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之大,每天都可以發生無數的新聞,其中一些會成為公眾、媒體關注和追逐的熱點,並發酵、演變為大事件,派生出其他問題尤其是複雜的法律問題。假如發生新聞熱點事件的上市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本文為表述方便,將大股東和/或實際控制人均簡稱為實際控制人)不是境外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而是境內A股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話,相關當事人可能面臨一些需要認真對待的法律問題和其他問題。
本文試圖從境內A股上市公司監管、資本市場秩序、企業危機公關和實際控制人個人聲譽維護的角度,對境內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因個人行為成為新聞熱點後,相關各方所可能面臨的一系列問題做一個初步探討。
上市公司區別於其他一般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特點是其股票的高流動性(能夠快速交易變現),且因為其流動性獲得較高股權溢價,成為股民投資的重點對象。也正因為其具有較高的流動性,股票持有者隨時可以根據其自身判斷、真實的或虛假的、或者既未證實也未證偽的外界信息、傳聞作出買賣股票的動作,由此可能產生股價的劇烈波動,並進而影響股民收益的盈虧。基於這一點,證券監管機關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制定了較為嚴格的信息披露規則,以保護公平交易的正常秩序,同時也避免股民利益不當受損或者不當獲益。
例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以上交所為例,《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關注公共媒體(包括主要網站)關於本公司的報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核實相關情況,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回複本所就上述事項提出的問詢,並按照本規則規定和本所要求及時就相關情況作出公告,不得以相關事項存在不確定性或需要保密為由不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
第11.5.5條規定,公共傳媒傳播的消息(以下簡稱「傳聞」)可能或者已經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向本所提供傳聞傳播的證據,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確認是否存在影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的重大事項的回函,並發佈澄清公告。第11.5.6條規定,上市公司關於傳聞的澄清公告應當包括(一)傳聞內容及其來源;(二)傳聞所涉事項的真實情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11.12.5條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下列使公司面臨重大風險的情形之一時,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採取強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處罰;
(十二)本所或者公司認定的其他重大風險情況。
這些規定有的要求上市公司主動披露,有的要求及時回復交易所的問詢函、關注函,按交易所要求及時公告。雖然有些規定的字面意義上並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但根據上交所上市規則的釋義,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無疑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毫無疑問也屬於證券交易所等監管機關的監管對象。
在目前監管機關 「依法、全面、從嚴」的監管政策下,一些出現上述情況的上市公司及時進行了信息披露和持續信息披露。
例如登海種業(002041):
晨鑫科技(002447):
總之,如果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現涉嫌違法犯罪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的情形,應該主動、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否則,非常有可能被監管機關採取上述監管措施,並且還可能給予懲戒。
作為上市公司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自然人往往廣受關注,特別是作為創始人的明星企業家,不僅其暴漲的身價屢屢出現在各種財富榜單,其創業故事、管理經驗、高管紛爭,乃至婚姻家庭、健康狀況、日常生活等內容都會成為大眾好奇、關注、談論、傳播、炒作的對象,可以說作為對上市公司有着巨大控制力和影響力的企業家,他們的一舉一動對公司的經營情況、股票價格和市值將產生巨大影響。相當數量的用戶和消費者就是衝著這些明星企業家個人來的,對人格魅力的高度認同,使得「粉絲」經濟和「鐵粉」成為可能,企業家的個人形象和人格魅力在某種程度上與其名下上市公司的股票價格具有相關性,已具有可變現的市場價值。近年來的「小米」、「鎚子」等都是代表。換句話說,一旦明星企業家的表現(包括通過上市公司表現出的市場行為、管理行為和本人的個人行為)不符合粉絲們的預期,或者遭致粉絲的鄙視、蔑視,非常可能導致消費行為的巨大變化,有的可能不再成為其消費者,部分人員可能出現極端行為,如謾罵、攻擊、詆毀等。
因此,上市公司一旦出現負面信息,尤其是與實際控制人有關的負面信息,無論是法律層面的還是道德層面的,都有可能對上市公司的企業形象、品牌價值、股票價格構成重大影響,儘管這種影響可能並不直接、也可能不會立即體現。
從企業發展史、市場競爭策略等方面看,卻有可能構成某種意義上的拐點。所以,有的上市公司能夠及時、快速、認真並高質量處理;有的可能被當做普通事件、甚至可能認為是實際控制人個人的私事、隱私、與上市公司關係不大而得不到應有的重視,沒有從公關危機的角度和高度認識這個問題,草率從事、消極應付,非常可能為今後的發展埋下隱患。
更為重要的是,一旦企業形象因其實際控制人的個人涉嫌犯罪行為受損,即使事後證明不屬實、被陷害、不構成犯罪、雖構成犯罪但沒有受到刑事處罰等,其品牌價值恢復的代價大、時間長。實際控制人的個人聲譽、形象可能仍然很難恢復,這一點類似於對一個曾經「進去過」的人,民間經常評價為「有前科」,聲譽下降極大。
假如投資者投資了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就實際控制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處理的事實,上市公司進行了虛假陳述,從而導致股票價格下跌,致使投資者利益受損的,在中國境內投資者是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賠償的。但能夠成功獲賠的條件極其苛刻。例如,需要證明上市公司就該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其具體推理和證明過程大致如下:
(1) 該事件為「重大事件」。根據《證券法》的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可以認為構成「重大事件」;
(2) 上市公司就該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
(3) 有關機關(如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對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進行了認定;
(4)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被人民法院認定為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5)當事人的股票買、賣行為發生在特定的期間;
(6) 被告不存在無過錯的可以免責的行為,等等。
當然,如果上市公司出現應當披露而未披露的情形,千萬不要抱有僥倖心理,以為監管機構不會發現。以現今的監管手段和從嚴的監管政策,監管機關發現上市公司的違法違規情形只是時間早晚問題。例如交易所對在對上市公司進行日常監管的過程中主動發現的問題,會採取相關監管措施,比如要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要求公司聘請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對所存在的問題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發出各種通知和函件等;約見有關人員等。
如果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市規則或者本人作出的承諾,交易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一)通報批評;(二)公開譴責;(三)公開認定其三年以上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中第(二)項和第(三)項懲戒還可以一併實施。
例如,深交所於2018年8月22日發佈《關於對易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何思模給予公開譴責的公告》,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因從事短線交易,被交易所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計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1、建立危機處理機制。每個上市公司都應該建立自己的PR部門並建立相應的危機處理機制和工作流程。根據我們之前服務世界五百強公司的經驗,每個公告發出之前必須由業務部門、法務部、外部律師、PR部門以及公司管理層的分別確認。
2、回應須及時。無論監管機關是否有要求,上市公司均應該及時回應市場關切。關於對媒體熱點的回應有個「海鮮理論」特別重要,也就是無論多麼完美的回應,如果超出一定時間,則毫無價值甚至會有副作用。
3、回應應當首先釐清真相。如果事後被證明上市公司的回應是錯誤或者誤導,將在上一個危機基礎上疊加形成新的危機,並可能持續更長時間。對於上市公司而言,尤其需要確保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和完整。
4、回應態度應親切、友好、善意、誠懇和坦率。傲慢的態度不可取,真誠的態度最為重要。 在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責任的時候如果能做到承擔責任並給出解決方案將對於危機事件的處理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