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香港某公司「受益所有人」身份,補繳稅款153萬元

來源 | 中國稅務

作者 | 於寧、姜曉冰、劉振華

整理 | 明稅

否定香港某公司「受益所有人」身份,補繳稅款153萬元

案例概述

HN公司是由內地一家公司和中國香港BY公司投資成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投資比例分別為內地公司55%和香港公司45%,主要從事風力發電場的開發經營、生產銷售電力、提供電力項目諮詢和其他相關服務。BY公司是香港一家投資控股公司,主要業務為持有HN公司股份。註冊地在百慕大的WL公司為BY公司的實際控制公司,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要業務為研發、生產及交易電子電池產品,證券交易、貸款融資和資產投資。

2018年5月,HN公司董事會決議分配股息6800萬元,投資方BY公司取得股息3060萬元。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稅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十條規定,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資本的公司,所徵稅款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5%。

BY公司認為其擁有HN公司45%的股權,WL公司實質控制BY公司且為香港上市公司、香港稅收居民,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因此申報享受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稅收安排5%優惠稅率,繳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153萬元。

國家稅務總局濰坊市稅務局在後續管理過程中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提出異議。


案例分析及處理情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第七條規定,BY公司提供了《BY公司非居民納稅人稅收居民身份信息報告表》《BY公司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情況報告表》、HN公司股息分配董事會決議、BY公司香港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進行了備案,經初步審核報送資料齊全,所填報告表填寫完整,邏輯關係準確。

在後續管理過程中,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審核材料時發現,根據現有材料無法判斷WL公司和BY公司同為香港稅收居民,以及WL公司是否100%控制BY公司,懷疑BY公司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要求BY公司提供BY公司及相關控股企業簡介、架構圖、BY公司2016年度財務報表、WL公司香港稅收居民身份證明、WL公司香港交易所上市公司證明、WL公司2014~2016年度財務報告等資料,進行進一步審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號)相關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對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進行了分析判定。

第一,BY公司身份不是上市公司。從企業提供的相關資料及股權架構圖分析,申請人雖是香港稅收居民但不是上市公司,因此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號第四條及其解讀中關於「安全港」的規則,不能直接認定為「受益所有人」。

第二,BY公司實際管理活動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BY公司為一家香港投資控股公司,其主要業務為持有HN公司股份,僅有員工2名,且未開展過投資研究、行業分析、市場調查等工作。因此,BY公司註冊性質為投資控股公司,但實際並沒有履行相關功能和承擔風險的能力,無法從事實質性的投資控股管理活動,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號第二條關於「受益所有人」條件的認定。

第三,WL公司並未100%間接控制BY公司。WL公司從事實質性經營活動,初步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根據公司財務報告及股權架構顯示,WL公司雖構成實質控制BY公司,但僅持有BY公司95%的股權。

第四,申請人無法證明與間接持有人同為香港稅收居民。主管稅務機關對申請人稅收居民身份資料審核時發現,申請人BY公司是在香港註冊的投資控股公司且已取得香港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但是間接持有人WL公司無法提供香港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因此,間接持有人WL公司雖然從事實質性生產經營活動,具備「受益所有人」條件,但因其間接持有申請人股權比例未達到100%且未取得香港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不能以此認定申請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綜上所述,申請人BY公司應按照10%的稅率徵收非居民企業所得稅,不予享受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稅收安排5%的優惠稅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號第九條規定,濰坊市稅務局將否定申請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情況上報山東省稅務局並獲得同意。主管稅務機關將處理結果及有關政策規定向申請人進行了詳細解釋,得到企業認可並補繳入庫稅款153萬元。


啟示

為加強稅收協定執行,進一步完善「受益所有人」規則,國家稅務總局出台《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號),目的是進一步明確「受益所有人」的條件和判定標準,既要保證符合條件的企業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又要防範協定濫用。因此,主管稅務機關在後續管理過程中對於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尤其是在否定「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情況下,一定要按照科學嚴謹的原則,正確執行稅收協定,切實維護國家權益和納稅人利益。

一是注重信息的收集和研判。主管稅務機關在後續管理過程中,發現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不足以證明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時,要收集有關信息,要對實質性經營活動、「受益所有人」身份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二是注重「受益所有人」判定的順序和關鍵點。在實際工作中,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時可以按照「安全港」規則、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綜合分析、擴大「受益所有人」範圍條件的順序來進行操作。

三是注重加強與企業的溝通、交流。主管稅務機關要主動做好稅收協定的政策宣傳和納稅輔導工作,向納稅人解釋有關協定條款和政策依據,做到「有理有據」,努力得到納稅人的認可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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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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