉遜發展的全部已發行股本。這一部分正是吳亞軍打算拿來上市的資產。Longfor Investment收購了香港地區的嘉遜發展之後,又將股權分別以19.2億港幣和12.8億港幣的價格轉讓給Charm Talent 和Precious Full。至此,信託架構已經到了收尾階段。吳亞軍和蔡奎將滙豐國際信託列為受託人之後,開始着手將各自的股權轉讓給滙豐國際信託的全資子公司。

滙豐國際信託的分支機構幾乎遍布世界,尤其是在澤西、開曼、維爾京群島等離岸金融中心上。吳亞軍將Charm Talent所持有的所有嘉遜發展的股份全部轉讓給滙豐國際信託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的全資子公司Silver Sea。而蔡奎也將Precious Full所持有的全部嘉遜發展股份轉讓給滙豐國際信託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的全資子公司Silverland。這兩次轉讓以零代價的饋贈方式進行。信託成立之後,吳亞軍和蔡奎都不再直接控制龍湖集團的股權。

首先咱們說說什麼叫紅籌。


龍湖的架構是在2008年海外上市之前搭建的,案例中其實最下面沒畫出來的,就是重慶龍湖企業拓展(中國)是在境內的經營實體,上面的各層架構都是在境外或香港設立的控股公司,而上面第二層開曼公司龍湖地產就是龍湖的境外上市主體。那麼問題來了,一個開曼就可以實現其境外上市的目的,那麼為什麼要搭建五層架構,最頂層還要嵌套信託架構呢?咱們需要一層層的看。

一、第一層 BVI公司
二、第二層 開曼公司
三、第三層 BVI公司
四、第四層 香港公司
五、最頂層 家族信託嵌入
境內公司的紅籌架構通常都是這樣的層級安排,但是龍湖的安排更加高級,更多的功能,作用更加長遠。龍湖在頂層BVI架構上面又增設了一層家族信託架構。從圖中可以看到,第一層BVI公司的股權被分別「饋贈」給了滙豐國際信託單獨設立的「silver sea」和「silver land」這兩個獨立信託。

為什麼是饋贈呢,可以可以剖析一下信託本身。信託法律關係中有三個基本主體,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信託就是委託人將其自由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受託人(信託公司),由受託人按照與委託人之間的信託協議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並對受益人進行分配的法律安排。這種法律安排的最大特點就是信託財產所有權的獨立性,信託財產所有權轉移給受託人以後,從所有權上就不再是委託人的財產,同時也獨立於受託人自身的其他財產。因而,信託制度可以起到通過隔離所有權進而隔離委託人自身的人身風險、婚姻風險、債務風險的作用。

龍湖的架構中,吳亞軍和蔡奎就分別把其持有的BVI公司股權裝入了兩個由滙豐國際單獨成立的信託公司,完成這一動作後,兩個BVI公司的股權從法律上來講就是由兩個信託持有的,而不再是吳亞軍、蔡奎兩個個人的了。這裡還有一個關鍵的梗:如果兩個BVI公司的吳亞軍和蔡奎的,基於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制,這兩個公司的股權都是屬於其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吳的BVI中有蔡的一半,蔡的BVI中有吳的一半,如果二人婚姻變動,必然存在對兩個公司股權的分割。2019年噹噹網的夫妻婚姻糾紛中,雖然俞渝持有噹噹網64.20%股權,而李國慶持有27.51%股權,但是二人的財產分配卻不是按照各自的股權比例來進行的,而是要對各自持有的股權進行都進行分割。再回到龍湖的頂層架構,吳、蔡二人分別把股權置入信託後,就同時實現了夫妻共同財產的隔離,兩個信託都不再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了,這也就是吳蔡二人作為上市公司的絕對控股股東,在2012年二人離婚卻未引起公司股價大的波動的原因。

而家族信託能實現的目的還更多。該圖中為顯示的部分,其實在第一層BVI層級,還有兩個持股開曼公司比例很小的公司,也將股權置入了信託,分別是龍湖的高管信託和僱員信託,所以,龍湖案例其實在頂層架構中還置入了股權激勵計劃。除此之外,信託還可以做非常長期的安排,離岸地的信託制度也非常靈活,方便委託人進行定製化的條款,實現各個家族不同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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