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漢坤香港聯營律師行 黃易奕
作者:漢坤香港聯營律師行 葉宇嶸丨黃易奕
2017年9月22日,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刊發了兩份諮詢文件,分別是《上市發行人集資活動諮詢文件》(「集資諮詢」)與《除牌及<上市規則>其他修訂諮詢文件》(「除牌諮詢」)。就集資諮詢而言, 聯交所希望通過改革現有制度,以防止大規模和大幅價格折讓集資活動的潛在濫用問題。就除牌諮詢而言,聯交所的目標是進一步改善現行規則下的除牌程序,以解決上市公司的證券長時間停止買賣的問題。兩份文件的諮詢期將於2017年11月24日結束。下文為兩份諮詢文件的要點介紹。
本文中《上市規則》包括聯交所的主板《上市規則》(「《主板規則》」)及創業板《上市規則》(「《創業板規則》」)。
背景
就集資諮詢而言,聯交所對《上市規則》的建議修訂主要基於以下原因:
(1) 大幅折價的優先認購要約或被濫用
少數上市公司通過供股和公開招股進行大規模集資活動時,以較市價大幅折讓的價格進行。這一類具高度攤薄效應的優先認購要約活動損害了公眾股東的權益。
(2) 供股、公開招股及一般性授權存在制度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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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銷安排或被濫用且不符合公眾股東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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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制度缺乏對未被認購的股份所作出的額外申請或補償安排;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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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一般性授權配售權證及可換股證券存在攤薄效應。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聯交所的具體修改建議如下:
(1) 具高度攤薄效應的集資活動
禁止所有(個別計算或12個月(滾動計算)期內合計)會令累計價值大幅攤薄(會造成價值攤薄效應達25%或以上的交易)的供股、公開招股及特定授權配售,特殊情況(例如上市公司出現財政困難)除外。
(2) 供股及公開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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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使用現有一般性授權發行新股外,所有公開招股必須取得少數股東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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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供股及公開招股必須作出包銷安排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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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股及公開招股的包銷商(如有)必須為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人士,並須獨立於上市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但在上市公司提供未被認購股份的補償安排及符合《上市規則》有關關連交易的規定的前提下,控股股東也可擔任包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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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現時適用於關連人士擔任供股或公開招股包銷商的關連交易豁免;
- 上市公司必須採用額外申請安排或補償安排以處理在供股或公開招股中未被認購的股份(現時上市公司可選擇是否採用這些安排);以及
- 如控股股東及其聯繫人作出額外申請,且該申請加上其按股權比例所應得證券大於發行規模,上市公司毋須理會超出發行規模的額外申請。
(3) 使用一般性授權配售權證或可換股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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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一般性授權配售權證;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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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一般性授權配售可換股證券時,其初步換股價不得低於配售時股份市價。
(4) 披露集資所得款項用途
上市公司須加強在中期報告及年報內有關股本集資所得款項用途的披露。
(5) 股份分拆及紅股發行
禁止導致經調整後股價低於1港元或0.5港元的股份分拆或紅股發行行動。為免生疑問,上述建議僅針對股份分拆及紅股發行,聯交所無意訂立任何最低股價要求作為持續上市規定。
背景
截止至2017年6月30日,證券已停牌三個月或以上的上市公司有56家,其中40家公司已停牌超過一年。雖然停牌可讓上市公司有機會補救引致停牌的問題,令股份可望恢復買賣,但長時間停牌亦會阻礙市場正常運作。就除牌政策而言,自2015年上市委員會檢討後,聯交所也積極採取更果斷的除牌政策,以維持香港市場聲譽。
然而,目前的《主板規則》和《創業板規則》未對除牌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且除牌過程耗時較長,通常超過18個月。此外,現有的復牌流程也不夠簡潔,延緩了證券復牌的進度。
具體修改建議
(1) 《主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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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一項除牌準則,令聯交所可在上市公司持續停牌滿一段時間(建議為12、18或24個月)後將其除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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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一套新的除牌程序,在這個新的程序下,聯交所可以刊發除牌通知並給予上市公司一段指定的時間補救相關事宜以避免除牌,或者在適當情況下實時將上市公司除牌;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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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第17項應用指引,因為該指引所規定的三階段除牌程序將被新除牌程序所取代。
(2) 《創業板規則》
新增除牌準則,令聯交所可在上市公司持續停牌滿一段時間(建議為6或12個月)後將其除牌。
(3) 修訂若干停牌規定,希望將停牌時間盡量縮減至最短。
(4) 在上述建議生效日期前已停牌的主板或創業板上市公司將實施過渡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