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首次代幣發行?
當第一次聽到ICO(「首次代幣發行」)的時候,我的反應是「你確定說的不是IPO嗎?」,對方則提醒我要與時俱進。我不再多說,決定去了解一番,否則要被懂行的年輕人甩下啦。
如果你和我當初的反應一樣,那麼你也需要儘快學習下ICO的知識。我簡單介紹一下自己的理解。
ICO ICO融合了眾籌和區塊鏈,是指一群人草擬一份白皮書,希望為某個創意(通常是一個電子商務平台)籌集資金,並說明其業務模式和投資人可能獲得的回報。
決定參與ICO的投資人會(通過區塊鏈技術)「獲發」一種數字貨幣。投資人一般支付現金或其他加密貨幣。數字貨幣確定了哪些是投資人,白皮書會說明數字貨幣將提供哪些利益給其持有人。作為一種新生事物,不同ICO的條款和條件可能存在顯著差異。某些數字貨幣使投資人獲得基礎創業項目或活動產生的部分利益。例如,投資人可能獲得一個開發完畢的平台對各項交易所收取費用的一部分,或是對持幣人提供的應收取費用的折扣。
數字貨幣帶來的利益不是創業項目的未來利潤(像股份那樣),但持幣人通常能夠免費或以一定折扣獲得相關活動或創業項目所創造的商品。某些ICO提供的唯一利益是最初的數字代幣按照未來貨幣預期發行價的一定折扣發行。如果創業項目獲得成功,投資人可以向其他方出售其持有的數字貨幣,並將增值部分收入囊中。然而,如果開發人員最終沒有把創意變成產品,他們通常沒有退還投資人出資的義務。
這導致了哪些會計問題?
誠然,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制定之時並未考慮區塊鏈業務模式的出現。下面我們來探討下幾個讓我夜不能寐的有趣問題:
1 對於發行人(開發人員)和投資人,這是否屬於以物易物?開發人員應當如何對數字貨幣的首次發行進行會計處理?開發人員常常發行數字貨幣以收取加密貨幣(而非傳統貨幣)。這看似一種以物易物,即以數字貨幣換取某些加密貨幣。這種方式可使開發人員參照他們收取的加密貨幣的即期價值確定對價。但是這並不能幫助他們確定分錄的貸方是什麼。
2 如果ICO屬於集資,那它是債務還是權益?許多數字貨幣既不為持幣人提供發行貨幣的相關平台或主體的任何剩餘權益的分成權,通常也不賦予持幣人關於該平台經營活動的相關決策的投票權。
然而,在平台的基礎活動停止前,數字貨幣一般會持續存在,並向持幣人提供其他人無法獲得的特殊利益。雖然這些利益表面上不滿足權益的定義,但是在很多情況下,持幣人有權獲得長期利益,這似乎很像股權。
那些使持幣人有權分得每筆交易費用的一部分的數字貨幣是債務還是權益?主體是否具有長期付款的合同義務?或推定義務?如是,主體是否需要在發行數字貨幣時按照所有預期向持幣人支付的未來交易費用的現值確認一項負債?真是非常有趣的確認和計量的問題,解決他們需要一點好運。
3 如果這不屬於IAS 32下的債務或權益,那麼應當遵循哪項準則?開發人員承諾將開發其所提出的平台,並提供折扣或其他利益以換取對價;但是,一旦開發人員失敗,投資人無權要求退款。這是否屬於IFRS 15的範圍?此類交易似乎包含一項滿足IFRS 15定義的「合同」和開發及維護平台以及某些情況下提供其他利益的暗示義務。
4 如果這屬於IFRS 15的範圍,其中包含幾項履約義務?如果ICO的對價屬於遞延收入,合同包含哪些承諾?建造平台使其達到可使用狀態並提供利益的承諾是否與平台同期存在?這些承諾是否可以明確區分?
IFRS 15要求根據相對獨立售價分攤對價。一個未經測試的IT平台及其不確定期限的VIP權限的相對獨立售價是多少?即使主體可以進行分攤,該平台使用權限的期限是不確定的,或者僅在平台運行期間內有效。為此我們不得不弄明白如何確認一項在不確定的期限內提供使用權限的義務?我想,猜測1年內比特幣的價格都不會比這更困難吧!
結論 目前,我還不知道如何回答上述問題,但是我認為,這個領域需要監管者、準則制定者和審計師關注,因為我們需要努力為報表使用者提供有價值的信息。是不是應該考慮進行一次ICO來建立一個平台通過達成共識來解決全球的所有複雜會計問題呢?立即認購吧,代幣有限哦!
信息來源:普華永道中國 由四大新鮮事兒編輯整理,轉載請註明來源。