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漢坤律師事務所 新經濟上市綜合服務組
2018年4月24日,香港聯交所刊發《新興及創新產業公司上市制度的諮詢總結》(「《諮詢總結》」),就市場人士針對2018年2月發佈的《諮詢文件》所提出的各種意見和建議進行全方位的回應。香港聯交所同時正式發佈了《主板上市規則》第119次修訂(「《新主板上市規則》」)。《新主板上市規則》新增三個章節並於2018年4月30日生效,並且同日起接受公司按新制度申請上市。聯交所同時就新增三個章節所對應的三項新政項下有關公司的上市適合性問題發佈三份指引信,指引信也已於4月30日生效。
本文重點就本次《諮詢總結》、《新主板上市規則》和指引信中與「不同投票權架構」和「合資格發行人第二上市」相關的內容進行梳理,尤其是相較於2月份《諮詢文件》而言,正式落地的規則有哪些值得市場人士關注的新變化和新亮點。

一
我們之前總結分析了按照新規則申報港股上市的新經濟公司必須滿足一系列的要求。香港聯交所在是否適合上市的指引信GL93-18明確了以不同投票權架構在香港上市,在滿足其他上市規定外還需要滿足的要求:
對設立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的基本上市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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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必須是創新產業公司 |
應具備多於一項的下述特點: (a) 公司的核心業務應用了(1)新科技;(2)創新理念;及╱或(3)新業務模式,該公司成功營運有別於現有行業競爭者; (b) 研究及開發為公司貢獻大部分的未來預期價值,也是公司的主要活動及佔大部分費用開支; (c) 公司成功營運基於其獨有業務特點或知識產權;及╱或 (d) 相對於有形資產總值,公司的市值╱無形資產總值極高。 |
公司業務成功 |
可利用業務活動、用戶、客戶、單位銷售、收益、盈利及╱或市場價值(如適用)等營運數據客觀計量,以證明有高增長業務的紀錄,及預期可持續其高增長業績。 |
不同投票權持有人的貢獻 |
每名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技能、知識及╱或戰略方針對推動公司業務增長有重大貢獻。 |
不同投票權持有人的角色 |
(a) 必須為個人,並均積极參与業務營運的行政事務,為業務持續增長作出重大貢獻;及 (b) 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在發行人上市時必須是其董事。 |
香港聯交所強調對「創新」的要求將視乎申請人所屬行業及市場的狀況,且會隨着科技、市場及行業發展而有變。相關聯交所將審視每個申請的具體事實及情況,裁定申請人是否已經滿足創新公司的要求。

二
我們之前總結分析了有別於美國證券市場所提供的不同投票權架構,香港聯交所對不同投票權架構的一系列要求。香港聯交所根據各方的反饋在《新主板上市規則》中在以下方面做了修訂:
對具有不同投票權股份和持有不同投票權股份受益人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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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時的最高持股限制 |
剔除擁有申請人首次上市時已發行股本總額50%或以上的最高持股限制 |
「資深投資者」及「相當數額的投資」涵意 |
在審核新經濟公司上市申請而積累更多經驗後,會就該等事宜刊發進一步指引,但不計劃在聯交所網站上提供所謂的受認可的資深投資者「白名單」 |
是否可使用「一股一票」強制規定條文刪除或修訂不同投票權架構? |
► 更改發行人組織章程文件以刪除或更改某類別股份所附帶的不同投票權,將須取得該類別股份相關大比數持有人的批准; ► 發行人上市前亦可在其組織章程文件內加入條文防止組織章程文件未經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同意而被改動,以提供額外保障。 |
是否可透過有限責任合夥、信託、私人公司或其他工具持有不同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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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不會導致受益人迴避轉讓限制,不同投票權可通過有限責任合夥、信託、私人公司或其他工具持有。 ► 香港聯交所接受以下安排,不會導致受益人股份所附帶的不同投票權失效: (a) 通過有限責任合夥持有:合夥條款須明確訂明股份所附帶的投票權由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全權控制; (b) 通過信託持有:(i) 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必須實質保留對信託及直接持股公司的若干管控,如相關稅務司法權區不允許,則必須保留於不同投票權股份的實益擁有權;及(ii) 信託目的必須為了遺產規劃及╱或稅務規劃;及 (c) 通過私人公司或其他工具持有: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在所有相關時候均須全資擁有及管控該工具。 |
披露不同投票權在何種情況下終止 |
須在上市文件以及在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不同投票權於何種情況下會終止 |
企業管治委員會的審查及監控 |
企業管治委員會就發行人、發行人附屬公司及╱或發行人股東(視為一組)與不同投票權受益人之間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事宜進行審查並向發行人董事會提出建議 |

三
就對合資格發行人第二上市的要求,香港聯交所根據各方的反饋,在是否適合上市的指引信GL94-18及《諮詢總結》中明確了香港要求:
對合資格發行人第二上市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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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保密方式提交申請版本 |
根據《新主板上市規則》第十九C章申請第二上市的申請人可根據該應用指引採用保密方式提交申請版本。 |
獲豁免的大中華髮行人的定義 |
獲豁免的大中華髮行人的定義不包括2017年12月15日前已於合資格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但尚未上市的公司。 |

四
自香港聯交所於2005年發佈HKEX-LD43-3至今的13年間,有不少採取了合約安排(VIE架構)的科技類公司在香港上市。香港聯交所在上周發佈了是否適合上市的指引信GL93-18及GL94-18,就不同投票權架構及合資格發行人第二上市涉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外國投資法草案》」)及合約安排問題進一步作出闡釋。為方便大家參考,我們將其中的要點概括總結如下:
《外國投資法草案》的幾個關鍵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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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投資法(草案)》仍處於「草案」階段 |
2015年1月19日,商務部公布《外國投資法草案》並向公眾徵求意見。截至目前,《外國投資法草案》尚未完成法律案審議工作;換言之,目前仍處於「草案」階段,具體落地成為法律的時點仍有待觀察。 |
《外國投資法(草案)》核心監管要點 |
《外國投資法草案》引入了穿透式的「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以多項因素界定「外資」,將可能對包括合約安排在內的投資架構帶來更嚴格的合規性影響和遵從壓力。 |
GL93-18就不同投票權架構發行人的遵從提醒 |
如《外國投資法草案》正式生效,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的發行人(不同投票權的持有人是中國公民)或可使用不同投票權去證明其中國公民的控制人身份而開展的外資受限業務符合《外國投資法草案》的要求。 但聯交所認為不同投票權及外資限制屬於不同的獨立事宜。聯交所還提醒,不同投票權在第八A章所規定保障措施下不會永久存在(例如只是持有人個人所有,不能轉授,或受日落條款約束)的風險對《外國投資法草案》遵從可能帶來不利影響。 |
GL94-18對有合約安排獲豁免的大中華髮行人的披露要求 |
獲豁免的大中華髮行人,將可按其既有的合約安排作第二上市(非大中華髮行人亦能夠按既有的合約安排(如有)作第二上市),並只要符合下列規定,不須證明其能夠符合《外國投資法草案》的規定: (a) 提供中國法律意見,說明其合約安排符合中國法律、規則及法規;及 (b) 遵守上市決策HKEX-LD43-3所載的披露規定。 但聯交所亦提醒,不同投票權不會無限期地存在(持有人個人所有,不能轉授,或受日落條款約束)的風險對《外國投資法草案》遵從可能帶來不利影響。 |
此外,聯交所在上周公開的HKEX-LD43-3及HKEX-GL77-14的修訂和更新稿中,對上市發行人業務使用合約安排的指引及《外國投資法草案》等問題有更詳盡的闡釋,我們近期將就前述修訂和更新稿帶來的影響進一步展開分析和討論,並儘快與您分享。

為全方位助力中國新經濟公司在香港資本市場取得理想成績,漢坤組織了京滬深港四地辦公室的資本市場、金融、合規、勞動、稅務、知識產權和爭議解決等專業領域的中國內地和香港法律專家,共同組建了一個跨行業、跨地區、跨專業、跨法域的綜合服務組,以期與中國新經濟客戶攜手並進、共築佳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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