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香港第二上市的含義及特點
二、《上市規則》關於第二上市的相關規定
三、香港第二上市時可豁免遵守的相關規定
四、第二上市中的中國內地法律關注要點
針對第二上市的公司,在開展盡職調查的過程中,中國律師可以依據發行人在主要上市地披露的公開信息梳理境內主體的基本情況,並在公開信息的基礎上劃定盡職調查範圍,向境內主體提出更為精準的盡調資料需求。此外,由於發行人將申請第二上市時部分信息披露要求的豁免,中國法律盡職調查的範圍和關注點也應隨着香港證監會及聯交所批准豁免的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在第二上市項目中,中國律師仍應重點關注發行人境內主體的設立及歷史沿革、合約安排、業務資質、主要資產、重大合同、債權債務和擔保、勞動人事、稅務、法律及行政程序等方面的合規情況,但在法律意見書出具的形式及涵蓋範圍等方面,第二上市與香港主要上市仍存在較大差別。
* 任何提及「香港」、 「澳門」、「台灣」的表述應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任何提及「港澳台居民」指的是在內地(大陸)就業、居住和就讀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台灣地區居民。
附:香港第二上市規則簡析








本文作者

姜志會

合伙人
金融資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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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志會律師的執業領域是金融、證券、企業境內外重組及上市、私募基金投資等業務,姜律師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曾為多家大中型企業和金融機構在境內外上市及再融資方面提供法律服務,並在投資、併購領域經辦過多個具有市場影響力的項目,包括阿里巴巴美國上市、香港二次上市及螞蟻金服多輪融資等。

梁啟康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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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ne.leung@hk.kwm.com
梁律師主要致力於辦理與香港和中國內地相關的首次公開發行、企業、證券和併購交易業務。梁律師曾向多家投資銀行和公司提供香港首次公開發行方面的諮詢,包括國有企業、紅籌公司及股票資本市場相關交易;也曾向上市公司提供與香港上市規則和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的合規事宜方面的諮詢;以及跨境併購交易和常規公司事務。

孔祥雲
律師
金融資本部

王帝清
律師助理
金融資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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