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第二上市,海外上市公司的新選擇

來源 | 金杜律師事務所

香港第二上市,海外上市公司的新選擇

2019年11月26日,在十位數字經濟體客戶及生態夥伴敲鑼見證下,阿里巴巴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主板掛牌上市,成為首個同時在美股和港股兩地上市的中國互聯網公司。

在此之前,聯交所經歷了為期四年的探索與嘗試,於2018年正式修訂其上市規則,向新經濟敞開了懷抱。對於遠赴海外上市的內地企業而言,隨着美股市場的政策不穩定性加劇,香港第二上市無疑提供了新的機遇與選擇,而近期阿里巴巴在香港的第二上市更為存在特別投票權架構的美股上市公司提供了新的參考。


一、香港第二上市的含義及特點


2018年4月30日,經聯交所修訂後的《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正式生效,為三類公司在聯交所上市提供了路徑,其中便包括了擁有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公司和擬作第二上市的公司。

已在海外上市的公司欲同時實現在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上市的,存在兩種選擇,分別為:①在香港主要上市,即雙重主要上市,或②僅在香港作第二上市。若發行人在香港作雙重主要上市的,其須遵守的規則與在香港首次公開發行股份無異;若僅在香港作第二上市的,聯交所預期公司證券將主要在海外交易所交易並受主要上市地監管機關監管,故對尋求第二上市的發行人,聯交所會採取相對寬鬆的審核標準。目前已在香港進行二次上市的企業中,百濟神州(香港股票代碼:06160)選擇了在香港進行二次主要上市,而阿里巴巴(香港股票代碼:09988)則選擇以第二上市的方式重回聯交所。

由於聯交所《上市規則》的修訂,選擇在香港第二上市的可操作性強且難度較低,在準備財務報表和招股書披露方面更加簡便,且聯交所對第二上市的發行人有多項豁免和優待政策。可以預見,未來將會有越來越多的中概股回港上市。


二、《上市規則》關於第二上市的相關規定


修訂後的《上市規則》中關於第二上市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19C章,該章列示了在聯交所申請第二上市的合資格發行人的附加條件、修訂或例外情況,覆蓋主體包括獲豁免的大中華髮行人、不獲豁免的大中華髮行人和非大中華髮行人等。根據該規定,業務以大中華為重心的合資格發行人為大中華髮行人,故以紅籌架構在境外上市但主要業務在境內的企業一般應屬於大中華髮行人。

2017年12月15日或之前已在合資格交易所作主要上市的發行人,其業務重心又在大中華地區的,屬於獲豁免的大中華髮行人,除享受針對一般第二上市的豁免外,其還可享受《上市規則》規定的額外的豁免,比如,發行人可保留既有的VIE架構和不同投票權架構作第二上市,可豁免遵守《上市規則》關於組織章程的相關要求,等等。香港第二上市相關規則請見文尾附件。


三、香港第二上市時可豁免遵守的相關規定


在香港申請第二上市的發行人,可享有多項自動或有條件的對其遵守《上市規則》中部分規定的豁免,包括發行人內部組織機構、公司治理、上市方式、股份買賣及限制轉讓、關連交易、年報披露、審計師及合規顧問聘任相關要求、股份期權計劃、環境及社會事宜以及董事遵守《上市發行人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股份回購遵守《公司股份回購守則》等多個方面。

由於不同發行人在主要上市地的信息披露情況、業務屬性、實際需求及在香港第二上市成功與否的影響因素不同,發行人向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香港證監會」)及/或聯交所申請豁免的內容將差異較大,發行人需在保薦人及境內外中介機構的協助下進行合理籌劃。


四、第二上市中的中國內地法律關注要點


針對第二上市的公司,在開展盡職調查的過程中,中國律師可以依據發行人在主要上市地披露的公開信息梳理境內主體的基本情況,並在公開信息的基礎上劃定盡職調查範圍,向境內主體提出更為精準的盡調資料需求。此外,由於發行人將申請第二上市時部分信息披露要求的豁免,中國法律盡職調查的範圍和關注點也應隨着香港證監會及聯交所批准豁免的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在第二上市項目中,中國律師仍應重點關注發行人境內主體的設立及歷史沿革、合約安排、業務資質、主要資產、重大合同、債權債務和擔保、勞動人事、稅務、法律及行政程序等方面的合規情況,但在法律意見書出具的形式及涵蓋範圍等方面,第二上市與香港主要上市仍存在較大差別。


* 任何提及「香港」、 「澳門」、「台灣」的表述應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任何提及「港澳台居民」指的是在內地(大陸)就業、居住和就讀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台灣地區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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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香港第二上市規則簡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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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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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志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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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金融資本部

jiangzhihui@cn.kwm.com




姜志會律師的執業領域是金融、證券、企業境內外重組及上市、私募基金投資等業務,姜律師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曾為多家大中型企業和金融機構在境內外上市及再融資方面提供法律服務,並在投資、併購領域經辦過多個具有市場影響力的項目,包括阿里巴巴美國上市、香港二次上市及螞蟻金服多輪融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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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啟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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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公司證券部

kanne.leung@hk.kwm.com




梁律師主要致力於辦理與香港和中國內地相關的首次公開發行、企業、證券和併購交易業務。梁律師曾向多家投資銀行和公司提供香港首次公開發行方面的諮詢,包括國有企業、紅籌公司及股票資本市場相關交易;也曾向上市公司提供與香港上市規則和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的合規事宜方面的諮詢;以及跨境併購交易和常規公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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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雲

律師

金融資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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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帝清

律師助理

金融資本部

感謝實習生庄莉昕律師對本文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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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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