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恆:「股份公司」境外IPO上市審核政策探析

作者 | 嚴敏 聶恬(德恆律師事務所)

德恆:「股份公司」境外IPO上市審核政策探析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公布的《境外上市外資股上市公司名錄(2019年11月)》,截止2019年11月,境外上市外資股上市公司的數量為283家。其中,在香港聯交所即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企業數量280家,在倫敦交易所、中歐所D股和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各有一家。在審核政策方面,中國證監會也於2019年7月22日更新並在其官方網站公示了《【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發)審批》,並同步更新了《【2019年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發)審核關注要點》,進一步優化了中國企業境外直接上市的申報流程和文件要求。
本文旨在對自1992年以來與股份有限公司境外首次公開募集股份及上市(也即境內企業境外直接上市)有關的主要法規政策進行梳理,在概括總結中國證監會不同時期的審核監管政策的同時,通過對比分析介紹了中國證監會現有的審核關注要點

一、境內企業境外直接上市有關政策和規則演變
在1999年7月1日《證券法》[1]實施以前,我國證券監管施行多頭參與、多頭管理,除原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監會代表國務院行使對證券業的日常管理職能外,國務院亦賦予中央有關部門包括原國家計劃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原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等部分證券監管的職責,形成了各部門共同管理的局面。另外,地方政府(尤其是上海和深圳)亦在證券監管中發揮重要作用。1999年7月1日,《證券法》開始實施,與此同時,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地方證管辦和特派員辦事處)也正式掛牌。這意味着我國集中統一的證券監管體制基本建立。就境外上市來說,《證券法》第二十九條亦明確規定:「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2]。」
境內企業境外直接上市的監管部門除中國證監會外,在監管和業務層面還涉及國務院、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原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原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等部門。本部分主要就境內企業境外直接上市有關的上市審核、外匯管理、股份登記業務、託管及結算等業務涉及到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業務規則梳理如下:

序號

文件名稱

實施日期

相關內容

時效性[3]

1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國發〔1992〕68號)

1992年12月17日

決定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的監管執行機構,其中一項職責為對境內企業向境外發行股票實施監管。

現行有效[4]

2

《國務院批轉國家體改委關於一九九三年經濟體制改革要點的通知》(國發〔93〕16號)

1993年3月8日

國家體改委將會同有關部門,抓好上海石化總廠等九家大型企業進行股份制改組及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試點,並做好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準備工作。

現行有效

3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2號)

1993年4月22日

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將其股票在境外交易,必須經證券委審批,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現行有效[5]

4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企業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字〔1994〕8號)

1994年1月13日

就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有關開立外匯賬戶、所籌外匯資金的調回、境外發行股票派付給境外持股人的股息、紅利所需外匯等外匯資金管理問題進行了規定。

失效[6]

5

《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0號)

1994年8月4日

首先明確了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募集股份並在境外上市,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的要求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關材料,報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同時對、外匯管理、信息披露、爭議解決和法律適用等進行了規定。

現行有效[7]

6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關於執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的通知》(證委發〔1994〕21號)

1994年8月27日

明確規定到香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應當載明的內容,主要包括:公司註冊名稱、經營宗旨和範圍、股份和註冊資本、減資和購回股份、購回公司股份的財務資助、股票和股東名冊、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大會、類別股東表決的特別程序、董事會、公司董事會秘書、公司經理、監事會、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公司的合併與分立、公司解散的清算、公司章程的修訂程序、爭議的解決等。

現行有效[8]

7

中國證監會海外上市部、國家體改委生產體制司《關於到香港上市公司對公司章程作補充修改的意見的函》(證監海函〔1995〕1號)

1995年4月3日

在按照國務院證券委、國家體改委於1994年8月27日發出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修改公司章程時,可考慮香港聯交所新訂上市規則附錄三及附錄十三D部第一節(1994年11月11日生效)的要求進行補充。

現行有效

8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推薦境外上市預選企業的條件、程序及所需文件的通知》(證委發〔1996〕17號)

1996年6月17日

對推薦境外上市預選企業的條件、程序及所需文件做了明確規定。其中,明確了財務要求為:申請企業應有連續三年的盈利業績,同時考慮到企業籌資成本、上市後的表現和運作的合理性,預選企業需要達到一定規模:企業改組後投入上市公司部分的凈資產規模一般不少於4億人民幣,經評估或估算後的凈資產稅後利潤率達到10%以上,稅後凈利潤規模需達到6000萬元以上。募股後國有股一般應占控股地位,對於國家政策要求絕對控股的行業或企業,企業發行股票後國有股的比例應超過51%。同時,企業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籌資額預計可達4億元人民幣(摺合約5000萬美元)以上。

失效[9]

9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企業外匯帳戶開立與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97〕匯資函字第139號)

1997年5月8日

就開立外匯賬戶所需文件、用匯計劃備案、外匯資金調回境內、外匯專用帳戶經常項下的支付等事項進行重申。

失效[10]

10

《證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99年7月1日

《證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現行有效

11

《關於境外上市公司進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若干意見》證監發〔1999〕18號

1999年3月26日

從八個方面即要嚴格按照境內及境外上市地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要嚴格按照境內及境外上市地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要審慎對待預測性的信息披露,適時披露公司重大風險及潛在風險等要求境外上市公司進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失效[11]

12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公司規範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

1999年3月29日

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公司規範運作和深化改革提出意見:公司的經營機構與控股機構必須分開、進一步深化控股機構和公司的改組工作、明確公司決策程序,強化董事責任、強化董事會的戰略決策功能,積極利用好社會諮詢力量、保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穩定,提高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素質、逐步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制度、加強公司監事會的建設、充分發揮董事會秘書的作用、探索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激勵辦法、深化公司內部改革、政企分開,規範股東與公司的出資關係。

現行有效

13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行字〔1999〕83號)

1999年7月14日

規定了境外上市的條件、須報送的文件、申請季批准程序。其中,上市條件之一為凈資產不少於4億元人民幣,過去一年稅後利潤不少於6000萬元人民幣,並有增長潛力,按合理預期市盈率計算,籌資額不少於5000萬美元。

失效[12]

14

《中國證監會關於發佈<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的通知》(證監發行字〔1999〕126號)

1999年9月21日

規定了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的條件、須向證監會提交的文件、審批程序、上市後監管事宜以及其他有關事宜。

現行有效

15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77號)

2002年9月1日

主要對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政策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規範與調整:建立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制度、規範對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明確境外減持或出售資產所得外匯資金的管理、明確境外注資的管理、規範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的回購行為。

失效[13]

16

《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關於做好境外上市外匯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匯資函〔2002〕29號)

2002年9月9日

就匯發〔2002〕77號在執行過程中有關管理權限、業務用章、費用扣除等問題及相關概念進一步明確。

失效[14]

17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08號)

2003年9月9日

就匯發〔2002〕77號有關事項進一步進行規範,並擬定了操作規程,並重新設計了外匯登記表。

失效[15]

18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4〕67號)

2004年7月21日

規定了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的條件、上市公司的決議、財務顧問的聘用和其工作職責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相關事宜。

現行有效

19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6號)

2005年3月1日

對匯發〔2002〕77號和匯發〔2003〕108號中有關調回資金的時間、外匯資金存放境外、外匯資金調回境內等有關外匯管理事項進行調整。

失效[16]

20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記存管有關事宜的通知》(證監國合字〔2007〕10號)

2007年3月28日

主要明確了尚未在境內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記存管業務的業務辦理單位、業務規則和辦理時限。

現行有效

21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記存管業務實施細則》(中國結算髮字〔2007〕第52號)

2007年4月2日

主要對尚未在境內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的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記存管業務進行了規定,包括:初始登記、存量股份減持、股份過戶登記、質押登記、股份持有人名冊服務、權益派發服務、查詢服務等。

現行有效

22

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事項】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發)審批》

2009年10月12日

明確了「首次公開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包括股票的派生形式)」(包括首次公開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併到境外主板上市、首次公開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併到境外創業板上市和境外創業板上市公司轉到境外主板上市)和「增發境外上市外資股(包括股票的派生形式)」所需提交的文件及資料。

已被修訂

23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保密局、國家檔案局《關於加強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證監會、保密局、檔案局公告〔2009〕29號)

2009年10月20日

規定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過程中,境外上市公司(包括擬上市公司)以及提供相關證券服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做好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其中,如提供或者公開披露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應當依法報有審批權限的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是否屬於國家秘密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應當報有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現行有效

24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申報文件及審核程序的監管指引>公告》(證監會公告〔2012〕45號)

2013年1月1日

該指引進一步放寬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的條件,簡化審核程序,將申報文件簡化為十三項。並規定中國證監會關於公司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的核准文件有效期為12個月。

現行有效

25

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事項】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發)審批》

2013年1月21日

在2009年10月12日發佈的版本基礎上,就「首次公開發行股份(包括股票的派生形式)」(包括境外首次公開發行及到境外主板上市和境外首次公開發行及到境外創業板上市)和「境外增發股份(包括股票的派生形式)」需提交的文件及資料進行縮減,並對「境外創業板上市公司轉到境外主板上市」不再要求提交文件及資料進行審核。

已被修訂

26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5號)

2013年1月28日

對境內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業務登記、賬戶開立與使用、跨境收支、資金匯兌等事項進行規定。

失效[17]

27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54號)

2014年12月16日

廢止匯發〔2013〕5號,並重新對境內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業務登記、賬戶開立與使用、跨境收支、資金匯兌等事項進行規定。

現行有效

28

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及上

市(包括增發)審批》

2014年12月19日

對中國證監會2013年1月21日發佈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了更新,不再區分境外主板上市和境外創業板上市,而是統一為「境外首次公開發行股份(包括普通股、優先股等各類股票及股票的派生形式)」,需提交的資料也進一步減至7項。境外增發股份(包括普通股、優先股等各類股票及股票的派生形式)需提交的資料也減至6項。

已被修訂

29

中國證監會《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發)審核工作流程》

2015年5月22日

明確了境外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和境外增發的境內主要審核環節包括受理、審核及反饋、申請人落實反饋意見、核准及批複等。

現行有效

30

中國證監會《【提示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發)審核關注要點》

2015年8月10日

從國有股權管理、

外資准入與宏觀調控及產業政策、合規經營、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本次發行等幾個方面編製了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發行上市審核關注要點,同時也明確了7項特定對象適用事項。


已被修訂

31

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開募集股

份及上市(包括增發)審批》

2016年02月25日

對中國證監會2014年12月19日發佈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補充、更新和修訂,包括全面和清晰地列示了項目信息、設定依據、受理機構、審核機構、辦理期限、辦理程序、諮詢途徑等十九項內容,還包括對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的申請條件和材料進行了些許修訂。

已被修訂

32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H股「全流通」試點業務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2018年4月20日

規定H股「全流通」試點登記存管、交易結算在內的相關事項的基礎性規則,包括賬戶安排、跨境轉登記、存管和持有明細維護、交易委託與指令傳遞、清算交收、名義持有人服務、風險管理等。

現行有效

33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發佈<H股「全流通」試點業務指南(試行)>的通知》

2018年5月22日

明確賬戶安排、跨境轉登記和境外集中存管、境外上市股份境內持有明細的初始維護和變更維護、公司行為、清算交收與風險管理措施等相關業務等相關業務安排。

現行有效

34

《中國證監會關於落實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取消相關事項的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8〕38號)

2018年11月22日

取消境內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時需要提交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關於國有股減(轉)持的相關批複文件。

現行有效

35

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開募集股

份及上市(包括增發)審批》

2019年7月22日

對中國證監會2016年2月25日發佈的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進行了更新。「境外首次公開發行股份」和「境外增發股份(包括普通股、優先股等各類股票及股票的派生形式)」中的申請報告的部分內容進一步細化,並不再要求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關於國有股權設置以及國有股減(轉)持的相關批複文件(如適用)」。最為重要的是,增加H股公司境內未上市股份申請「全流通」需提交的材料清單。

現行有效

36

中國證監會《【2019年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發)審核關注要點》

2019年7月23日

對中國證監會2015年8月10日發佈的審核關注要點進行更新,刪減了「國有股權管理」關注事項,並對另外四個關注事項和特定對象適用事項進行了修訂。

現行有效

37

《國務院關於調整適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知期限等事項規定的批複》(國函〔2019〕97號)

2019年10月17日

中國境內註冊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期限、股東提案權和召開程序的要求統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不再適用《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現行有效

38

中國證監會《H股公司境內未上市股份申請「全流通」業務指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9〕22號)

2019年11月14日

「全流通」申請的審批機關、申請時間點、股份跨境轉登記業務、託管及結算以及股份買賣等作出了初步規定。

現行有效

39

中國證監會《H股公司境內未上市股份申請「全流通」審核關注要點》

2019年11月15日

主要規定了外資准入、違法違規行為、誠信記錄、內部決策程序和外部批准程序(如有)以及內部職工持股等五個審核關注要點。

現行有效

40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證券交易所《H 股「全流通」業務實施細則》

2019年12月31日

對H股「全流通」業務涉及的跨境轉登記、存管和持有明細維護、交易委託與指令傳遞、清算交收、名義持有人服務、風險管理以及結算參與機構及結算銀行管理等七個方面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和要求。

現行有效

41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H股「全流通」業務指南》

2020年2月7日

就參與H股「全流通」業務準備、賬戶安排、跨境轉登記和境外集中存管、股份境內持有明細的初始維護和變更維護、公司行為、清算交收與風險管理措施等相關業務作出規定。

現行有效


二、中國證監會境內企業境外直接上市審核政策的三個階段
自1992年12月國務院發文決定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並明確證監會「對境內企業向境外發行股票實施監管」起,中國證監會對於境內企業境外直接上市的監管和審核政策也經歷了從無到有,從摸索到逐漸健全,從限制到放寬再到優化的階段。
(一)試點推薦時期(1992年-1999年)
1992年12月17日,國務院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國發〔1992〕68號),就「關於一九九三年的證券發行問題」,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在國家下達的規模內,各選擇一兩個經過批准的股份制企業,進行公開發行股票的試點(廣東、福建、海南三省經批准可以適當增加試點企業的數目)」。《國務院批轉國家體改委關於一九九三年經濟體制改革要點的通知》(國務院令第十六號)進一步要求,「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國發〔1992〕68號)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國家下達的規模內,可選擇一兩家大型或重點企業,經過有關部門核准,進行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和異地上市交易的試點(廣東、福建、海南三省經批准可以適當增加試點企業的數目)。國家體改委將會同有關部門,抓好上海石化總廠等九家大型企業進行股份制改組及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試點,並做好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準備工作。」1993年6月26日,國務院發佈《關於同意上海石化總廠等九家企業到香港上市的通知》(國函〔1993〕92號),同意國家體改委、國務院證券委請示的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企業到香港上市。根據中國證監會和香港聯交所披露的信息,有5家企業於1993年完成上市,分別為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城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中船海洋與防務裝備股份有限公司、馬鞍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從1993年起,先後分三批,共選擇了38家國內企業進行境外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試點。到1995年5月,已有23家企業完成股票發行與上市,其中21家企業在香港上市,2家企業在美國上市[18]
1994年8月4日,在總結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發佈《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160號),該特別規定為境內企業境外直接上市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也成為後續出台的各境外上市法規、政策的文件依據。但是,該規定未對境內企業境外直接上市的要求和條件進行明確,且企業境外直接上市的審批權限歸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
1996年6月17日,原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出台《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推薦境外上市預選企業的條件、程序即所需文件的通知》(證委發〔1996〕17號),與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和國家體改委等部委對推薦第四批境外上市預選企業的條件、程序等進行了規定。其中,對預選企業要求具有一定規模和良好的經濟效益,即「申請企業應有連續三年的盈利業績,同時考慮到企業籌資成本、上市後的表現和運作的合理性,預選企業需要達到一定規模:企業改組後投入上市公司部分的凈資產規模一般不少於4億人民幣,經評估或估算後的凈資產稅後利潤率達到10%以上,稅後凈利潤規模需達到6000萬元以上。募股後國有股一般應占控股地位,對於國家政策要求絕對控股的行業或企業,企業發行股票後國有股的比例應超過51%。」並且要求「企業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籌資額預計可達4億元人民幣(摺合約5000萬美元)以上。」證委發〔1996〕17號文除了規定較為苛刻的上市條件之外,推薦程序較為繁瑣,企業向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向所屬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直屬機構)申請後,由後者向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推薦。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在徵求行業主管部門的同時,還需會商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體改委確定預選企業,之後才能報國務院批准。國務院同意後,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會發文通知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企業主管部門(直屬機構)。至此,企業才開始進行發行、上市準備工作。
(二)「四五六」時期(1999年-2012年)
1999年7月14日,中國證監會發佈《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行字〔1999〕83號),明確規定符合境外上市條件的,均可自願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境外上市申請,即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按程序審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不再實行試點推薦的方式。證監發行字〔1999〕83號文規定申請境外上市的境內企業範圍為「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業經重組改製為股份有限公司」,且申請境外上市需要符合包括籌資用途、財務、公司治理、派息分紅的外匯來源等要求。在前述各項要求中,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莫過於所謂「四五六」要求,即「凈資產不少於4億元人民幣,過去一年稅後利潤不少於6000萬元人民幣,並有增長潛力,按合理預期市盈率計算,籌資額不少於5000萬美元。」該要求的表述參照了前述證委發〔1996〕17號文的相關財務要求。
2009年10月12日,中國證監會在官方網站刊發了《【行政許可事項】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發)審批》,以申請材料目錄和申述示範文本的形式分別就「首次公開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併到境外主板上市」「首次公開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併到境外創業板上市」「境外創業板上市公司轉到境外主板上市」「增發境外上市外資股(包括股票的派生形式)」列明所需提交的文件及資料。其中,「首次公開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併到境外主板上市」需要提交28項文件和資料,而「首次公開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併到境外創業板上市」需要提交22項文件和資料。
如前所述,證監發行字〔1999〕83號文對企業H股上市規定極高的上市條件,除了「四五六」要求外,還在籌資用途、分紅派息的外匯來源等提出了要求,該等標準主要是針對大型國有企業。證監發行字〔1999〕83號文在促進境內大型國有企業申請境外上市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根據香港聯交所公布的信息,在此期間,有數十家[19]大型國有企業通過H股上市方式登陸香港資本市場。
(三)政策優化時期(2013年-至今)
2012年12月20日,中國證監會發佈《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申報文件及審核程序的監管指引》(證監會公告〔2012〕45號),該監管指引於2013年1月1日實施,並同時廢止了證監發行字〔1999〕83號文。2013年1月21日,中國證監會在其官方網站發佈《【行政許可事項】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發)審批》,作為證監會公告〔2012〕45號文的配套文件。
由於證監發行字〔1999〕83號文被廢止,該文所規定的有關境外上市的條件包括「四五六」條件和分紅派息、籌資用途等前置程序等均不再適用,這大大降低了境外直接上市的門檻。但這並不意味着境外直接上市就沒有條件要求,根據證監會公告〔2012〕45號文,中國企業申請境外直接上市,還必須按照中國《公司法》的規定改製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中國《證券法》關於公開發行股份的規定,並同時符合境外上市地的發行要求和條件。另外,對於境外上市公司在同一境外交易所轉板上市的,不再審核,只要求就轉板上市的有關情況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報告。同時,根據2013年1月21日發佈的《【行政許可事項】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發)審批》,在提交的文件及資料上也大為縮減。其中,「境外首次公開發行及到境外主板上市」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資料由28項減至13項,而「境外首次公開發行及到境外創業板上市」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資料由22項減至12項,對「境外創業板上市公司轉到境外主板上市」不再要求提交文件及資料進行審核。
如前所述,「四五六」要求的設立更多是適用於大型國有企業,在中國企業境外上市經歷近20年的發展後,國有企業已沒法成為H股上市的主力軍。相反,中小型企業更為急需時間成本低、運作方式更透明的融資方式。「四五六」條件等硬性門檻的取消以及更為簡化的境外上市的申報文件和審核程序則大大地滿足很多中小型企業的融資需求,為中小型企業境外直接上市打開了大門。誠如證監會公告〔2012〕45號文所述,該文件的出台是「為更好地適應境內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該時期中國證監會對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的審核政策已趨於平穩,境內企業申請境外上市的條件基本延續證監會公告〔2012〕45號文的兩大條件,即境內企業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並符合境外上市地上市條件。而且,境外上市的申請材料則在逐步精簡,申請程序也在不斷優化。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該時期中國證監會已不再專門發佈文件規範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的申報條件、材料、程序,而是保留證監會公告〔2012〕45號文效力的基礎上,分別於2014年12月、2016年2月和2019年7月以行政許可事項/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的形式直接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和更新相關內容。
2014年12月19日,中國證監會在其官方網站上更新了《【行政許可事項】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發)審批》,列明了境外直接上市所需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並不再按照中國證監會2013年1月21日發佈的行政許可事項區分境外主板上市和境外創業板上市,而是統一為「境外首次公開發行股份(包括普通股、優先股等各類股票及股票的派生形式)」,需提交的資料也進一步簡化為7項。另外,為「以便利申請人完善申請文件,同時有助於中介機構在盡職調查中重點關注並督導解決共性問題,便利企業申報,提高工作效率」,中國證監會於2015年8月10日在其官網上發佈了《【提示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發)審核關注要點》。
2016年2月25日,中國證監會在其官方網站上發佈新的《【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發)審批》,對2014年12月19日發佈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了補充、更新和修訂,包括全面和清晰地列示了項目信息、設定依據、受理機構、審核機構、辦理期限、辦理程序、諮詢途徑等十九項內容,還包括對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的申請條件和材料進行了些許修訂。就H股上市的申請條件而言,在「發行人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發行人符合境外上市地上市條件」兩個條件的基礎上增加了第三個條件,即「發行人按照第九部分列明的『申請材料目錄及要求』提交申請文件」,需提交的申請材料仍為7項。
2019年7月22日,中國證監會在其官方網站上對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進行了第三次更新。僅就「境外首次公開發行股份」而言,申請報告的部分內容進一步細化。譬如,「公司演變」部分明確需包含「歷史沿革及股權變動情況」,「公司治理結構」部分需包含「含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選任及構成」,並要求申請報告中增加「發行前後股權結構」部分。相關文件也增加了「關於審核關注要點的說明」和「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於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的承諾」兩個文件。「境內法律意見書」也明確要求附關於審核關注要點的專項法律意見及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簽字律師關於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的承諾。「境外首次公開發行股份」提交的文件數量也調整為6項,刪除要求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關於國有股權設置以及國有股減(轉)持的相關批複文件(如適用)」。隨後,中國證監會也於2019年7月23日更新了2015年8月10日發佈的審核關注要點,對相關內容進行了增補、調整、充實、完善。審核關注要點的更新情況具體請參見下一部分內容。

三、中國證監會2015年版和2019年版審核關注要點比對分析
2019年7月23日,中國證監會在官方網站公布了《【2019年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發)審核關注要點》(「2019年版審核關注要點」),對2015年8月10日公布的《【提示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發)審核關注要點》(「2015年版審核關注要點」)進行了更新,並同時更新《【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發)審批》。有關2015年版和2019年版審核關注要點的比對[20]如下:

序號

2019年版

2015年版


關注要點

國有股權管理

1、本次發行並上市是否履行了國有股減(轉)持義務,是否取得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關於國有股權設置以及國有股減(轉)持的相關批複文件及全國社保基金會關於國有股減持轉持有關事宜的復函;如無法及時提供全國社保基金會的復函,請補充提供專項承諾,在境外發行上市前向我會提供

1、本次發行並上市是否履行了國有股減(轉)持義務,是否取得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關於國有股權設置以及國有股減(轉)持的相關批複文件及全國社保基金會關於國有股減持轉持有關事宜的復函;如無法及時提供全國社保基金會的復函,請補充提供專項承諾,在境外發行上市前向我會提供。

外資准入與宏觀調控及產業政策

12、發行人及各下屬公司業務範圍是否涉及國家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資的領域,境外發行上市前後是否持續符合有關外資准入政策。

2、發行人及各下屬公司業務範圍是否涉及國家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資的領域,境外發行上市前後是否持續符合有關外資准入政策。

23、發行人業務範圍是否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主營業務為房地產業務,或(2)房地產業務(並表內)占營業收入比重大於或等於50%,或(3)房地產業務的收入和利潤均在所有業務中最高,且均佔到公司總收入和總利潤的30%以上(包含本數);在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情況下,是否存在違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7號)與《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的情形,是否存在被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公示為「違法違規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的情形

3、發行人業務範圍是否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主營業務為房地產業務,或(2)房地產業務(並表內)占營業收入比重大於或等於50%,或(3)房地產業務的收入和利潤均在所有業務中最高,且均佔到公司總收入和總利潤的30%以上(包含本數);在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情況下,是否存在違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7號)與《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的情形。

34、發行人及各下屬公司是否存在違反《市場准入負面清單》的情形是否屬於產能過剩行業;如屬於,是否符合市場准入條件,是否存在違規和未取得合法手續、不符合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及相關產業政策要求、未經批准或違規審批的項目等違反國發〔2013〕41號、《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國發〔2009〕38號、國辦發〔2013〕67號、銀髮〔2009〕386號、國辦發〔2016〕34號等國務院有關文件及有關部門規章的情形。

4、發行人及各下屬公司是否屬於產能過剩行業;如屬於,是否符合市場准入條件,是否存在違規和未取得合法手續、不符合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及相關產業政策要求、未經批准或違規審批的項目等違反國發〔2013〕41號、國發〔2009〕38號、國辦發〔2013〕67號、銀髮〔2009〕386號等國務院有關文件及有關部門規章的情形。

合規經營

5、本次境外發行募集資金是否投向《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規定的違法用地項目。

5、本次境外發行募集資金是否投向《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規定的違法用地項目。

45、發行人及各下屬公司近一年是否存在違反《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的情形;是否存在違反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相關要求的情形被納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

6、發行人及各下屬公司近一年是否存在違反《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的情形;是否被納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

57、發行人及各下屬公司近兩年是否存在涉嫌違反《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160號)及《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國發〔1997〕21號)等證券、期貨法律法規行為的情形。

7、發行人及各下屬公司近兩年是否存在涉嫌違反《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160號)及《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國發〔1997〕21號)等證券、期貨法律法規行為的情形。

68、發行人及各下屬公司、發行人聘請的相關證券服務機構是否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結案的情形;是否存在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制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等監管措施,尚未解除的情形。

8、發行人及各下屬公司是否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結案的情形;是否存在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制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等監管措施,尚未解除的情形。

79、發行人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是否繳足,發起人用作出資的財產權轉移手續是否已辦理完畢。發行人是否屬於國發〔2016〕33號文規定的嚴重失信主體。

9、發行人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是否繳足,發起人用作出資的財產權轉移手續是否已辦理完畢。

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

810、發行人是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證委發[1994]21號)所要求的內容。發行人現有股東及本次發行對象(如適用)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係或一致行動關係。請披露單獨或合計持有發行人5%及以上的主要股東、本次發行對象(如適用)的股權控制關係(包括但不限於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

10、發行人是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證委發[1994]21號)所要求的內容。

911、發行人及各下屬公司是否建立健全了完備、規範的保密和檔案規章制度並落實到位,是否符合《關於加強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保密局、國家檔案局公告[2009]29號)

11、發行人及各下屬公司是否建立健全了完備、規範的保密和檔案規章制度並落實到位,是否符合《關於加強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保密局、國家檔案局公告[2009]29號)。

本次發行

1012、本次發行並上市是否履行了完備的內部決策程序,是否取得了必要的內部批准和授權;是否取得了行業監管部門出具的監管意見書(如適用)等必要的外部批准程序;發行對象(如適用)及發行幣種是否符合《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160號)有關要求

12、本次發行並上市是否履行了完備的內部決策程序,是否取得了必要的內部批准和授權;是否取得了行業監管部門出具的監管意見書(如適用)等必要的外部批准程序。

1113、本次發行募投項目是否取得了必要的審批、核准或備案文件(如適用),是否符合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規定;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相關要求。本次境外發行募集資金是否投向《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規定的違法用地項目;是否投向《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的淘汰類及限制類的產業、《市場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的禁止准入事項;如涉及境外投資,是否符合國辦發〔2017〕74號文規定的境外投資方向、是否依法履行了境外投資核准或備案程序

13、本次發行募投項目是否取得了必要的審批、核准或備案文件(如適用),是否符合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規定。

如上述表格所示,2019年版審核關注要點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更新:
1.在國有股權管理層面刪減的關注要點
2019年版審核關注要點不再要求提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關於國有股權設置以及國有股減(轉)持的相關批複文件及全國社保基金會關於國有股減持轉持有關事宜的復函,或專項承諾函。根據2018年11月22日公布並實施的《中國證監會關於落實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取消相關事項的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8〕38號),取消境內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時需要提交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關於國有股減(轉)持的相關批複文件。相應,與2019年版審核關注要點保持一致,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2日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發)審批》申請材料目錄及要求中,已不再要求提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關於國有股權設置以及國有股減(轉)持的相關批複文件(如適用)。但筆者注意到,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2019年2月19日在其官網發佈的《<關於進一步明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的問題解答》明確答覆股份公司擬在香港或境外證券交易所首次申請發行股票並上市,需要申請辦理股東標識管理,並明確了辦理國有股東標識管理需提供的材料包括股份公司的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表(證)、股份公司各國有股東的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表(證)、股份公司最近一期年度審計報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股份公司股東情況的法律意見書等。所以,筆者理解,雖然無需再取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關於國有股減(轉)持的相關批複文件,但還需要辦理國有股東標識管理。
2.在外資准入與宏觀調控及產業政策層面增加的關注要點
首先,增加了是否存在被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公示為「違法違規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的核查維度。經筆者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官方網站查詢,目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根據《關於在部分城市先行開展打擊侵害群眾利益違法違規行為治理房地產市場亂象專項行動的通知》(建房〔2018〕58號)公布了三批「違法違規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名單」。據此,筆者理解,對於涉及房地產業務的發行人,在核查過程中需要充分關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公示情況。
其次,在市場准入方面,增加了要求核查是否存在違反《市場准入負面清單》的情形。根據《國務院關於實行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5號),「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是指國務院以清單方式明確列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和限制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級政府依法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現行有效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2019年版)》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商務部2019年11月22日共同發佈,是在全面修訂《市場准入負面清單(2018年版)》[21]基礎上形成的,其包含禁止和許可兩類事項。對禁止准入事項,市場主體不得進入,行政機關不予審批、核准,不得辦理有關手續;對許可准入事項,包括有關資格的要求和程序、技術標準和許可要求等,由市場主體提出申請,行政機關依法依規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決定;對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
再者,在產業政策方面,要求核查是否違反《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現行有效的指導目錄為《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市場准入負面清單與《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是直接銜接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2019年版)》同步以附件2的形式對《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進行了修訂。而2019年10月30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也已發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於2020年1月1日開始實施,《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同時廢止。《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共涉及行業48個,條目1477條,其中鼓勵類821條、限制類215條、淘汰類441條。
最後,對於產能過剩行業,要求核查是否違反國辦發〔2016〕34號文。該文全稱為《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材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指導意見》,由國務院辦公廳2016年05月18日發佈。該指導意見主要是就今後一段時期化解水泥、平板玻璃行業過剩產能,加快建材工業轉型升級,促進建材企業降本增效實現脫困發展作出具體部署。
3.在合規經營層面增減的關注要點
首先,2019年版審核關注要點刪除了對發行人是否被納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的核查要求。這是源於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2017年5月22日發佈通知,宣布即日起廢止《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規定》,故不再將安全生產不良記錄列為關注事項。
其次,在對安全生產核查的同時,增加了近一年是否存在違反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相關要求的情形,而在本次發行層面,也要求對於本次發行募投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相關要求進行核查。由此可見,環保合規性核查的重要性可見一斑。就環保合規性核查而言,通常需要核查發行人是否屬於重污染企業、發行人的項目環評報告、環評批複、環評驗收、排污登記證、排污許可證等環保相關證書及資料、發行人環境保護方面的管理制度及內控資料以及發行人是否存在環保相關處罰、糾紛和重大事故等。
再者,首次將發行人聘請的相關證券服務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納入關注範圍。根據《關於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的決定》(證監會令【第138號】),在第十五條第一款中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增加兩項分別作為該兩款第(三)、(四)項,即「(三)為申請人製作、出具有關申請材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且涉案行為與其為申請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屬於同類業務或者對市場有重大影響」和「(四)為申請人製作、出具有關申請材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且涉案行為與其為申請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屬於同類業務或者對市場有重大影響」,而第十五條和第二十二條分別是關於對申請人作出不予受理申請決定和對申請人在審查申請材料過程中應當作出中止審查的決定的情形的規定。證監會令第138號文歷來視為是另一把懸在證券服務機構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因此,筆者建議,擬上市公司在遴選服務機構的時就應重點關注該審核要點,避免由於證券服務機構的問題而被影響或牽連。
最後,要求核查發行人是否屬於國發〔2016〕33號文規定的嚴重失信主體。國發〔2016〕33號文即《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由國務院2016年5月30日發佈。該指導意見要求對「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徵用或者阻礙對被徵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行為」等四類嚴重失信行為,要依法依規實施行政性、市場性、行業性、社會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其中,就行政性約束和懲戒而言,對於嚴重失信主體,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有關約束和懲戒措施包括「限制股票發行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限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等。
4.在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層面增加的關注要點
增加了要求核查關聯關係和披露股權控制關係,具體來說是要求核查發行人現有股東及本次發行對象(如適用)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係或一致行動關係和披露單獨或合計持有發行人5%及以上的主要股東、本次發行對象(如適用)的股權控制關係(包括但不限於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而與之相呼應,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2日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發)審批》在申請報告及相關文件中,增加了要求申請報告內容需包括「發行前後股權結構」且公司演變部分需含有「歷史沿革及股權變動情況」。
5.在本次發行層面增加的關注要點
在本次發行方面,增加了要求對發行對象(如適用)及發行幣種是否符合《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160號)的核查要求。根據國務院令第160號文第二條第二款「本規定所稱境外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發行的股票,在境外公開的證券交易場所流通轉讓」的規定,筆者理解境外上市的發行對象是「境外投資人」。同時,根據該文的第三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募集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需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並以外幣認購。
除上述外,原在合規經營方面的「本次境外發行募集資金是否投向《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規定的違法用地項目」的核查要求也調整至本次發行,這樣在結構和邏輯上顯得更為合理。另外,還增加了對募投項目在環保合規、產業結構、市場准入和境外投資方面的核查要求。具體分析如下:
現行有效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由鼓勵、限制和淘汰三類組成,不屬於以上三類,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為允許類,允許類不列入該目錄。其中,限制類215條,主要是工藝技術落後,不符合行業准入條件和有關規定,禁止新建擴建和需要督促改造生產能力、工藝技術、準備及產品。淘汰類441條,主要是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嚴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需要淘汰的落後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
現行有效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2019年版)》規定的禁止准入類有: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明確設立且與市場准入相關的禁止性規定;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產品、技術、工藝、設備及行為;不符合主體功能區建設要求的各類開發活動;禁止違規開展金融相關經營活動;禁止違規開展互聯網相關經營活動。對禁止准入事項,市場主體不得進入,行政機關不予審批、核准,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國辦發〔2017〕74號文即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2017年8月18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的指導意見》將境外投資項目明確分成了鼓勵開展限制開展禁止開展三類情況,並堅持以備案製為主的境外投資管理方式,通過「鼓勵發展+負面清單」模式引導和規範企業境外投資方向。其中,對鼓勵開展的境外投資,主管部門要在稅收、外匯、保險、海關、信息等方面進一步提高服務水平,為企業創造更加良好的便利化條件。對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主管部門要引導企業審慎參與,並結合實際情況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提示。對禁止開展的境外投資,則主管部門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予以嚴格管控。

四、結語
中國證監會關於境內企業境外直接上市經過三十年的發展,在政策層面已日趨精簡和完善,大大地鼓勵了境內企業境外直接上市的熱情。僅就2017年至2019年期間,申請數量分別為14家、40家和23家[22]。儘管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2020年中國境內企業境外直接上市的熱情仍然不減,截止2020年6月,股份有限公司境外首次公開發行股份和上市的數量也達16家之多。       

本文作者:



嚴敏德恆律師事務所廣州辦公室合伙人主要專註於證券和資本市場、併購重組、私募投資基金、外商投資、境外投資等法律事務。2014年期間曾在愛爾蘭頂尖律師事務所A&L Goodbody工作和學習。2019年8月參加廣東省涉外律師領軍人才第四期境外培訓班(馬來西亞班)。

德恆:「股份公司」境外IPO上市審核政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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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恬,德恆律師事務所廣州辦公室實習律師,主要專註於證券和資本市場,私募投資基金以及涉外法律事務。

德恆:「股份公司」境外IPO上市審核政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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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法》至今修訂/修正情況為: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一次修訂,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2]《證券法》2019年12月28日修訂後,有關條款內容變為「第二百二十四條 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應當符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3]雖已通過數據庫北大法寶和威科先行核實文件的有效性,但仍不排除有遺漏或錯誤。
[4]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之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目錄(406項)》,有關教育系統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審核已被取消。
[5]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之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目錄(789項)》,有關民航企業發行股票審批(不含在境外、國外發行的股票)已被取消。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之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目錄(406項)》,有關教育系統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審核已被取消。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之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71項)》,有關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核准已被取消。
[6]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企業外匯帳戶開立與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97〕匯資函字第139號),此文件已被廢止。
[7]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之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385項)》,有關非國有企業轉為境外募集股份並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審核已被取消。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適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知期限等事項規定的批複》(國函〔2019〕97號),有關股東大會的通知期限、股東提案權和召開程序規定已做修改。
[8]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之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385項)》,有關境外上市公司購回其發行在外的股份審批已被取消。
[9]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證券部門規章的通知》(證監法律字〔1999〕3號),此文件已被廢止。
[10]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77號),此文件已被廢止。
[11]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5〕9號——關於廢止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第十三批),此文件已被廢止。
[12]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申報文件及審核程序的監管指引>公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2〕45號),此文件已被廢止。
[13]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5號),此文件已被廢止。
[14]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08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5號),此文件已被廢止。
[15]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5號),此文件已被廢止。
[16]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5號),此文件已被廢止。
[17]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54號),此文件已被廢止。
[18]劉鴻儒.中國企業海外上市回顧與展望[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8:16.
[19]包括但不限於: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特定對象適用事項部分的內容沒有實質性調整,故沒有進行對比分析。另外,表格中刪除線部分為刪除內容,下劃線部分為增加內容。
[21]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商務部於2018年12月25日共同發佈。
[22]具體請參見筆者的《中國證監會2017-2019年度股份有限公司境外首次公開募集股份及上市審批之實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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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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