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华永道:投资架构调整的税务规划

为申请A股上市而进行内部重组,对企业而言有如集团舰队的重新整队,需要思考境内外企业之间的业务整合、剥离不良业务、拆分关联业务等等。常见的重组方式包括股权的直接或间接转让、合并、分立以及整体资产划转等。重组过程涵盖企业本身的业务融合、法律文件的起草与确认,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变更备案流程等等,不仅耗时且有繁多细节需要确认,因此,任何企业如果要考虑A股上市,均建议尽早筹划并确定上市架构。

 

重组架构衍生的税务议题需要谨慎应对

 

建立跨境上市架构时,境外控股公司的选择是企业首先要决定的。从税务的角度出发,例如:未来上市公司在利润分配及股权转换时能否运用双边税收协议进一步降低税负,全面降低集团有效税负,是需要审慎思考的要素。

今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2018年9号公告,大幅更新了中国税务机关对于收益所有人的判定规则,并对执行税收协议股息条款的解释做出了两项重大改进,9号公告不但扩大了股息条款使用安全港规定的范围,还对存在境外多层控股的架构,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相同国家/相同协议待遇规则》,判定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从而增加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机会。但近年来税局密切关注控股结构部署在避税天堂或低税地区的企业,企业应谨慎评估这些原则的适用性,在规划前及时咨询税务专家的意见。

不同的股权架构,税务考虑各异

 

台资企业的股权架构可分两大类,一类是早期以个人直接或透过第三地投资的所谓的无根台商,这类台企也会因资本市场的进入状况,再细分为回台上市柜的F股台企以及未在台上市的台企。

对于这些台企来说,可能都存在一些共性的税务议题,例如:缺乏A股上市的主体公司

  • 公司间业务关联存在较高的依存度

  • 直接或间接的关联交易申报情况(例如是否透过同一转单公司外销),以及关联定价政策缺乏合理性、关联交易申报不完整等情况。

  • 部分公司存在账务质量和内控制度不健全,导致税务稽查风险大幅提升

  • 部分公司的会计报表收入与增值税申报收入、所得税申报收入间存在的差异无法合理解释

反避税法令执行趋严,

企业宜提前思考税务风险管理

 

另外,还要注意在台即将生效的个人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法令。这项法规若生效,则第三地境外公司留存的利润将被台税局视为汇回股息给个人,甚至产生两岸双重税务居民,最终重复课税的风险。

尤其针对该种投资架构,因较分散且可能涉及跨境架构股东信息揭露,有些公司较容易疏忽关联交易的申报,以及关联定价的合理性分析。建议在重组前先厘清,各公司价值链的功能、风险安排、相应合理的利润配置、供应链的顺畅与否以及重组后利润是否发生重大变动等议题。

两种常见重组架构与相应税务管理

 

另一大类是在台母公司的投资架构。这些多半是在台已经营一段时间,或已经在台上市柜的企业。

常见的重组包括以下两种:直接重组中国公司及间接转让中国公司。

(一)直接重组

 

以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权为例,如符合财税59号第五条基本规定条件 ,包括交易商业目测试、重大性测试、经营及持股的连续性要求以及股权支付比例要求,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若涉及跨境股权转让,还需同时满足59号文第7条的特别规定。

但是根据上述要求,取得股权支付的原转让方,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取得的股权,并且被转让的境内企业,在12个月内不能改变其经营活动;而涉及跨境重组交易时,转让方非居民企业还需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所以在上市重组过程中,如何平衡税收成本及时间成本,企业务必审慎思考筹划。

值得注意的是,完成备案申报过程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对“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适用的批淮,税务机关可能后续会提出各种问题,因此建议企业事前做好应对淮备。另外,从过去经验,即使技术条件都符合,仍可能面临实务上难点。例如:境外股东将境内企业股权转让给未来境内的上市主体时,对于重组后流失了对外支付股息的预提所得税的考虑,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被转让的境内企业在股权被转让前,要先分配留存收益给原有的境外股东;

如果重组方案涉及到转让不同省市的境内公司,需要与多地的税务机关对于重组方案是否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沟通,而有力的税收法规技术分析,有助于税务机关对于重组方案的整体判断,故中介机构是否具备专业知识及丰富的实务经验,可协助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达成一致意见,将具有关键性影响力。

 

(二)间接转让

在A股上市的股权架构重组过程中,如果转让境外企业股权从而导致间接转让大陆子公司,也可能因此产生中国所得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7号公告明确了间接转让交易可以被重新定性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应注意7号公告虽然对间接转让财产交易重新定性,但同时也提供了安全港绿区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比如对于符合条件的集团内部重组类型,如股权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受让方80%以上的股权并满足其他条件则属于重组绿区情形。

不过,间接转让不能使用绿区是否代表该交易一定会在中国征税?即使不能适用绿区情形,也不代表该交易就一定会在中国征税。企业还是应根据7号公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如境外企业的商业实质,资产构成、收入来源等具体情况,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由此判断交易是否具备“合理商业目的”,才能最终确认是否在中国征税。实务上,间接转让个案通常较为复杂,涉税处理技术难度较高。因此,如何从技术层面解读7号公告并应用于企业的自我评估至关重要。

在程序上,7号公告给予了交易相关方可自行决定如何遵从相关报告义务,过去自愿报告还有免除追加罚息的作用,但37号公告的发布后和7号公告中逾期加收利息条款的废止,自愿报告在实践上体现报告方税务遵从的态度,可能产生使税务机关尽快处理该交易相关税务事宜的作用,建议企业评估自身情况决定。

实务上,还有很多细节也会对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例如:涉及境外投资方同时间接转让两个或以上且不在同一省市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时,在程序上,多地申报时可选择其中一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作为整个交易的主审税务机关。在实务中,其他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往往会参考主审税务机关的意见,包括是否征税和如何计算税款等关键问题;同时,我们过去经验也观察到不同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经验差别很大,对于经常处理间接股权转让案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说,他们的判定能力相对熟练,处理速度也相对较快,建议企业咨询专业人士综合考虑谨慎决策。

在实现上市架构重组阶段,我们建议应尽早对于重组的税务处理情况提前安排,已到达降低整体集团税负的目的。

企业两地上市,税务议题将更为复杂

 

很多台企是从台当地发迹,虽然当地的业务量已不如大陆多,但往往仍保有业务接单、开发及总部后勤控管等功能。在考虑A股上市的架构重组时,不管在情感上及管理策略上,其实都无法像其他事业体透过简单的并购来达到重组目标。若是在台上市柜公司,则业务切割涉及的议题又更加复杂。

单从税务的角度分析,在台公司要切割出来的一定是具有较高附加价值的业务,在不考虑移转在台公司的股权下,业务移转将涉及营业税、营利事业所得税以及“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中的企业重组分析。依据移转订价查核准则,营利事业进行企业重组者,其移转订价报告内容应包括重组前后年度之功能风险分析,及依修正后第9条之1办理之情形,包含:

  • 第一部分“风险之特殊考虑”:比较重组前后功能、资产及风险分配状况与利润归属是否符合常规,并且确认风险承担者的真实能力等特殊考虑

  • 第二部分“企业重组之常规补偿”:企业重组的商业理由及预期重组后利润分配、移转的有形无形资产是否有获得适当的常规补偿;

  • 第三部分“企业重组后受控交易之合理补偿或报酬”:进行重组后的受控交易可比性分析,确定移转订价方法等有关企业重组后受控交易之合理补偿或报酬。由于目前法令对于资料揭露的程度及具体评估方法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台税务机关通常会在当地公司利润波动变大、人员集体移转等征兆出现后,要求公司提出说明,但若企业没有预先准备,容易错过与主管机关沟通的黄金时机,不可不慎。

改制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议题

 

为实现上市,企业可能会以集团现有的公司进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以符合上市要求。

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外资企业股东将依规定把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折合为股本。如净资产在折合为股权和资本公积,对于留存收益转增资本要视作利润分配,外资股东按10%或协定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外籍个人视同股息分配,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部分地区有免征政策)。

依目前税法规定中,对于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是否应该全部按照股息红利缴纳预提企业所得税,存在着一定的争议,该问题在税务实践中存在中国企业所得税税收风险,但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获得递延纳税的机会。建议在有力的技术分析支持及实务经验的基础上,事前与税务机关进行良好沟通与协商,并获取主管税务机关的指导意见,争取获得递延纳税的机会。此外,提醒注意外方企业股东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其对拟上市公司投资成本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的确认,为未来处置股权出场的税务成本考虑。

当然,除上述重组过程中可能涉及税务考虑外,为配合上市规划,企业亦应增强自身对于税务合规性的遵从,特别是对于有可能影响上市申请进程的重大税务问题,如果发现存在不合规的税务处理,应咨询专家及时更正。

信息来源:普华永道中国   由四大新鲜事儿编辑整理,转载请在文首注明来源。

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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