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財務彙報局:專門監管上市公司審計師的機構,2019 年接獲55宗投訴、跟進48宗

香港財務彙報局:專門監管上市公司審計師的機構,2019 年接獲55宗投訴、跟進48宗

https://www.frc.org.hk/en-us/annual_report/2019/report.pdf


2020年3月24日,財務彙報局 The Financial Reporting Council (FRC)刊發2019年年報。


《財務彙報局(修訂)條例》於2019年10月1日生效,標誌着財務彙報局成為香港全面的獨立上市實體核數師監管機構的新里程的開始。財務彙報局 ,獲賦予直接行使下列權力:查察、調查及紀律處分上市實體核數師、認可上市實體海外核數師及監督香港會計師公會履行對上市實體核數師的註冊、制定專業道德、核數及核證準則和制定持續專業發展規定的職能。本局亦可對上市實體可能存在的不遵從會計規定事宜展開查訊。 


2019年運作

於彙報期(由201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內,我們接獲共55宗投訴,經評估後,當中有48宗是可跟進投訴。於可跟進投訴中,71%來自於公眾,29%由其他監管機構轉介予財務彙報局。儘管新制度的準備工作進行得如火如荼,但本局仍於九個月期間完成了12宗調查個案及3宗查訊個案,與2018年同期的數目相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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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運作數據

《財務彙報局(修訂)條例》於2019年10月1日生效,標誌着新核數師監管制度的開始。因此,財務彙報局於 2019年的主要運作數據以2019年9月30日為截止日期。本章節所示的2019年統計數據涵蓋了由2019年1 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的9個月期間。

香港財務彙報局:專門監管上市公司審計師的機構,2019 年接獲55宗投訴、跟進48宗

*包括分別於2018年、2017年、2016年及2015年接獲疑來自同一來源並針對同一間會計師行的50宗、101 宗、97宗及22宗投訴。


審閱投訴

本局謹慎審閱所接獲的每宗投訴,以決定是否結束案件或展開調查及/或查訊。截至2019年9月30日,本局共接獲48宗可跟進投訴。當中,1宗涉及審計或彙報不當行為,1宗涉及不遵從會計規定事宜,另外46宗同時涉及審計或彙報不當行為及不遵從會計規定事宜。

香港財務彙報局:專門監管上市公司審計師的機構,2019 年接獲55宗投訴、跟進48宗

* 三宗投訴涉及多於一位核數師


調查

本局於2019年處理在2018年已展開的43宗調查個案並展開11宗調查個案。本局總共完成12宗調查個案,並已將該等調查報告轉介香港會計師公會,以決定是否需要進行任何紀律處分或其他行動。2019年完成的調查個案結果的摘要載於本年報第54-59頁。彙報期內,香港會計師公會的紀律委員會就本局於較早年度完成及向其轉介的7宗調查個案採取紀律處分。該等個案涉及的執業會計師及執業單位被譴責及勒令支付罰款及費用。


在一宗個案中,審計項目合伙人被裁定在兩年內不會獲發執業證書。截至2019年9月30日,本局有42宗調查個案尚待完成。於2019年,本局繼續專註於積存較久的個案, 這些都是涉及多年審計及多名核數師的複雜個案。於 2019年9月30日,僅剩兩宗於2016之前產生的個案仍在調查,預期將於2020年上半年完成。仍在調查中的個案包括涉及存放於內地的審計工作底稿的個案。本局與國家財政部簽署備忘錄後,已開始與財政部溝通,以啟動機制獲取有關審計工作底稿。


已完成調查個案的主要問題及發現

我們的調查發現,在應用專業懷疑和判斷去質疑管理層對財務彙報處理、公允價值計量及資產減值方面,有需要關注的地方。我們的調查發現與下列範疇相關 :

香港財務彙報局:專門監管上市公司審計師的機構,2019 年接獲55宗投訴、跟進48宗


查訊

本局處理於上年末仍在查訊的3宗查訊個案,及於期內展開的1宗查訊個案。截至2019年9月30日,本局已完成3宗個案,有1宗個案仍在進行。每宗查訊個案由財務彙報檢討委員會及本局員工一同處理。完成一宗查訊個案所需要的時間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及複雜性而定。


個案摘要

由2019年1月至9月期間,本局完成了3宗查訊及12宗調查。以下是調查結果的摘要:


多類審計不當行為

我們收到有關一間上市實體財務報表的投訴,涉及多個財務報表領域潛在審計失當行為。經本局調查後,我們發現了以下審計失當行為:

  1. 就上市實體的可供出售投資而言,因應海外投資監管機構的某些決定,被投資方的原有收購條款及業務模式有所改變。調查顯示, 核數師沒有就上述變更的影響和可供出售投資的減值評估適當地作出規劃和執行審計。用作評估可供出售投資減值的未來現金流量主要基於管理層的估計和假設,而核數師並沒有質疑其合理性及獲取充分的左證證據。核數師也未能識別在相關財務報表中就有關投資的披露是不正確和不完整的。

  2. 隨上述可供出售投資的收購條款變更後,先前由獨立股東就原收購事項批准的若干可換股票據及轉換股份被用作向被投資方於未來 提供管理服務的代價。調查發現,核數師沒有就有關金融工具的使用變更執行程序,及評估在相關財務報表中就有關交易是否適當應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2號。

  3. 截至年末,該集團的凈資產遠低於公司的凈資產(主要由附屬公司的權益組成)及集團於年內出現虧損。調查發現,沒有證據證明核數師就上市實體對附屬公司的權益之減值評估執行了審計程序。

  4. 調查還顯示,核數師沒有注意到應收賬款的減值損失與上一財政年度確認的銷售額有關,並設計和執行審計程序以評估上一年度的收入確認是否遵從相關財務報告準則。 

在另一調查中,上市實體追溯重列多個財務報表項目。我們對上市實體兩份以前年度的財務報表進行調查,發現以下審計失當行為:

  • 上市實體將會向其股東分派在全資附屬公司的權益,而有關分派須待若干先決條件達成及獨立股東批准後方可進行。儘管在年末仍尚未達成條件及取得股東批准,上市實體在財務狀況表將相關資產及負債分類為持作分派的出售組別,並在損益表中呈列相關業務為已終止經營業務。調查發現,核數師依賴管理層的陳述,並沒有獲取左證、適當考慮及識別相關會計處理方法並不符合會計要求。

  • 分類為可供出售投資的若干上市權益投資的公允價值出現根據香港會計準則第39號的顯着下跌。上市實體確認公允價值下跌為年度其他全面收益。調查發現,核數師沒有適當考慮權益投資公允價值顯著下跌至低於其成本為減值的客觀證據,而累計虧損應自權益重新分類至損益。

  • 上市實體根據可換股票據所得款項而非整個可換股票據於發行日期的公允價值,扣除負債部分的公允價值,從而確認可換股票據的權益部分。上市實體亦沒有適當釐定貼現率,以得出可換股票據負債部分的公允價值。核數師沒有執行足夠審計程序以評價估值師的工作、評估所採納貼現率的適當性以及識別可換股票據的初始及後續計量並無遵從香港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呈報的規定。

調查亦發現,儘管核數師發現許多內部控制缺陷,且其他證據顯示金融資產可能出現減值,惟核數師仍沒有取得足夠適當的審計證據以支持上市實體對若干貸款及應收賬款以及應收融資租賃的減值評估。


減值評估

  1. 本局在有關收購年度商譽減值評估的調查中發現,就收購業務於初期發展階段的現金流量預測中所使用的某些關鍵假設和估計,核數師沒有充分質疑和評估其合理性,及沒有 根據適用的審計準則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於隨後一年,所收購業務的發展進一步推 遲。調查發現,核數師所執行的程序主要限於向管理層或技術員的查詢,且沒有(a)審慎 評估業務發展狀況;(b)質疑應用於估值的關 鍵估計及假設的可靠性,包括預期業務增長率及考慮其他市況;及(c)取得進一步證據佐 證管理層的陳述。

  2. 在另一宗個案中,年報清晰指出,由於長期不利的經濟及市場情況,上市實體已暫停其若干生產工廠及建設項目,導致集團出現毛損。調查顯示,核數師(a)沒有就生產工廠的減值評估適當評估重大錯報的風險;(b)在很大程度上依賴管理層的陳述,且未能審慎評估及質疑管理層所提供用於盈利預測的假設及估計,以得出相關資產在年末的可收回金額;(c)沒有評估核數師所聘用的專家就盈利預測採納的貼現率進行的工作。

  3. 當估值顯示明顯的不同估計時,核數師應了解產生差異的原因,並評估關鍵假設及估計以及所選方法的適當性。在進行有關若干無形資產以及勘探及評估資產的減值評估審計調查時,我們發現,核數師同意管理層的估計,惟沒有審慎評估在釐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時採用較高估值的合理性。倘上市實體採納較低的估值,則會確認重大減值虧損。調查進一步顯示,核數師沒有在多個關鍵假設上對管理層及估值師提出質疑,包括估值所使用的產量及銷量、未來價格及貼現率的估計。

  4. 在另一宗個案中,儘管核數師評估若干生物資產、土地租賃付款及能源生產技術的審計為「高風險」,調查發現,核數師沒有設計及執行審計程序以應對所評估的風險。就釐定該等資產的公允價值或可收回金額而言,調查進一步顯示核數師沒有就所應用關鍵假設及貼現率以及估值所依據的數據充分進行相 關程序。核數師亦沒有就生物資產所有權取得可靠證據。


企業合併

  1. 在另一項調查中,我們注意到上市實體完成了一項與酒店業務有關的「非常重大的收購」。在收購前和後,酒店的經營權授予一家 酒店管理公司,負責營運、管理和維護酒店並從中獲得所有收入。上市實體則每月從管理公司收取收入,當中大部分為固定費用, 及可變金額的特許權利費。根據香港會計準則第16號物業、廠房及設備,該酒店屬於業主管理酒店。

    調查發現,核數師沒有(a)妥善 計劃和評估與收購的會計處理方法有關的重大錯報風險;(b)就收購可識別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及確認收購之議價購買收益進行或充分進行相關程序。核數師也沒有適當考慮授權安排的實質內容,並評估相關財務報表中所收購酒店的會計處理方法是否合適。

  2. 在另一項涉及「非常重大收購事項」的調查中,上市實體收購有關電信及信息科技的產 品發展業務。在年度財務報表中,已確認大量無形資產且釐定大部分該等無形資產有無限可使用年期。調查發現,核數師沒有就收購所獲得的無形資產於收購日公允價值之計量進行或充分進行審計程序。具體而言,在評估外部估值時,儘管該業務處於起步階段,且面臨各種不確定性及風險,惟核數師並無考慮估值方法、評估及質疑管理層所提供用於盈利預測的假設及估計的合理性。核數師亦沒有適當考慮無形資產可使用年期的合理性,及評估年末用於減值評估的無形資 產可收回金額。調查亦顯示,核數師沒有根據適用的會計準則適當評估收購事項中或然代價的分類及計量。

 

金融工具

  1. 上市實體將認購人所授予在一年內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期權,確認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並根據外部估值計量期權。我們的調查發現,核數師依靠管理層專家所提供的估值作為其審計證據的一部分。然而,核數師沒有(a)了解作這認購安排的理據以及認購人與上市實體之間的關係;(b)充分評估外部估值師就計量期權的公允價值所用的假設之工作,包括信用風險及認購人的其他違約風險及股價的未來波動性;(c) 識別與期權相關的金融風險和公允價值計量 的披露存在遺漏,而有關披露對相關財務報表存在重大影響。

  2. 在與上述類似的另一宗個案中,上市實體的主要股東授予發行可換股債券的期權。調查發現,核數師沒有(a)適當評估重大錯報的風險,包括該安排的理由;(b)取得及評估有關期權在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計量的證據;(c)充分評估年末應用於期權估值的假設;及 (d)識別於財務報表中就期權所須的披露存在遺漏。

  3. 香港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列報要求金融工具的發行人在初始確認時,按照合約安 排的實質及其定義,將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分類為金融負債、金融資產或權益工具。本局就上市實體的兩份財務報表進行了調查。該上市實體發行的可換股票據存在強制換股條款,但於發生某些在上市實體和可換投票據持有人的控制範圍外的事件時,並不適用,上市實體在該情況下需贖回有關票據。

我們的調查發現:(a)於可換股票據發行當年,核數師沒有批判性地考慮可換股票據的所有相關條款, 並運用適當的專業判斷以評估管理層對可換股票據的會計處理方法;(b)繼任核數師未有就可換股票據 的期初結餘進行有關程序,包括審閱及考慮上一年度的財務報表、可換股票據的條款及香港會計準則第32號的有關條文,以評估可換股票據的會計處理方法之適當性。上市實體隨後在可換股票據到期年度,經追溯重述法糾正以前年度財務報表之不遵從會計規定事宜。


項目質量控制複核

在上述每項調查中,我們發現項目質量控制複核持續出現不足之處。具體而言,沒有證據顯示項目質量控制複核人員已考慮關鍵問題,以及項目質量控制複核人員如何就項目團隊在審計中所作出的重大判斷的合理性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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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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