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也能IPO上市,中國第一家律所掛牌上市

 

作者 | 王婧瑩

來源 | 智合東方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智合立場

 

2015年7月3日,就當中國股民們被紅綠燈一般切換的股市行情表嚇出小心臟的時候,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獲得了青島藍海股權交易中心的正式批准,成為了中國第一家掛牌「上市」的律所。德衡估值為4—5億人民幣,原始出資份額1000萬。[1]

 

時評 | 中國第一家律所上市了?你所不知道的幕後

時評 | 中國第一家律所上市了?你所不知道的幕後

誒,稍等!這是個什麼所?居然不是北、上、廣、深的所?先來看看。

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隸屬於德衡律師集團,業務領域則涵蓋了金融證券,公司,房地產,知識產權,爭議解決和政府事務。該集團不僅在國內有十幾個辦公室,境外代表機構還遍布了中國香港、中國台北、首爾、柏林、華盛頓DC、倫敦、多倫多、莫斯科、東京及新加坡。

 

時評 | 中國第一家律所上市了?你所不知道的幕後

據說這是它的Logo

有沒有感到一陣高逼格之風撲面而來……

好了,律所上市之後可以幹嘛了呢?

你以為律師從此可以不只為他人披星戴月寫招股書,自己做主人挖第一桶金了;

你以為申不到律所實習,也可以去買個1000股,體驗一把做偽合伙人的滋味了;

你以為……

但畫面並沒有你想像的那麼美……

德衡的「上市」地點並非傳統意義上國內的上海或深圳證券交易所,而是屬於「新四板」的青島藍海股權交易中心。該交易中心屬於區域性股權市場,是由地方政府管理的非公開發行證券的場外市場。此外,德衡本次掛牌交易的合夥份額屬於內部發行,發行對象僅限於所內合伙人和律師員工。[2]但是,由於德衡目前員工人數已經超過500人,根據《證券法》第十條的規定,德衡本次交易屬於證券公開發行,即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德衡為什麼要進行公開發行?和大多數的上市企業一樣,律所謀求上市,一方面是為了融資,公開發行所募集到的基金將用來建立一個「網絡電商法律服務平台——德翼網絡」,以推動德衡律師事務所在實體電商方面的進一步發展。[3]另一方面,德衡計劃採用股權激勵制度,將股份分配給表現優秀的初級律師,使得他們可以短期內獲得律所增長的紅利,而不需要等到成為合伙人。此外,諸如市場推廣,人力資源等律所的非律師職員也同樣可以被分配到股份,從而可以留住人才,減少律所流動性。這些都是傳統的合伙人制度無法做到的。

但是,與普通企業相比,律所上市有更多的障礙需要跨越。首先,律師並不是一個純牟利的職業,訴訟律師代表客戶,言行需為法庭負責。而非訴律師對客戶負有信託義務(fiduciary duty),不僅僅要為客戶利益的最大化考慮,需要保證不同客戶間沒有利益衝突,並且要對客戶的商業信息保密。另一方面,許多國家和地區的上市規則,要求上市公司對其業務信息進行公開披露,滿足股東對公司的知情權,因而,律所進行業務披露時,或多或少會透露其代表客戶完成交易的信息。因而,如何在上市律所對客戶的保密義務和股東的信息披露之前獲得平衡,是監管者們需要思考的問題。此外,律所作為專業人士機構,會受到律師協會行為準則(Code of Conduct)的規管。一方面,在引入外部投資時,律所需要考慮外部投資是否會影響其遵守行為準則的規定;而另一方面,上市後律所也將受到證監會監管,律師協會與證監會的職能劃分需要進一步的明確。第三,律所應考量上市引入外部投資後,外部投資者對律所有多少控制權,以及對律所文化和商業計劃的影響。最後,大多數國家的律所還是採用合伙人結構,與上市公司股東制的要求有所不同。是否放開對律所制度的限制,允許公司制,也是監管者們需要考量的問題。

其實,在澳洲和英國,有兩家律所已經在上市的路途上邁出了第一步。早在2007年,澳大利亞律所Slater & Gordon就成為了全球第一家上市的律所,在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融得30,000,000美金。而英國律所Gateley,也於今年6月在倫敦證券交易所的另類投資市場(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rket,相當於國內的中小板或創業板)募集了45,000,000美金。[4]這些嘗試的背後,離不開當地法律法規的變化。既澳大利亞之後,英國於2007年修改了法律服務法(Legal Services Act 2007),引入另類商業結構(Alternative Business Structures),允許非律師人士投資並擁有律所。另外,英國一早已經通過法律,規定律所可以採用公司制而不是合夥制。

事實上,律所今天的上市之路,或許與30年前投資銀行的改革之路有些許相似。30年前的投資銀行,和今天的律所一樣,主要也是採用合夥制的形式。但迫於融資壓力,1971年,美林銀行(Merrill Lynch & Co.)不得不通過上市緩解財務壓力。1997年,高盛集團(Goldman Sachs Group Inc.)成為最後一家完成上市的大型投資銀行。[5]對於中國律所,尤其是中小型律所而言,迫切需要外部投資來支付提升律所硬件設施,律師僱傭培訓,以及市場拓展的費用。未來會不會有更多的中國律所選擇上市這條路,監管層會不會寬鬆相關法律法規,我們拭目以待。

 

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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