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維:香港聯交所刊發市場諮詢優化IPO發行相關安排

作者:何鯉 (Li He)、許嘉 (Jason Xu)、馬淵媛 (Sabrina Ma)、王茜雯 (Qianwen Wang)

2024年12月19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稱「聯交所」)刊發諮詢文件(下稱「諮詢文件」),就有關公開市場監管、IPO定價和發售機制的規定作出優化建議並徵詢市場意見。本文旨在 (1) 介紹諮詢文件的重點內容;(2) 介紹與諮詢文件有關的過渡安排及提示;及 (3) 結合近期市場觀察,就各類企業赴港上市分享達維洞察,以期助力更多企業成功完成發行上市。


一、諮詢文件重點內容

本次諮詢文件主要針對三大方面提出建議:
(1) 公開市場:主要包括考慮放寬公眾持股量要求及增加自由流通量要求;
(2) IPO發售機制:主要包括考慮是否調整基石投資者鎖定要、調整建簿配售部分的分配及香港公開發售分配及回撥機制;及
(3) 靈活定價機制:主要包括考慮增加發售價格上調機制及考慮調整對發售價格區間的要求。
本次諮詢文件的諮詢期為期三個月,將於2025年3月19日(星期三)結束。本次諮詢文件中的建議若被採納,整體而言將放寬各類上市發行人在公眾持股量、定價方面的要求並提供更多靈活性;但同時需注意本次諮詢文件也引入了自由流通量、向建簿配售部分(不包括基石投資)的分配下限等新要求。
下表梳理了現行規定、本次諮詢文件做出的主要修訂建議以及我們的解讀。

第I部分:有關優化「公開市場」的規定 

IPO 階段


上市後的持續義務


第II部分:有關IPO發售機制

目前香港上市中涉及的發售主要包括兩部分,(1) 國際配售,包括向基石投資者進行的基石配售、及向錨定投資人及其他投資人進行的建簿 (bookbuilding) 配售部分;及 (2) 香港公開發售,即向公眾投資人按照申請股份數目的比例分配。
就目前的發售機制,聯交所在本次諮詢文件中提出以下修訂建議:


第III部分:靈活定價機制



二、與諮詢文件有關的過渡安排及提示

以上事項諮詢期為期三個月,將於2025年3月19日(星期三)結束。如閣下對上述事宜有任何建議,歡迎與達維團隊隨時聯繫。
假設聯交所的上述建議均被落實,對於已開始或正在籌備香港上市的發行人,取決於 (i) 其擬定的上市時間表、公司的估值/市值、融資需求等因素;及 (ii) 諮詢文件的進展及諮詢總結的發佈(包括其中最終確定的過渡安排),參考聯交所過往市場諮詢的大致時間安排,我們希望做出以下提示:
(1) 如發行人在諮詢總結生效前上市: 此類發行人需沿用現行規定,但由於該類發行人在上市後可能不久便需要開始根據最終生效的諮詢總結遵守聯交所有關公眾持股量的持續責任要求,需提前考慮未來若需符合修訂後的持續合規要求是否存在困難,並應着手採取聯交所建議的內控措施以確保能夠搜集足夠的信息並在定期報告中對公眾持股量具體百分比等信息進行披露。
(2) 如發行人的上市申請時間表與諮詢文件及諮詢總結的生效時間表有一定重疊:此類發行人在籌備上市發行時需要動態關注諮詢文件的修訂進展及結果(包括其中的過渡期安排)。取決於其最終上市時間表及諮詢文件的生效安排,其上市申請及發行均需提前做好遵守新規的準備,尤其是關於初始公眾持股量、初始自由流通量以及向建簿配售部分分配下限等要求。對於H股公司,還需要統籌考慮與現有股東全流通方案的設計、現有股東認購以及股份激勵計劃的制定等事項。
(3) 如發行人在諮詢文件相關建議生效後提交上市申請此類發行人需參照最終生效的諮詢總結及其中的過渡安排準備其上市申請及發行方案。

此外,對於A股上市公司,自2024年10月18日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與聯交所共同發佈「優化新上市申請審批流程時間表」聯合聲明,並提出「合資格A股公司」快速審批時間表以來,許多A股公司正在籌備H股上市。此次諮詢文件進一步切合A股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及過往項目中的難點對實操中存在的一些障礙提出了修訂建議,為優質A股上市公司打通香港這一國際資本市場的融資渠道,增加了可行性和監管確定性,也符合香港政府鼓勵內地大型企業赴港上市的倡議。隨着近期多家A股上市公司宣布其回港計劃,期待該諮詢文件的生效實施能夠為聯交所這一國際平台帶來更多吸引力

三、洞察:如何助力企業成功上市 

基於現有規則框架,如本次諮詢文件中的建議均進一步落實,就企業如何利用諮詢文件的建議新規成功發行上市,我們建議上市發行人可考慮如下幾方面:

(1) 公眾持股量的測算:考慮到諮詢文件中對公眾持股量的建議修訂,上市發行人有必要就公司現有股東情況考慮個別股東是否計入公眾持股。例如,若上市發行人提供貸款給員工用於認購公司的股權激勵,建議新規生效後,這類激勵股份預期將無法被計入公眾持股量。

(2) 利用現有股東認購機制增加發行確定性及靈活性:當前聯交所在特定情況下允許現有股東參與認購,例如,(i) 現有股東根據反攤薄約定進行認購,(ii) 滿足特定的現有股東條件;(iii) 根據發行規模申請豁免;及(iv) 已上市公司的股東認購等機制。相比於新投資人,現有股東對公司情況更為了解,若其有意願認購也一定程度上可以表明其對於公司的發行價格的認可,因此現有股東的認購一般有更高的確定性。此外,如現有股東不通過作為基石投資者參與國際配售,現有股東的認購將不受鎖定期限制,同時可以計入諮詢文件中建議的自由流通量以及建簿配售部分需佔總發行比例的50%的份額中。

(3) 利用現有發行規模調整機制及靈活定價機制,最大限度保留髮行規模及定價靈活性: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發行人可考慮利用的前述機制包括 (i) 最高15%的發行規模上調選擇權;(ii) 最終定價可低於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不超過10%;及 (iii) 根據諮詢文件建議,最終定價可高於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不超過10%。前述機制可單獨或結合使用。

附表 — 不同類別發行人公眾持股量要求門檻及本次諮詢文件修改對比

註:

1 「H股公司」指擁有單一類別股份且並無其他上市股份的中國發行人, 即不包括A股上市公司。

2 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3 「A+H股公司」指A股股份已經上市的H股發行人;另外,由於擁有其他股份類別于海外上市的發行人與A+H股公司基本適用相同規定,此處不再展開贅述。

《上市規則》第18A.07條規定,對於依據第18章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除了符合第8.08(1)條的規定外,必須確保在其上市時,其總市值至少3.75億港元的已發行股份由公眾人士持有,分配給基石投資者的任何股票以及生物技術公司現有股東在其上市時認購的任何股票,概不視為第18A.07條所述的由公眾人士持有的已發行股份。

《上市規則》第18C.08條規定,特專科技公司在首次公開招股中發售的股份總數(不包括根據行使任何超額配股權而發行的任何股份)中,必須至少有50%由參與配售部分的獨立定價投資者(不論以基石投資者身份與否)認購。

6  《上市規則》第18C.08條要求特專科技公司IPO提呈發售的股份總數的至少50%由配售部份的獨立定價投資者(無論作為基石投資者或其他人士)承購。

「回撥機制」指如投資者對香港公開發售部份的需求強勁(即「超額認購」),且配售部份項下的發售股份並非認購不足,則《上市規則》要求根據超額認購水平向香港公開發售部份分配更多股份。

不適用於特專科技公司,詳見《上市規則》第18C.09條。

重新分配及 / 或公開發售超額分配後,香港公開發售部分的最高股份數目為以下列兩項的較低者(「分配上限」):(i) 初訂分配至香港公開發售部分的股數的兩倍(例如,若初訂分配予香港公開發售部分的股份佔總發售股數的 10%,則可為總發售股數的 20%);及 (ii) 總發售股份(超額分配前)的30%。發售價須定為以下的較低者:(i) 指示性發售價或發售價範圍的下限;或 (ii) 經靈活定價機制(倘採用)下調的最終發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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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qswh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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