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香港上市公司離岸信託架構搭建的問題分析

來源 | 通商律師事務所

作者 | 劉堃

通商:香港上市公司離岸信託架構搭建的問題分析

離岸信託由於其地處離岸的天然靈活性優勢、稅收方面的籌劃功能、可高效的進行家族傳承安排以及個人債務風險隔離等效果,被境內外高凈值家族廣泛採用,作為家族傳承及資產管理的核心工具之一。


而隨着境內企業赴港上市熱潮不退,越來越多的境內企業家考慮在上市架構中加入離岸信託,以實現公司股東家族傳承、稅務安排、債務風險隔離等目的。為此,本文從公司控制權認定、信託披露等方面對離岸信託在香港上市中的具體應用問題進行分析。


香港上市架構中離岸信託的現狀


離岸信託被廣泛應用於香港上市架構,截至2018年年底,香港216家上市家族公司中約30%的公司以離岸信託的形式控股,其中包括李兆基家族的恆基地產、李嘉誠家族的長江和記、郭得勝家族的新鴻基地產等。


僅2018年,就有小米集團、美團點評、融創中國、周黑鴨、龍湖地產、達利食品等20餘家公司的控股股東選擇將上市公司股權置入離岸信託。


離岸信託控制權認定


控制權連續性問題向來是聯交所重點關注問題之一,根據聯交所《上市規則》第8.05條的規定,擬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擁有權和控制權應維持不變。


出於信息披露、稅務風險等考慮,公司常常會選擇在上市前完成信託架構的搭建,搭建過程中可以通過信託角色安排、持股公司董事安排等保證公司控制權的連續性。


1. 信託角色安排


針對角色安排,除了在滿足聯交所上市規則下的控制權安排外,需要提請相關人士注意,過大的控制力會使得信託可能被認定為「虛假信託」,資產授予人(一般即為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信託實際控制力越大,信託天然的資產隔離性、稅務籌劃功能等則越弱。若信託被刺破,則無論是稅務成本、婚內財產的認定、債務人追索的個人資產認定都會以「信託未設立」的前提進行。


在完成相關上市安排後,建議企業家們對自有的信託進行完整的檢視,防止出現雖滿足上市控制安排,但導致信託趨於「虛假」的情形發生。


2. 持股公司董事安排


信託律師一般會結合企業家的控制權安排以及設立地法域對信託有效性的要求,進行信託公司及企業家的董事職位擔任安排,在滿足聯交所上市要求的同時,保障信託有效性。


3. 架構搭建目的


控股股東應出於合理目的搭建信託架構,根據聯交所指引信所載案例,控股股東可以以家族傳承安排事宜為由搭建信託架構。


信託信息的披露


對於上市公司架構中離岸信託的披露,聯交所並未進行明確規定。而在實踐中,信託信息披露的口徑和表述方式較為靈活,在滿足聯交所慣常的披露原則下,公司可以根據實際需求與保薦機構和公司律師進行溝通協商。上市前後信託信息的披露口徑和方式有所區別:


1. 上市前搭建信託架構


上市前已搭建信託架構的公司,應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信託的基本信息並對控股股東與信託的控制權關係進行說明。


1) 信託的基本信息


出於保密性的考慮,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信託信息比較簡略,通常應在股權架構附註段披露信託的設立人和受益人(通常以「控股股東及其家族成員」進行概括),而信託的名稱、設立地、受託人、保護人等均存在未進行披露的情況。


2) 控制權關係


出於認定公司控股股東的需要,公司應對控股股東和離岸信託之間的控制權關係進行說明。控制權的說明可繁可簡,既可以在公司重組字段詳細介紹控股股東在信託及各持股公司的權力情況,也可以僅作結論性表述。


2. 上市後搭建信託架構


上市後搭建信託架構的公司,應分別對股東權益變動情況和信託情況進行說明或披露。


1) 股東權益變動情況


由於信託搭建需要將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至信託項下的持股公司,導致上市公司股東權益發生形式上的變動,因此相關股東應填報披露權益通知送交聯交所,並且可能涉及豁免要約收購。


2) 信託情況


上市公司搭建信託架構應與聯交所進行溝通,並視情況向聯交所提供信託相關資料。架構搭建完成後,公司應在年度報中的董事會報告部分就信託的基本情況向公眾披露,通常應包括信託設立人和受益人情況,但具體披露口徑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確定。


原文發表於《亞洲法律雜誌》中國版 ALB China 2019年九月刊

                                                                             

作者簡介:

通商:香港上市公司離岸信託架構搭建的問題分析


劉堃 合伙人

上海辦公室

liukun@tongshang.com

主要業務領域:

家族傳承、資本市場、

私募融資和稅務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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